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53號
KSHV,111,上,53,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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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3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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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