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核定訴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00號
KSHV,111,抗,100,202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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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林珍妮
林恩饒
楊文禮
蘇明彥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抗告人因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111年度抗
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為抗告駁回。
再為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 判費;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 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 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再抗告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 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 補正,抗告人均於111年4月27日收受該裁定,迄今已逾限仍 未遵行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 ,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 條 、第78條,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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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