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392號
KSDM,111,簡,1392,202205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林郁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82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
年度審易字第27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簡林郁芬犯竊盜罪,共壹拾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林郁芬於本院之審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5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2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亦與被害人 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見 偵卷第67頁),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 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為免過苛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9821號
  被   告 簡林郁芬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林郁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 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全 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頂豐分公司」(下稱全聯頂豐店) 內,徒手竊取由全聯頂豐店店員李建成所管領,置於貨架上 陳列販售,價值共新臺幣1萬2,190元之如附表編號1至12所 示商品得手,並藏放於自備購物袋中,未經結帳即離開全聯 頂豐店。嗣於民國110年7月1日11時許,李建成發現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李建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簡林郁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至全聯頂豐店內,及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中部份商品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李建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在全聯頂豐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之事實。 ㈢ 全聯頂豐店商品短少清冊資料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在全聯頂豐店內,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之事實。 ㈣ 全聯頂豐店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及全聯頂豐店監視器錄影截圖畫面205張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在全聯頂豐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並藏放於自備購物袋中之事實。 二、被告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矢口否認有 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僅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中 部分商品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李建成於警 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前揭全聯頂豐店商品短少清冊資料1份 、全聯頂豐店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及全聯頂豐店監視器錄影 截圖畫面205張附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 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在同一商店內,各日先後為數 次竊盜犯行,皆係於密接時間於同一地點以相同手段實施, 所侵害者亦係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 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商品,為被告犯罪所得之 物,均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 1 110年5月25日17時28分許 健康紀元犬食、青葉魯肉飯、中華甜愛玉、去骨醉雞腿、油雞腿 2 110年5月28日18時1分許 孔雀餅乾、味全LCA506優酪乳、滿天星餅乾、圓義二號砂糖、卡迪那德州薯條餅乾、華元耍脆卡力餅乾、華元波的多薯圈圈餅乾可樂餅乾爭鮮蒸鮮飯、招牌手工麻糬、老鷹紅豆牛奶燒、老鷹紅豆銅鑼燒 3 110年5月31日17時18分許 美吾髮漢方賦黑逆齡柔順、美吾髮漢方賦黑逆、新奇漂白水、泡舒天然肥皂、爭鮮蒸鮮飯、三興特製紅燒鰻、大陸A菜、老鷹紅豆湯 4 110年6月2日11時24分許 韓國Otaste辣炒年糕、農心辛辣白菜風味杯麵、盛香珍法式蜂蜜奶油千層酥、美心甜心酥、日清合味道XO醬海鮮味、味味排骨雞湯麵、熊寶貝究極消臭清新香、爭鮮蒸鮮飯、SuSu舒舒細緻餐具、豬瘦絞肉、阪急麵包 5 110年6月3日17時31分許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光泉優酪乳、鮮芋仙沁心檸檬愛玉、台南關廟鳳梨、特選金鑽鳳梨 6 110年6月4日17時19分許 Alcurnia西班牙水、桂冠法式沙拉、瑞穗全脂鮮乳、如記米血糕、三好米履歷一等三和米、柔芙優質抽取式衛生紙、爭鮮蒸鮮飯、油雞胸、香滷蛋、豬瘦絞肉、關廟去殼綠竹筍 7 110年6月10日17時27分許 瑞穗全脂鮮乳、黑橋牌精選香腸、美心甜心酥、圓義二號砂糖、蘇菲超熟睡草本抑菌衛生棉、蕾妮亞零觸感特薄特長夜、爭鮮蒸鮮飯、豬瘦絞肉、關廟去殼綠竹筍、 8 110年6月12日17時42分許 統一蜜豆奶、活益比菲多光泉優酪乳、瑞穗咖啡牛奶義美古早傳統低糖豆奶、統一布丁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S、豬瘦絞肉 9 110年6月14日17時38分許 協豐冬粉、孔雀餅乾、大醇豆無加糖豆漿、蔥阿伯Mini古早味蔥、福樂一番鮮奶、美心甜心酥、慕鈺華懷鄉蔥油餅、泰式打拋風味豬肉醬、爭鮮蒸鮮飯、香滷蛋 10 110年6月18日17時40分許 全國麥芽風味羊乳保久乳、伯朗咖啡、大醇豆無加糖豆漿、三好米米食堂池鮮米、日清合味道XO醬海鮮杯麵、圓義二號砂糖、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S、豬瘦絞肉、關廟去殼綠竹筍 11 110年6月24日11時37分許 活益比菲多活菌飲品、統一木瓜牛奶冠軍洗選蛋、滿漢大餐包袋麵、大成小農履歷白蛋、爭鮮蒸鮮飯、大陸A菜、豬小里肌肉塊、豬胸排骨切塊 12 110年6月29日17時18分許 珍珍魷魚絲、蔥阿伯Mini古早味蔥、瑞穗全脂鮮乳、美心甜心酥、三好米履歷一等三和米、珍珍香烤魷魚條、元氣滿福履歷蛋、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S、絲花無酒精除菌濕巾、絲花無酒精除菌濕巾補充包、菲力家族三麗鷗卡通印花、爭鮮蒸鮮飯、豬瘦絞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