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茂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450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茂霖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蕭茂霖明知其並無遊戲主機、遊戲片等商品可供販售,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取得如附表 一所示不知情之王宗靖、李綉蘭名下帳戶後,於不詳時間、 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SONY PS4/5】【Nintendo Switch】交易行情-交流買賣交換」、「Nintendo Switch 二手主機.遊戲」、「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等社團網頁 ,瀏覽欲收購遊戲主機、遊戲片或其他商品之買家貼文後, 再以其創設之暱稱「蕭茂霖」、「李治佳(後更名為Mao Ch i Chi Lain)」、「陳玄彬(後更名為徐昆明)」、「Xaji Shi(後更名為A Lin Cheng)」等臉書帳號,傳送並佯以 販售遊戲主機、遊戲片等商品之不實訊息予如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地,依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一 所示王宗靖、李綉蘭名下帳戶內。嗣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 ,因未收到商品而要求蕭茂霖退款,蕭茂霖為免犯行曝光, 遂以退款為由,分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帳戶,蕭茂 霖復以上揭手法,傳送並佯以販售商品等不實訊息予如附表 三所示被害人,並以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帳戶供買家匯款, 致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 ,依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三所示被 害人曾翊瑄等16人名下帳戶內。嗣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被告被訴有關詐欺 附表一編號20、21、22、23、24之告訴人徐芷柔、楚中略、 吳名享、邱振維、林岳玄;附表三編號5之告訴人王思淳部 分,因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免訴判決)。
二、案經郭子萱、孫馨徽、盧俞庭、曹尹馨、李浩華、黃楒偉、
鄭庭安、賴淑媚、李宏珉、李姿瑩、陳若瑜、江俊賢、李茂 生、徐忠佑、洪繹翔、鄭兆勛、徐芷柔、楚中略、吳名享、 邱振維、林岳玄、張今繻、吳孟澍、吳哲凱、王思淳、吳晏 良、洪瑞甫、曾仁杰、蕭士傑、王郁婷、古育瑩、陳柏棆、 陳銘稻、陳柏宏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茂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茂霖於警詢(警一卷第5至23頁 )、偵訊(他卷第127至128頁)及本院審理時(審訴卷第16 7、185、207頁)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證人即告訴人、被 害人之證述、卷內積極證物存卷,印證相符: ㈠證人即告訴人郭子萱(警一卷第91、92頁)、證人即告訴人 孫馨徽(警二卷第238、239頁)、證人即告訴人盧俞庭(警 一卷第127、128頁)、證人即告訴人曹尹馨(警二卷第241 、242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浩華(警一卷第139至141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楒偉(警二卷第251至253頁)、證人即告 訴人鄭庭安(警一卷第149、150頁)、證人即告訴人賴淑媚 (警一卷第155、156頁)、證人即告訴人李宏珉(警二卷第 261、262頁)、證人即告訴人李姿瑩(警一卷第171、172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若瑜(警一卷第185至187頁)、證人即 告訴人江俊賢(警二卷第277至279頁)、證人即告訴人李茂 生(警二卷第31至34頁)、證人即告訴人洪繹翔(警二卷第 3、4頁)、證人即告訴人鄭兆勛(警一卷第195、196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名享(警二卷第79至81頁)、證人即告訴人 邱振維(警二卷第87、88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岳玄(警二 卷第105、106頁)、證人即告訴人張今繻(警二卷第9至11 、14頁)、證人即告訴人吳孟澍(警二卷第271、272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哲凱(警二卷第97、98頁)、證人即告訴人 吳晏良(警二卷第133至135頁)、證人即告訴人洪瑞甫(警 二卷第151、152頁)、證人即告訴人曾仁杰(警二卷第161 至163頁)、證人即告訴人蕭士傑(警二卷第173、174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郁婷(警二卷第197、198頁)、證人即告 訴人古育瑩(警二卷第211、212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柏棆 (警二卷第221至223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銘稻(警一卷第 115、11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警二卷第231、232頁 )、證人即被害人周家淳(警一卷第101、102頁)、證人即 被害人莊景哲(警二卷第43、44頁)、證人即被害人林昱維 (警二卷第114至116頁)、證人即被害人蘇致豪(警二卷第 287至290頁)、證人即被害人曾翊瑄(警一卷第88、89頁) 、證人即被害人呂宗諺(警二卷第182至184頁)、證人王宗 靖(警一卷第72至77頁)、證人李綉蘭(警一卷第80、81頁 )、證人王宗晴(警一卷第83至86頁)、證人邱鈺淇(偵卷 第23至27頁)於警詢之證述。
㈡如附表一、三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轉帳或匯款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93、112、121、143、151、157、173、189、197頁 ,警二卷第6、19、27、37、40、47、60、76、84、101、11 0、117至119、129、146至147、157、168、193至194、199 至200、225、233、245、246、268、281頁)、社群網站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一卷第94至99、105至112、117至123 、129至136、144至145、151至152、157至168、173至181、 189至191、197頁,警二卷第5、15至19、25至26、48至53、 59至60、67至75、83、89至94、99至101、107至110、120至 121、130、137至147、155至156、165至168、175至178、18 5至192、201至208、215至217、225至228、234、247、263 至267、273、283頁)、證人邱鈺淇提供之社群網站或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偵卷第35、4 1至6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蕭茂霖 之電腦臉書登入紀錄截圖、扣案之Iphone手機臉書登入紀錄 照片各1份(警一卷第40至44、47至54頁)在卷可資佐證。
㈢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卷內積極事證,參核相符,堪 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茂霖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5及附表三編號1至4、6 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揭各罪間,犯意各 別、時地有異、被害人有別,應論以數罪併罰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茂霖正值青壯,不思 循正常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竟圖不勞而獲 ,以附表一、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等人,不僅使告訴人
