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1年度,10號
KSHV,111,勞上,10,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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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曾建源 住○○市○鎮區○○○路00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許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111年度勞
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
於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150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撤銷對上訴人之記大過處分,核
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7,650元(計算式:3,150元+4,500元=7,650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
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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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