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92號
KSDM,111,簡,1192,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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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森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森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侯森友 於民國104年至110年7月間為址設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390 巷……」,證據部分補充「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公 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侯森友友郁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執掌該公司 就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等事務之紀錄及申報業 務,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有申報義務之人;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又廢棄物清理 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即無庸再論以此 等罪名。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核實填載及申報 實際清運情形,竟仍未依規定據實申報,妨害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監督管理廢棄物之正確性,並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之 查核落實,所為實有不該;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307號
  被   告 侯森友 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森友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友郁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友郁公司」)負責人,係「友郁公司 」負責廢棄物網路申報業務之人。「友郁公司」領有高雄市 政府環保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28條第6項、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4項之規定,有上 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申報義務。候森友於民國110年1月 6日12時10分許前某時,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 貨車至不詳工地收受裝潢工程所生之廢棄物(含鐵絲、長條 木板、樹枝、磚塊等廢棄物),再於110年1月6日12時1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將廢棄物載運至高 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候森友於同日12時10 分後某時,在「友郁公司」內,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 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程式中,填載 上開廢棄物來源為「快立潔企業社」所產出之廢棄物,致生 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嗣經高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檢查發現「友郁公司」所載運之 廢棄物不符規定,而要求「快立潔企業社」陳述意見,經「 快立潔企業社」表示其於110年1月6日未委託「友郁公司」



載運廢棄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森友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快立潔企業社」員工王正士於偵訊時證述情節 相符,復有「快立潔企業社」110年3月15日快社字第110031 503號函、「快立潔企業社」110年4月8日快社字第11004080 1號函附廢棄物清除承攬契約書2份、統一發票6紙、高雄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3份、「友 郁公司」廢棄物申報紀錄2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 貨車GPS紀錄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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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