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08號
KSDM,111,簡,408,202205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家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家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顏家宏陳奕堂均係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仁德市場 之攤販,顏家宏因擺攤及產品價格問題而對陳奕堂心生不滿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0月31日4 時30分 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進出而得以共見共聞之場 所,接續以「幹你娘老雞掰」、「你娘老雞掰」、「衝三小 」(均以台語發音)此等粗鄙言詞辱罵陳奕堂,足以貶抑陳 奕堂之人格與名譽。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顏家宏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奕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瑞玲於 偵查中之證述。
㈢現場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於上開地點,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幹你娘老雞掰」 、「你娘老雞掰」、「衝三小」等言詞辱罵告訴人,係基於 同一公然侮辱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本院審酌被告為心智健全、成熟之成年人,僅因與 告訴人有糾紛,並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不思以理性、和平 之方式解決糾紛,反而在上開地點以前揭粗鄙言詞辱罵告訴 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係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市 場攤販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告訴人自述其係擔任司機 ,係於擺攤時遭被告辱罵,並考量被告用於侮辱他人之字句 內容及意義,於本院所安排之調解期日乃無故未到庭,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具體情狀,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