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20號
KSHV,111,再易,20,2022051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再審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3日本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28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 萬3, 032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 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 按(見本院卷第3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 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