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42號
KSHV,110,上易,142,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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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
訴訟代理人 許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 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 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反 訴本質上雖屬獨立之訴,但其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仍 應相牽連。倘第一審法院就本訴、反訴部分合併判決,上訴 人就本訴部分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審就本訴、反 訴以一判決合併裁判,上訴人晉霖電機有限公司(下稱晉霖 公司)就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長揚國際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揚公司)就本、反訴敗訴部分提起附 帶上訴,揆諸上開說明,長揚公司所提附帶上訴自屬合法,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一)長揚公司主張:長揚公司向訴外人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亞獵士公司)承攬商用車鋁輪圈自動化生產



線工程(下稱自動化生產線工程),長揚公司將其中自動 化控制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包括硬體(PLC控制器、 人機介面、中控箱線路、網路線)及軟體(加工機台、機 械手及輸送帶訊號交握及人機介面程式、動作控制程式) 二大部分,委由晉霖公司施作。雙方於民國107年2月10日 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長揚公司於下單後10 日內支付訂金新臺幣(下同)380,775元(含稅則為399,8 13元);晉霖公司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技術上確認與交機 相關進度表的確認,並將OP1/OP2/OP3PLC控制箱設備(下 稱系爭控制箱)送至亞獵士公司,再由長揚公司支付交機 款666,356元;另設備於送電測試完成後,長揚公司再支 付尾款266,543元。嗣長揚公司已付訂金380,775元(未稅 ),惟晉霖公司僅交付硬體設備至測試場地,未同時交付 軟體程式,且現場測試發生連線問題後,迄至107年9月5 日仍未解決,造成長揚公司向訴外人亞獵士公司承攬之自 動化生產線工程亦無法及時完工,長揚公司遂於107年9月 11日書面通知晉霖公司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支付訂金及 後續款項共680,775元,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 59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請求判決:晉霖公司應給付長揚 公司680,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晉霖公司抗辯:兩造間係買賣合約而非承攬,晉霖公司收 受訂金後即開始製作系爭控制箱並通知協助辦理交機事宜 ,惟長揚公司以亞獵士公司設備場地尚未整理完畢且有供 電問題,改至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油機公司)交 機。嗣晉霖公司依變更後之地點交機,長揚公司竟片面更 改付款條件,僅就交付之硬體設備支付300,000元,餘款 則要求晉霖公司須將OP1控制箱與加工機、機械手臂等設 備連線完成後始願支付,晉霖公司為順利履約,乃依其所 求為上開連線後,長揚公司卻又再度要求OP2、OP3控制箱 亦須完成「連結」作業,並交出控制箱之主要軟體程式。 惟晉霖公司考量長揚公司已拖欠第二期交機款在先,且為 避免主要程式在驗收前外流,乃要求長揚公司須先全額給 付交機款後,方會進行連結作業,然長揚公司仍拒絕給付 ,故系爭合約之拖延,非可歸責晉霖公司,長揚公司所為 解約,自屬無效等語。
二、反訴部分:
(一)晉霖公司主張:晉霖公司已依約完成交機工作,長揚公司 卻為重新議價而刻意遲付全額交機款,尚有366,356元未 付,並經晉霖公司兩度函催長揚公司履行相關義務,亦遭



長揚公司預示拒絕受領,衡以晉霖公司履行給付義務兼需 長揚公司之配合,晉霖公司已將準備進行驗收之情事通知 長揚公司,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已生提出給付之效果,長 揚公司自應給付尾款266,543元;倘認晉霖公司未明確將 準備給付之情通知長揚公司,晉霖公司以起訴狀之送達再 次通知將為給付即進行連結驗收之作業以代給付。另長揚 公司就訂金亦漏未給付其應負擔之稅金19,038元,亦併予 請求之。綜上,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長揚公司給付 訂金稅款19,038元、交機款餘額366,356元及尾款266,543 元,合計651,937元等語。請求判決:(一)長揚公司應 給付晉霖公司651,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長揚公司抗辯:兩造約定之交機地點係在亞獵士公司,晉 霖公司僅將系爭控制器送至油機公司測試,且未解決設備 連線問題,亦未交付軟體程式,自不能請求交機款。況長 揚公司已另委由訴外人億方科技有限公司施作完成,晉霖 公司準備之給付對於長揚公司已無利益,得拒絕晉霖公司 提之給付,並再次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是系爭合 約業經合法解除,晉霖公司反訴自無理由等語。三、原審就本訴部分,為長揚公司全部敗訴之判決,駁回長揚公 司之訴;反訴部分,為晉霖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 ,命長揚公司應給付晉霖公司19,038元本息,並駁回晉霖公 司其餘反訴。兩造就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 上訴。晉霖公司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反訴之不利於 晉霖公司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長揚公司應再給 付晉霖公司632,899元,及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長揚公司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另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附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 於駁回長揚公司之本訴部份廢棄。(二)晉霖公司應給付長 揚公司680,775元,及自108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原判決關於命長揚公司給付晉 霖公司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四)前開廢棄 部份,晉霖公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晉 霖公司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長揚公司委託晉霖公司負責系爭工程,包括硬體及軟體程 式二大部分,硬體包括PLC 控制器、人機介面、中控箱線 路、網路線,軟體包括加工機台、機械手及輸送帶訊號交