等受財產上損害,更戕害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被告與告訴人 即附表一編號14、15之李茂生、徐忠佑,附表三編號7之洪 瑞甫已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審訴卷第239至 240、335頁),惟尚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兼衡被告自陳學歷大學畢業,現在從事冷氣工程,月收 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未婚,無小孩等智識程度 、家庭及經濟狀況(審訴卷第207頁)等個人責任基礎,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四主文(含沒收、追徵)欄所示之刑。 ㈢定執行刑: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 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 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 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同法第51條之定應執行 刑,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 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 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本案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5、附表三編號1至4、6 至16所示,共35罪,均係以佯稱有電玩商品販售等犯罪手法 類似、相同之方式,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且犯罪期間均非長(110年5月21日至7月22日),兼衡 被告如上開35罪之罪質、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 度等情節,暨被告所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整體刑法 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沒收 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㈡被告本件網路詐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19、25所示 之款項,均屬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迄未與上開編號告訴 人和解或賠償,為免被告因犯罪坐享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且宣告有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 併執行之。其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之詐欺取得6000元, 雖屬犯罪所得,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與 告訴人徐忠佑業經調解成立,願賠償6500元有調解筆錄1份 附卷可稽(審訴卷第239至240頁),是告訴人得依調解筆錄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 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 案之Iphone手機1支(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警一卷第44頁),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 業據被告於偵訊供承在卷(他字卷第127頁),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併於附表四編號35項下宣告沒收。 ㈣又扣案之現金2000元,雖係員警於執行拘提被告時搜索扣得 ,惟卷內尚無具體證據證明與附表一、三之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有所關聯,自無從於附表一、三項下 編號諭知沒收。就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實施詐欺日期及方式 被告實施詐欺之臉書帳號名稱 被害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收受匯款帳號 被害人遭詐騙地點 1 郭子萱 (提告) 被告蕭茂霖先透過網路張貼販售鞋子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郭子萱陷於錯誤,於民國110年5月21日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蕭茂霖」 ①110年5月21日20時42分許,匯款3500元。 ②110年7月4日20時23分許,匯款2700元。 ①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宗靖(下稱王宗靖帳戶) ②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綉蘭(下稱李綉蘭帳戶)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6樓之2 2 孫馨徽 (提告) 被告於110年5月21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孫馨徽佯稱有二手蘋果筆電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5月23日14時6分許,匯款9000元。 王宗靖帳戶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3 盧俞庭 (提告) 被告先透過網路張貼販售任天堂遊戲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盧俞庭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3日21時24分許,匯款1180元。 王宗靖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5樓 4 曹尹馨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9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曹尹馨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9日,匯款1260元。 王宗靖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B室 5 李浩華 (提告) 被告先透過網路張貼販售Switch遊戲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李浩華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10日16時32分許,匯款1000元。 王宗靖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0號12 樓 6 周家淳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13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主動連繫被害人周家淳並佯稱有遊戲主機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蕭茂霖」 110年6月13日0時57分許,匯款3600元。 王宗靖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7 黃楒偉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17日在「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向告訴人黃楒偉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18日7時36分許,匯款3300元。 王宗靖帳戶 臺中市○○區○○路00號 8 鄭庭安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0日在「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鄭庭安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20日12時28分許,匯款800元。 王宗靖帳戶 新北市○○區○○街0號11樓 9 賴淑媚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0日在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賴淑媚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20日18時9分許,匯款1350元。 王宗靖帳戶 臺南市○○區○○里00○0號 10 李宏珉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中旬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李宏珉並佯稱有二手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23日10時32分許,匯款3300元。 王宗靖帳戶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 李姿瑩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6日在「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李姿瑩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26日22時6分許,匯款2500元。 