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8號
KSDM,110,訴,28,202205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懷權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1432號、108年度偵字第21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懷權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 實
一、何懷權明知愷他命、Mephedr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 用微信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分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予陳竑文,共計2次(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時間、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價格及交易過程,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員警於108年3月19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地下室1樓,逮捕另案被告王浚儒時,而盤查在場前來收 取毒品交易價金之陳竑文,並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陳竑文進而供出毒品來源,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57頁 ),是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 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 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其餘爭執 證據能力之部分,均未據本院引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附此 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何懷權對於其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其 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微信通訊軟體,以 暱稱「西瓜」與證人陳竑文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對話



內容等事實固然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 犯行,辯稱:對話中所提到之金額,是陳竑文向我借款,附 表三編號1、2所提到之金額是同一筆借款,我第1次借他新 臺幣(下同)2萬8,000元,後來都是幾百元的小額借款,我 並沒有販賣毒品給陳竑文陳竑文誤以為是我舉報他與王浚 儒間之毒品交易,才懷恨在心,誣陷我云云。
 ㈡經查,證人陳竑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警察於108年 3月19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一樓,在 我的背包內查獲毒品咖啡包、K他命等毒品,該等毒品是我 跟綽號「西瓜」之被告何懷權購買的,前後買過2次。第1次 是108年3月16日0時許,在小港區桂林麥當勞附近交易,我 先以微信與他聯絡,在上址麥當勞見面後,向他購買20公克 k他命及20包毒品咖啡包,被告是以夾鏈袋包裝愷他命20公 克、大包夾鏈袋包裝毒品咖啡包20包給我,隔天我才在大社 住處附近的五金行給他現金3萬100元,然後3月18日才再匯 款3,000元給他。第2次是108年3月19日1時56分許,我也是 先以微信與他聯絡,同樣約在上述麥當勞見面,這次向他購 買20公克k他命及18包毒品咖啡包,後來何懷權於同日上午7 時許,同樣是以夾鏈袋包裝愷他命20公克、大包夾鏈袋包裝 毒品咖啡包18包給我,在附表三編號2之通話中,被告說「 我朋友說要現金」,是指第2次交易,因為第1次交易被告讓 我用回帳的方式,等於毒品我先拿去賣,賣了之後再把錢交 給他,第2次我也想要用回帳的方式,但被告說第2次可能沒 有辦法用回帳的方式,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對話中被告說 「他給我128啦,我給你133」,應該是價差,是被告跟他的 上手拿128,賣我133,但第2次交易被告仍然讓我欠,我還 沒有拿錢給他就被警方逮捕,之後就都沒有給他錢等語明確 (見他字卷第9、10頁,偵一卷第29、30頁,本院卷一第132 至144頁)。證人陳竑文前後就該2次毒品交易之數量、金額 及交易過程等本案重要情節證述均大致相同,且互核一致。 審酌陳竑文既於偵訊及本院審判程序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 處罰後,仍願意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 ,其並無冒偽證罪風險為虛偽證述之動機,其上開證述,應 可憑採。且其上開證述以匯款方式給付購毒價金之內容,亦 有中國信託匯款交易翻拍照片、何恬恬(被告之胞姐,將帳 戶借給被告使用)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 1份在卷可稽(警二卷第11至17頁),而堪採信。 ㈢又,本件如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之對話內容(見偵四卷第57 至62頁),無論交易毒品之金額、暗語、約定交易之時間、 地點,均與證人陳竑文上開證述內容互核相符,堪認陳竑文



上開證述之可信度極高。又細譯上開對話紀錄,雙方僅以「 33100」、「那個菸20個,你應該會裝滿多的,你就丟高一 點,因為外面真的滿缺的,還滿爛的。」、「兄弟有嗎」、 「我朋友說要現金吶」、「沒辦法回嗎」、「可以啊,可以 比較高,你有辦法嗎?」、「他給我128啦,我給你133」、 「上次給你那種,你要做了嗎?」、「上次給我那種…不打 槍耶」、「好,不然就做那種,那種我朋友滿多的」、「31 100」等語作為交易毒品暗語,避免提及見面之目的,實與 日常一般通話習慣迥異,而與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意在 躲避檢警單位通訊監察之情節相符,堪認其等上開通話係在 進行購毒磋商無訛。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微信暱稱 「西瓜」之人是我,對話中陳竑文問我「兄弟有嗎」,我回 答「我朋友說要現金吶」,是因為陳竑文那個時候缺錢去賣 藥,他有欠我錢,我不可能幫他拿毒品,就以此方法推託說 你要不要問看看別人,是以朋友要現金推託,「兄弟有嗎」 ,是問我是不是有毒品的意思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頁 ),亦可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對話內容,確係被告與 陳竑文討論毒品交易之經過,至為灼然。而依上開對話內容 ,並綜合比對被告及證人陳竑文對上開對話內容之供述,對 話中被告及陳竑文已明確提及該2次毒品交易之金額(「331 00」、「31100」)、品質(「上次給你那種,你要做了嗎 ?」、「上次給我那種…不打槍耶」)、數量(「 菸20個」 ,即係指愷他命20克)、價差(「他給我128啦,我給你133 」)、行情(「你應該會裝滿多的,你就丟高一點,因為外 面真的滿缺的,還滿爛的」,係指市面上缺少愷他命毒品, 要陳竑文以高價售出。)、付款方式(「我朋友說要現金那 」、「沒辦法回嗎」、「可以啊,可以比較高,你有辦法嗎 ?」)等關於毒品交易之重要情節,而與證人陳竑文上開證 述內容相互比對印證,益徵證人陳竑文上開證述情節應事實 相符,而堪採信。據此,堪認被告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無疑。
 ㈣又證人陳竑文於108年3月19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地下室1樓,遭警方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2份、同意搜索書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張在卷可稽。其中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附表二編號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二編號1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 edrone,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5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 89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 9至44頁)。而依證人陳竑文前開證述情節,該等毒品係於1



