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645號
KSDM,111,簡,64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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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至8行補充更正為「 甲○○因員警林曄昇念錯其名字,明知員警林曄昇身著警察制 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當場以『ㄓㄜˊ你欸頭啦,幹你娘你到底有沒有念書』等語辱罵 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林曄昇(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證據部分補充「現場密錄器錄影光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卻於員警執行職務時,率以附件所示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 務之員警,而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侵害警察執法之尊嚴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 係因不滿員警念錯其名字的犯罪動機、以言詞辱罵員警之犯 罪手段與情節,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 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89號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2月9月凌晨1時32分許,酒後在高雄市○ ○區○○街00巷00號前,亂按住家門鈴騷擾其他民眾,經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員警吳良振林曄 昇到場處理,詎甲○○因不滿員警林曄昇念錯其名字,竟基 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該所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林曄昇 ,辱罵「ㄓㄜˊ你欸頭啦,幹你娘你到底有沒有念書」(林曄昇 未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而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供述明確,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員警林曄昇之 職務報告、譯文及密錄器翻拍相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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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