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5494號
PCDM,94,簡,5494,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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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926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9684 號、94年度
偵字第1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及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93 年11月30日後之某時及94年5 月30日上午9 時後之某時,在 臺北縣三重市○○道附近,連續拾獲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遺 失或遭不明人士竊取後丟棄之物品後,竟未即返還,而將上 開物品侵占入己,嗣於94年5 月30日下午1 時50分,為警在 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品。
二、被告在警詢、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 人胡仁偉等人分別在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屬實,復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4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及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罪。其先後兩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如附表編號 1 、2 、4 以外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然本院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37 條、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貴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遺失或遭│遺失或遭竊 │被害人│遭被告侵占之財物 │
│ │竊時間 │地點 │ │ │
├──┼────┼──────┼───┼─────────┤
│ 1 │93.10.30│臺北縣三重市│甲○○│PHS 手機1 支(遺失│
│ │13時30分│疏洪道16路 │ │) │
├──┼────┼──────┼───┼─────────┤
│ 2 │93.11.27│臺北縣三重市│丙○○│身分證1 張、機車駕│
│ │ │大同南路夜市│ │照1 張、汽車駕照1 │
│ │ │ │ │張、行照1 張、健保│
│ │ │ │ │卡1 張、信用卡1 張│
│ │ │ │ │、自然人憑證卡1 張│
│ │ │ │ │、人身保險業務卡1 │
│ │ │ │ │張、信託專業審定合│
│ │ │ │ │格服務證1 張、輔仁│
│ │ │ │ │大學校園卡1 張、特│
│ │ │ │ │力屋卡1 張、遠百卡│
│ │ │ │ │1 張、捐血榮譽卡1 │
│ │ │ │ │張、家樂福卡1 張、│
│ │ │ │ │金融卡2 張、慈濟基│
│ │ │ │ │金會信用卡1 張(遭│
│ │ │ │ │竊) │
├──┼────┼──────┼───┼─────────┤
│ 3 │93.11.11│臺北縣樹林市│胡仁偉│學生證1張(遭竊) │
│ │18時 │中華路郵局 │ │ │
├──┼────┼──────┼───┼─────────┤
│ 4 │93.11.30│臺北市民權東│丁○○│丁○○身分證1張、 │
│ │12時許 │路「艾之田服│ │安泰銀行存摺1 本、│
│ │ │飾店」內 │ │朱惠娜91年度扣繳憑│
│ │ │ │ │單、郭鴻文身分證影│
│ │ │ │ │本1張(遭竊) │
├──┼────┼──────┼───┼─────────┤
│ 5 │93.12.30│臺北縣三重市│陳和性│郵局存簿1 本(遭竊│
│ │7時 │重新橋下跳蚤│ │) │
│ │ │市場內 │ │ │




├──┼────┼──────┼───┼─────────┤
│ 6 │94.01.02│臺北縣三重市│陳萬吉│身分證、行照及健保│
│ │10時 │重新橋下跳蚤│ │卡各1張(遭竊) │
│ │ │市場內 │ │ │
├──┼────┼──────┼───┼─────────┤
│ 7 │94.04.10│臺北縣三重市│王銘楠│NOKIA 手機1 支(遭│
│ │20時 │中央北路三和│ │竊) │
│ │ │夜市內 │ │ │
├──┼────┼──────┼───┼─────────┤
│ 8 │94.04.15│臺北縣三重市│王進成│NOKIA 手機1 支(遭│
│ │6時 │重新橋下跳蚤│ │竊) │
│ │ │市場內 │ │ │
├──┼────┼──────┼───┼─────────┤
│ 9 │94.04.20│臺北縣三重市│吳嘉峰│身分證、駕照、圖書│
│ │12時 │五谷王南街巷│ │館借書證、健保卡、│
│ │ │子內 │ │提款卡各1 張(遭竊│
│ │ │ │ │) │
├──┼────┼──────┼───┼─────────┤
│  │94.04.30│臺北縣三重市│胡良進│手機1 支(遭竊) │
│ │18時 │三和夜市內 │ │ │
├──┼────┼──────┼───┼─────────┤
│  │94.05.03│板橋車站內 │張文正│NOKIA 手機1 支(遭│
│ │18時 │ │ │竊) │
├──┼────┼──────┼───┼─────────┤
│  │94.05.04│新莊市○○路│林家任│身分證、駕照、健保│
│ │20時 │上 │ │卡及百視達會員卡各│
│ │ │ │ │1 張(遭竊) │
├──┼────┼──────┼───┼─────────┤
│  │94.05.20│臺北車站內 │邱琮棋│手機1 支(遭竊) │
│ │17時 │ │ │ │
├──┼────┼──────┼───┼─────────┤
│  │94.05.30│三重市○○路│江世峰│NOKIA 手機1 支(遭│
│ │9時 │1段66號附近 │ │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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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