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757、3621、3687、3840、4176、447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沈俊宇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沈俊宇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8至9行補充更正為「經沈俊宇於民國110年9月9日1 9時51分許至57分許間之某時回傳驗證簡訊」,並補充附表 如後,及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
觀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驗證簡訊擷圖(見1757號偵卷第47 頁),其上雖未載明係用於何處之簡訊驗證碼,惟已有「※ 提醒您,若目前非您本人進行手機簡訊驗證,為保障您的權 益,請勿將驗證碼告知他人!」之警語,又被告具有碩士畢 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3頁),且自陳已擔任科技公司 之高級工程師7年多之時間(見1757號偵卷第23頁),實難 認被告會有何疏失而漏未看到該警語,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 詞,殊無可採。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儲值點數,並非現實 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 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無訛。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 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所收到之簡訊驗證碼提供
予犯罪集團成員,使犯罪集團成員得順利申請註冊GASH會員 ,用以實施後續財產犯罪,進而對他人遂行詐欺得利之犯行 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 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門號所收到之簡訊驗證碼,幫助犯 罪集團詐騙告訴人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真、陳菀 欣、被害人張晉邦,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 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 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相當之教育程度、 工作經驗,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 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且自身擔任科技公 司工程師,並有申登過遊戲公司會員之經驗而知悉傳送簡訊 驗證碼之功能、作用,竟仍無視簡訊驗證碼上之警語,任意 將本案門號所收到之簡訊驗證碼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 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且因其提供簡訊驗證碼,幫助他人 順利註冊GASH會員,致司法機關難以查緝該犯罪集團成員之 真實身分,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否認 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 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 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 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 過錯所在,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提供1個門號 所收到之簡訊驗證碼、受害者人數為6人、損失之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24萬2,000元,暨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陳之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 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1757號偵卷第23頁之 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 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購買時間 購買地點 點數序號 購買金額 (新臺幣) 儲值時間 偵字案號 1 告訴人 吳其祐 110年8月18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熙熙」之人,「熙熙」以LINE邀約吳其祐會面,並佯稱需先交付保證金,致吳其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熙熙」。 110年9月12日10時1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維雄門市 0000000000 1,000元 110年9月12日10時34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477號 2 告訴人 呂靖森 110年9月11日16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JKF捷克論壇佯裝暱稱「薇兒」之人,「薇兒」以LINE邀約呂靖森會面,並佯稱需先交付保證金,致呂靖森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購買點數單據拍照傳予「薇兒」。 110年9月11日23時54分許 宜蘭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宜莊門市 0000000000 3,000元 110年9月11日23時59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3687號 3 告訴人 尹俠君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前之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東森購物電子商務人員,向尹俠君佯稱,其信用卡遭人盜刷,需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信用卡盜刷設定,致尹俠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高雄市○○區○○街000號OK便利商店鼓山西藏店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3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3621號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4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19時58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30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30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30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30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21分許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0年9月11日 20時21分許 4 告訴人 鄭子真 110年9月11日19時4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曉晴」之人,向鄭子真佯稱欲購買手機,需先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致鄭子真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李曉晴」。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慶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1日20時23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1757號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1日20時38分許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0000000000 3,000元 110年9月11日20時38分許 5 告訴人 陳菀欣 110年9月12日14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沁濘」之人,向陳菀欣佯稱欲購買優惠手機,需先購買遊戲點數,致陳菀欣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對方。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昶林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18時28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3840號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18時28分許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18時29分許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18時29分許 110年9月12日18時3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岡山忠誠店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18時38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13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13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14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13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省岡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42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42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42分許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岡山竹圍店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20時14分許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20時14分許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20時15分許 6 被害人 張晉邦 110年9月12日18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曉晴」之人,向張晉邦佯稱欲購買優惠手機,需先購買遊戲點數,致張晉邦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對方。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號統一超商政戰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31分許 111年度偵字第4176號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31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34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臺北市○○區○○0路000號統一超商安遠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56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57分許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10年9月12日 19時57分許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3621號
111年度偵字第3687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0號
111年度偵字第4176號
111年度偵字第4477號
