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9號
KSHV,111,上,29,2022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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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郭昆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泓良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
9萬56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238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
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
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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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