王宗靖帳戶 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12 陳若瑜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8日在「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陳若瑜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28日21時46分許,匯款1100元。 王宗靖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13 江俊賢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9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江俊賢並佯稱有二手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6月29日15時56分許,匯款2160元。 王宗靖帳戶 南投縣○○市○○路0段0巷00號 14 李茂生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9日在「SONY PS4、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平台」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李茂生並佯稱有PS4遊戲主機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6月29日17時19分許,匯款3500元。 王宗靖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15 徐忠佑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9日在「SONY PS4二手交易平台」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徐忠佑佯稱有PS4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6月29日18時58分許,匯款6000元。 王宗靖帳戶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16 洪繹翔 (提告) 被告先透過網路張貼販售PS4遊戲主機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洪繹翔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30日13時29分許,匯款4060元。 王宗靖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17 莊景哲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30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主動連繫被害人莊景哲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6月30日23時35分許,匯款2250元。 王宗靖帳戶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18 鄭兆勛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8日在「SONY PS4/5、Nintendo Switch」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鄭兆勛並佯稱有電玩搖桿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7月2日12時許,匯款2200元。 王宗靖帳戶 高雄市○○區○○街00號7樓 19 林昱維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1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向被害人林昱維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2日,匯款1000元。 王宗靖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 20 徐芷柔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3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徐芷柔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3日21時12分許,匯款2100元。 李綉蘭帳戶 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21 楚中略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3日在「二手交易行情-交流買賣交換平台」臉書社團,向告訴人楚中略佯稱有PS4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3日21時59分許,匯款2000元。 李綉蘭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22 吳名享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4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吳名享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4日14時48分許,匯款1100元。 李綉蘭帳戶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23 邱振維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4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向告訴人邱振維佯稱有遊戲卡帶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4日18時40分許,匯款800元。 李綉蘭帳戶 高雄市○○區○○○街000號 24 林岳玄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4日在「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林岳玄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4日23時33分許,匯款5200元。 李綉蘭帳戶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25 蘇致豪 (未提告) 被告於不詳時間,在臉書社團,主動連繫被害人蘇致豪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不詳 於不詳時間,匯款1000元。 不詳帳戶 不詳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提供予被告之匯款帳戶 1 林昱維 0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昱維 (下稱林昱維帳戶) 2 賴淑媚 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淑媚 (下稱賴淑媚帳戶) 3 邱鈺淇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鈺淇 (下稱邱鈺淇帳戶) 4 郭子萱 000-000000000000,戶名:郭子萱 (下稱郭子萱帳戶) 5 吳孟澍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孟澍 (下稱吳孟澍帳戶) 6 林岳玄 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岳玄 (下稱林岳玄帳戶) 7 江俊賢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江俊賢 (下稱江俊賢帳戶) 8 李茂生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茂生 (下稱李茂生帳戶) 9 邱振維 000-000000000000,戶名:邱振維 (下稱邱振維帳戶) 10 孫馨徽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孫馨徽 (下稱孫馨徽帳戶) 11 李宏珉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宏珉 (下稱李宏珉帳戶) 12 黃楒徫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楒徫 (下稱黃楒徫帳戶) 13 呂宗諺 000-000000000000,戶名:呂宗諺 (下稱呂宗諺帳戶) 14 曹尹馨 000-000000000000,戶名:曹尹馨 (下稱曹尹馨帳戶) 15 吳名享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名享 (下稱吳名享帳戶) 16 蘇致豪 000-000000000000,戶名:蘇致豪 (下稱蘇致豪帳戶) 17 周家淳 000-0000000000000,戶名:周家淳 (下稱周家淳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實施詐欺日期及方式 被告實施詐欺之臉書帳號名稱 被害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收受匯款帳號 被害人遭詐騙地點 1 曾翊瑄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14日在臉書社團,主動連繫被害人曾翊瑄並佯稱有PS4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李治佳」 110年6月15日12時6分許,匯款1000元。 