被 告 沈俊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俊宇已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聯絡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 執法人員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將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手機門號) 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樂點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會員編號TZ0000000000 號,下稱本案會員帳號),並以系爭手機門號作為驗證途徑 ,經沈俊宇於民國110年9月9日19時後回傳驗證簡訊,而使 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9時57分許,註冊本案會員帳號成功。 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吳其祐、呂靖森、尹 俠君、鄭子真、陳菀欣、張晉邦分別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購買時間,在如附
表所示之地點,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上 開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 員旋即將上開遊戲點數存入本案會員帳號,而詐得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嗣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真、陳菀欣、 張晉邦發覺遭詐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吳其祐、呂靖森、鄭子真、尹俠君、陳菀欣分別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沈俊宇固坦承以系爭手機門號回傳本案會員帳號確 認簡訊,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於JUSTD ATING交友網站認識暱稱「怡君」之人,雙方約定於110年9 月9日19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與立大路交岔路口會 面,我到現場時接獲自稱「怡君」之經紀人「陳天豹」來電 ,稱要與「怡君」見面須先行購買GASH遊戲點數5000點,且 將該等點數之序號、密碼傳給「怡君」,我遂在立大路之便 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序號、密碼,嗣後所持手機即接 獲GASH會員認證碼簡訊,誤認該簡訊為點數儲值之認證碼而 確認回傳,我也是受害者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真、陳菀欣、被害人 張晉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施以 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於如附表所示之購買時間,購買如附 表所示之點數,並將該等點數之序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 成員之過程,業據於告訴人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 真、陳菀欣、被害人張晉邦於警詢時指訴、述纂詳,並有樂 點公司回函暨本案會員帳號註冊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6 份、臉書對話紀錄2份、LINE對話紀錄2份、購買GASH點數單 據32張、購買GASH點數單據照片截圖6張,足認本案會員帳 號經被告以系爭手機門號回傳驗證簡訊後,遭詐欺集團作為 詐騙告訴人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真、陳菀欣、被 害人張晉邦,並取得如附表之遊戲點數後儲值之帳號無訛。(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始終無法提出與「怡君」之完整對 話紀錄或其他證明資料,且被告為32歲成年人,碩士畢業,於 上櫃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7年,堪認其有一定之生活經歷,且 先前曾申辦MyCard會員,知悉申辦該類會員須以手機回傳簡 訊認證,僅為取得交友網站對象「怡君」之好感,而回傳本 案會員帳號之認證簡訊,亦據被告自承在卷, 既與對方並不 相識,亦未採取任何足以確認對方取得之本案會員帳號不至於 用作非法使用之防範措施,顯對於以系爭手機門號協助驗證
取得本案會員帳號,縱被他人利用作為騙取被害人款項之工 具使用亦未違背本意,其有幫助他人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至為灼然。
二、按被告以系爭手機門號協助詐欺集團驗證取得本案會員帳號 ,並使該帳號供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得利之用,主觀上係以幫 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 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 告以一提供系爭手機門號並協助驗證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取 得本案會員帳號,用以詐欺吳其祐、呂靖森、尹俠君、鄭子 真、陳菀欣、被害人張晉邦,係一行為侵害6個財產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劉穎芳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筆次 購買時間 購買地點 點數序號 購買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吳其祐 110年8月18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熙熙」之人,「熙熙」以LINE邀約告訴人吳其祐會面,並佯稱需先交付保證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熙熙」。 (1) 110年9月12日10時1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維雄門市 0000000000 1000元 2 告訴人 呂靖森 110年9月11日16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JKF捷克論壇佯裝暱稱「薇兒」之人,「薇兒」以LINE邀約告訴人呂靖森會面,並佯稱需先交付保證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將購買點數單據拍照傳予「薇兒」。 (1) 110年9月11日23時54分許 宜蘭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宜莊門市 0000000000 3000元 3 告訴人 尹俠君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前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東森購物電子商務人員,向告訴人尹俠君佯稱,其信用卡遭人盜刷,需購買遊戲點數以解除信用卡盜刷設定,致告訴人尹俠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 (1)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高雄市○○區○○街000號OK便利商店鼓山西藏店 0000000000 1萬元 (2)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3)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4)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5)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6)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7)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8)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9)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0)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1)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12) 110年9月11日17時33分許 0000000000 1萬元 4 告訴人 鄭子真 110年9月11日19時4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曉晴」之人,向告訴人鄭子真佯稱欲購買手機,需先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致告訴人鄭子真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李曉晴」。 (1)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慶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2)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3) 110年9月11日20時18分許 0000000000 3000元 5 告訴人 陳菀欣 110年9月12日14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沁濘」之人,向告訴人鄭子真佯稱欲購買優惠手機,需先購買遊戲點數,致告訴人陳菀欣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對方。 (1)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昶林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2)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3)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4) 110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5) 110年9月12日18時3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岡山忠誠店 0000000000 5000元 (6)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7)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8)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9) 110年9月12日19時9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0)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鑫省岡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11)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2) 110年9月12日19時34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3)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岡山竹圍店 0000000000 5000元 (14)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15) 110年9月12日20時1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6 被害人 張晉邦 110年9月12日18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李曉晴」之人,向被害人張晉邦佯稱欲購買優惠手機,需先購買遊戲點數,致被害人張晉邦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購買右揭金額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將所購買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對方。 (1)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號統一超商政戰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2)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3) 110年9月12日19時26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4)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臺北市○○區○○0路000號統一超商安遠門市 0000000000 5000元 (5)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 (6) 110年9月12日19時51分許 0000000000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