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海商上字,110年度,1號
KSHV,110,海商上,1,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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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229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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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