08年3月19日查獲當日上午7時許向被告購買取得,亦堪認本 件被告販賣予證人陳竑文之物確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 edrone甚明。
㈤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證人陳竑文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始終證稱其係向被告購買毒品,已如前述,且佐以附 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對話內容,亦僅顯示陳竑文欲向被告 購買毒品,且雙方詳細討論該2次毒品交易之金額、品質、 數量、價差、行情、付款方式等關於毒品交易之重要情節, 全未論及被告借款給陳竑文之情事,苟被告所辯為真,向陳 竑文催討債務仍合情合法之舉,其僅需向陳竑文明白表示催 討債務之意即可,應該不會與陳竑文詳細討論毒品交易之重 要情節,益徵附表一編號1、2部分,確係單純由被告販賣毒 品予陳竑文,並向其收取價金,而屬銀貨兩訖之販賣毒品行 為無疑。是被告辯稱係陳竑文向其借款云云,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並非可採。至被告雖另辯稱:陳竑文是因為誤以為是 被告舉報他與王浚儒間之毒品交易,才懷恨在心,誣陷被告 云云,然依證人陳竑文上開證述情節及如附表三編號1、2所 示之對話內容所示,陳竑文向被告購買毒品之目的,係為了 轉售牟利,被告並無理由舉報陳竑文王浚儒間之毒品交易 ,而自斷財路,證人陳竑文亦無懷疑被告舉報之理,因為舉 報陳竑文會增加被告遭查獲之風險,是被告上開所辯,要與 常情不符,而非可採。
㈥又,被告雖否認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然依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毒品交易對話內容,被告向證人陳竑文表示「他給我 128啦,我給你133」,而依證人陳竑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西瓜說「他給我128啦,我給你133」,應該是價差,是指西 瓜跟他的上手拿128,賣我133,他拿比較便宜,賣我比較貴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43、144頁),堪認被告本件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確有從中賺取價 差,並衡酌第三級毒品之非法買賣,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 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 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足證被告確係基於賺取利潤之意圖而 從事本件販毒行為,至為顯然。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三 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 施行。修正前該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



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則將得併科罰金之數額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刑度較舊法為重,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 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當時 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論處。四、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Mephedr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證據證明其所販售之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自無從認為其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 品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 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 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 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猶圖一己私利,販售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助 長毒品氾濫,實有不該。並衡酌被告事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 度,且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待業,由別人支 應生活所需,離婚,無小孩,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二第 21頁),以及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所得、手段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㈠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是被告所有,供其本件聯絡 販賣毒品所用之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56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 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項下,各自宣 告沒收,且該行動電話未經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共取得價金3萬3,100元,業 如上述,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且此部分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併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被 告尚未取得販毒價金3萬1,100元,業據證人陳竑文於偵訊時



