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6年度,36號
CTDV,106,移調,36,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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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代 理 人 彭榮耀
  相 對 人 黃毅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6號(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
3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2時41分在
本院調解室1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保任
  書 記 官 黃淑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到
  相對人 黃毅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受命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內容如下
  :
  一、相對人黃毅晟願給付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新台
    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於106 年9 月10日前將第一期款項伍
    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其餘拾伍萬元,自106 年
    10月15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壹萬元,按月於
    每月15日前將壹萬元匯入上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相對人 黃毅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黃淑菁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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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