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790號
KSDM,111,交簡,790,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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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楚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楚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 行補充酒後上路時 間為「於同日17 時45 分前之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楚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 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 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 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 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前於92年、107年、108年間因酒後駕車 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仍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 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幸未肇 事致生實害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73號
  被   告 吳楚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楚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 111年2月16日14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內飲用啤 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 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 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7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 ,因右轉駛入停車格未顯示方向燈且臉色潮紅為警攔查,復 經警發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17時49分許施以檢測,得知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始發現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楚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甘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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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