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代 理 人 彭榮耀
相 對 人 黃毅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6號(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
3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2時41分在
本院調解室1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保任
書 記 官 黃淑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到
相對人 黃毅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受命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內容如下
:
一、相對人黃毅晟願給付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新台
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於106 年9 月10日前將第一期款項伍
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其餘拾伍萬元,自106 年
10月15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壹萬元,按月於
每月15日前將壹萬元匯入上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相對人 黃毅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黃淑菁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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