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9號
KSDM,111,單禁沒,79,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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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豐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陸點捌參陸公克,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豐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 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 國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卷第99頁)存卷可參,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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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