證述綦詳(見偵一卷第30頁),且依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對 話內容,陳竑文問「沒辦法回嗎」,被告答以「可以啊,可 以比較高,你有辦法嗎?」,顯見被告願意讓陳竑文以回帳 之方式付款,亦即陳竑文售出毒品後,事後再給付購毒價金 給被告,而陳竑文在購毒後,同日晚上18時45分即遭警方查 獲,顯見其並未完成販毒行為,自無從回帳給被告,則此部 分被告既尚未取得販毒所得,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交付地點 交易方式 主文 1 108年3月16日0時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麥當勞附近 何懷權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陳竑文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3萬3,100元之代價,出售愷他命20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20包予陳竑文,並於左列時、地交付毒品,陳竑文則於翌(17)日8時許先以現金給付何懷權3萬100元,再於3月18日匯款3,000元價金予何懷權何懷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〇○○○○○○○○○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8年3月19日7時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麥當勞附近 何懷權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陳竑文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3萬1,100元之代價,出售愷他命20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8包予陳竑文,並於左列時、地交付毒品,然陳竑文尚未給付價金即為警查獲。 何懷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〇○○○○○○○○○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陳竑文被查獲之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毒品咖啡包 11包 2 愷他命 14包 3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支 4 K 盤 3只 5 電子磅秤 1台 6 分裝袋 1批
附表三:(何懷權陳竑文之微信通訊內容)
編號 何懷權微信暱稱:西瓜 陳竑文微信暱稱:文(owner) 1 2019/3/16上午12:00:00(UTC+8)文(owner):我在哪裡等你?在哪裡等你?(語音訊息) 2019/3/16上午12:00:34(UTC+8)西瓜:你在講什麼啊?(語音訊息) 2019/3/16上午12:00:54(UTC+8)文(owner):我說我要在哪裡等你?一樣麥當勞喔?(語音訊息) 2019/3/16上午12:50:40(UTC+8)西瓜:33100(文字訊息) 2019/3/16上午12:52:38(UTC+8)文(owner):(ok手勢圖案) 2019/3/16上午12:53:01(UTC+8)西瓜:那個菸20個,你應該會裝滿多的,你就丟高一點,因為外面真的滿缺的,還滿爛的。(語音訊息) 2019/3/16上午12:53:33(UTC+8)文(owner):okok(語音訊息) 2019/3/16上午10:54:03(UTC+8)文(owner):沒了(流淚圖案)(文字訊息) 2019/3/17上午09:07:34(UTC+8)文(owner):兄弟抱歉昨天睡死(文字訊息) 2019/3/17上午09:07:40(UTC+8)文(owner):在那裡(文字訊息) 2019/3/17上午09:09:28(UTC+8)西瓜:你那邊好了嗎?你那邊好了嗎?(語音訊息) 2019/3/17上午09:09:58(UTC+8)文(owner):昨天就好了只是不小心睡死(文字訊息) 2019/3/17上午09:40:11(UTC+8)西瓜:好啊,不然你直接匯到我戶頭。(語音訊息) 2019/3/17下午02:32:44(UTC+8)文(owner):好(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3:28:17(UTC+8)文(owner):兄弟帳號(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3:28:28(UTC+8)文(owner):我等等出門匯(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3:28:33(UTC+8)西瓜: 2019/3/17下午03:28:51(UTC+8)文(owner):OK(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5:57:00(UTC+8)西瓜:匯了嗎(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6:01:08(UTC+8)西瓜:?(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7:26:27(UTC+8)文(owner):睡著了...(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7:26:56(UTC+8)文(owner):我去洗澡之後出門匯(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7:32:49(UTC+8)西瓜:好(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7:56:13(UTC+8)西瓜:我要到了我要到了,你可以下來了喔。(語音訊息) 2019/3/17下午07:56:25(UTC+8)文(owner):到巷口就好。(語音訊息) 2019/3/17下午07:56:35(UTC+8)西瓜:好。(語音訊息) 2019/3/17下午08:01:20(UTC+8)文(owner):永昇五金(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8:02:32(UTC+8)文(owner):有嗎(文字訊息) 2019/3/17下午08:02:38(UTC+8)西瓜:有,我到了我到了。(語音訊息) 2019/3/17下午09:17:38(UTC+8)文(owner):兄弟妳好了跟我說 在過去找你順便拿給你(文字訊息) 2019/3/18上午08:03:02(UTC+8)文(owner):兄弟ok了嗎(文字訊息) 2019/3/18下午08:56:57(UTC+8)文(owner): 2 2019/3/18下午10:11:43(UTC+8)文(owner):兄弟有嗎(文字訊息) 2019/3/18下午10:27:40(UTC+8)西瓜:我朋友說要現金吶。(語音訊息) 2019/3/18下午10:28:16(UTC+8)文(owner):好吧(文字訊息) 2019/3/18下午10:38:56(UTC+8)文(owner):沒辦法回嗎(文字訊息) 2019/3/19上午12:28:42(UTC+8)西瓜:可以啊,可以比較高,你有辦法嗎?(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29:10(UTC+8)文(owner):我打F給你。(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5:55(UTC+8)文(owner):兄弟,你好了再跟我講,再下去等你。(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6:57(UTC+8)西瓜:他給我128啦,我給你133。(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7:42(UTC+8)文(owner):okok,那你現在好了嗎?(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8:42(UTC+8)西瓜:要等一下要等一下吶,2點那邊好不好?(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8:46(UTC+8)西瓜:要整理一下。(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12:58:59(UTC+8)文(owner):好,okok。(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0:50(UTC+8)文(owner):另…啊另一個有解嗎?(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1:40(UTC+8)西瓜:另一種喔…(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1:48(UTC+8)西瓜:上次給你那種,你要做了嗎?(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1:54(UTC+8)文(owner):上次給我那種…不打槍耶。(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2:27(UTC+8)西瓜:好,不然就做那種,那種我朋友滿多的。(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02:38(UTC+8)文(owner):好,okok,那我2點騎過去。(語音訊息) 2019/3/19上午01:56:51(UTC+8)文(owner):我現在要下去嗎(文字訊息) 2019/3/19上午07:09:07(UTC+8)西瓜:31100(文字訊息) 2019/3/19上午11:22:54(UTC+8)文(owner):(ok手勢圖案) 2019/3/20上午09:22:29(UTC+8)西瓜:哈嘍(文字訊息) 2019/3/20上午09:22:42(UTC+8)西瓜:起床打給我(文字訊息) 2019/3/20上午10:09:55(UTC+8)西瓜:…(文字訊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