周家淳帳戶 新北市○○區○○路00號22樓 2 張今繻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5日在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張今繻並佯稱有馬力歐奧德賽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①「陳玄彬」 ②「徐昆明」 ①110年6月25日17時46分許,匯款1100元。 ②110年7月15日10時2分許,匯款2400元。 ①賴淑媚帳戶 ②邱鈺淇帳戶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3 吳孟澍 (提告) 被告於110年6月25日在臉書社團,主動連繫告訴人吳孟澍並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13日21時06分許,匯款4000元。 邱鈺淇帳戶 基隆市○○區○○路000號 4 吳哲凱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4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吳哲凱佯稱有PS4 siim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陳玄彬」 110年7月4日20時19分許,匯款4000元。 郭子萱帳戶 新北市○○區○○路000號 5 王思淳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5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王思淳佯稱有二手Switch主機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5日21時53分許,匯款5200元。 林岳玄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6 吳晏良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7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吳晏良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7日0時38分許,匯款1000元。 江俊賢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7 洪瑞甫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7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洪瑞甫佯稱有Switch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7日22時許,匯款1400元。 李茂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1 8 曾仁杰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7日在「SONY PS4/5、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行情-交流買賣交換」臉書社團向告訴人曾仁杰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①110年7月7日22時59分許,匯款2000元。 ②110年7月8日0時4分許,匯款800元。 ①李茂生帳戶 ②邱振維帳戶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9 蕭士傑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8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蕭士傑佯稱有PS4遊戲主機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8日17時40分許,匯款4500元。 孫馨徽帳戶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10 呂宗諺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7日在臉書社團向被害人呂宗諺佯稱有PS4遊戲主機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8日18時6分許,匯款1000元。 李宏珉帳戶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1 王郁婷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8日在「 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向告訴人王郁婷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①110年7月8日18時6分許,匯款2200元。 ②110年7月8日18時7分許,匯款1000元。 ①黃楒徫帳戶 ②呂宗諺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0號6樓之5 12 古育瑩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8日在「 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臉書社團向告訴人古育瑩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8日20時36分許,匯款700元。 曹尹馨帳戶 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13 陳柏棆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9日在「 Switch二手遊戲光碟.主機.周邊販賣區」臉書社團向告訴人陳柏棆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9日15時17分許,匯款1400元。 吳名享帳戶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 14 陳銘稻 (提告) 被告先透過網路張貼販售筆電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陳銘稻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蕭茂霖」 110年7月11日9時12分許,匯款5000元。 林昱維帳戶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15 林昱維 (未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1日在「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遊戲」臉書社團向被害人林昱維佯稱有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11日20時許,匯款5000元。 吳孟澍帳戶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 16 陳柏宏 (提告) 被告於110年7月22日在臉書社團向告訴人陳柏宏佯稱有Nintendo Switch遊戲片商品販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交易並依指示匯款。 「A Lin Cheng」 110年7月22日21時22分許,匯款1000元。 蘇致豪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21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2 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3 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4 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5 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6 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7 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8 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29 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30 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31 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32 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33 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34 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35 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犯行 蕭茂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