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369號
KSDM,111,簡,1369,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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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38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淑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淑燕戴口罩而遭謝旻彣出言規勸,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5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共 聞共見之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以「老芋仔」 、「白痴」等語辱罵謝旻彣,足以貶損謝旻彣之名譽。嗣經 謝旻彣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謝旻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淑燕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謝旻彣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陳淑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於前揭時、地,接續以「老芋仔」、「白痴」等語,辱 罵謝旻彣,主觀上係基於一個侮辱犯意為之,客觀上於密接 之時、地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較為妥適。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糾紛,卻以上開言語接續侮辱 謝旻彣,足以貶損謝旻彣之人格及社會地位,顯見欠缺尊重 他人名譽權之觀念,且迄今仍未獲得謝旻彣之諒解。然考量 被告坦承犯行,暨思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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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