握及人機介面程式、動作控制程式,實際合約金額為1,26 9,250 元,兩造並於107 年2 月10日簽訂系爭合約在案。 2、長揚公司於107 年5 月10日已付訂金380,775 元(未稅, 佔總貨款30%)。
3、經晉霖公司要求硬體設備送油機工廠即須付款50%,長揚 公司遂再僅交付30萬元支票(嗣於109 年9 月15日兌現) 予晉霖公司,是長揚公司共已給付晉霖公司680,775 元。 4、依系爭合約約定之完工日期應在107年8月24日。(二)本件爭點:
  1、長揚公司請求晉霖公司返還已付工程款680,775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2、晉霖公司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長揚公司給付未付餘款 651,9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五、本院之判斷
(一)長揚公司請求晉霖公司返還已付工程款680,775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1、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 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本件有關系爭合約係買賣或承攬契約關係、長揚公司解除契 約是否合法及長揚公司得否請求晉霖公司返還已付工程款等 爭點,業經原審認定:系爭合約具有財產權移轉之性質,且 有屬於完成工作之約定,應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係 ,就系爭控制器移轉財產權部分,應適用買賣之規定,就控 制器程式書寫部分,應適用關於承攬之法律關係。又本件有 關承攬契約之部分,並非屬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 契約之要素,晉霖公司縱有逾期交付情事,因長揚公司主張 解約當時仍有受領利益,故長揚公司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 定解除契約自非合法,從而長揚公司請求返還已付之工程款 680,775元,為無理由等語。本院就上開爭點,有關攻擊防 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 不再贅述。
3、長揚公司雖另主張:晉霖公司迄未依約完成系爭工程,長揚 公司已另委由訴外人億方科技有限公司施作完成,晉霖公司 準備之給付對於長揚公司已無利益,得拒絕晉霖公司提出之 給付,並再次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云云。然查,長揚 公司對於其已另委由億方科技有限公司施作完成乙節,並未 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且本件承攬契約並非屬以工 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已如前述,長揚公



司無從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長揚公司主張依 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云云,自不合法。從而,長 揚公司解除契約為不合法,則長揚公司依民法第259條規定 ,請求晉霖公司返還已付之工程款680,775元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自屬無據。
(二)晉霖公司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長揚公司給付未付餘款 651,9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1、本件有關晉霖公司可否請求訂金稅款、交機款餘額及尾款等 爭點,業經原審認定:依據系爭合約付款方式之約定,長揚 公司依約應給付之訂金為稅後金額,而長揚公司僅支付訂金 之未稅金額,故晉霖公司請求長揚公司給付未付稅款19,038 元,自屬有據。又系爭合約係以晉霖公司完成所有技術及交 機相關進度表之確認,且系爭控制箱送至亞獵士公司後,作 為長揚公司支付交機款之條件,本件並未變更合約交機地點 或付款條件,則因系爭控制箱尚未送至亞獵士公司,付款條 件尚未成就,長揚公司拒付交機款餘額366,356元,自屬有 據。另晉霖公司依約應履行之事項,既尚未陷於給付不能之 情事,晉霖公司尚無從請求長揚公司給付尾款等語。本院就 上開爭點,有關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 判決相同,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2、晉霖公司雖主張:長揚公司已受領遲延,且自認現場已無法 進場施作,係屬於可歸責於長揚公司之事由,致使晉霖公司 無法履行債務,晉霖公司得依民法第267條規定請求長揚公 司給付交機款餘額及尾款云云。然查,依晉霖公司提出之律 師函內容觀之(見原審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均係通知長 揚公司給付未付之價金,並非屬於準備給付之通知;又晉霖 公司雖於起訴時主張以書狀通知將為給付之情事,然其僅泛 稱「以本起訴狀之送達再次通知將為給付即進行連結驗收之 作業以代給付」等語,然就其通知將為給付之相關內容及時 間均未明確告知,且於法院審理中一再主張依約無須進行後 續連結服務及交付軟體程序,是尚難認晉霖公司已依法以準 備給付之事情通知長揚公司。況且,晉霖公司雖主張現場已 無法進場施作致使不能給付云云,然系爭合約屬於承攬與買 賣之混合契約關係,包含系爭控制器移轉財產權及控制器程 式書寫,已如前述,則晉霖公司應履行之債務包括移轉系爭 控制器所有權及書寫控制器程式,而上開應履行之債務是否 全部或一部陷於給付不能,以及是否可歸責於長揚公司,均 未見晉霖公司詳細說明及舉證,致本院無從加以判斷,則晉 霖公司主張其因可歸責於長揚公司之事由致不能給付,依民 法第267條規定請求長揚公司給付交機款餘額及尾款云云,



自無理由。
3、長揚公司雖另主張:晉霖公司迄未開立面額399,813元之統 一發票給長揚公司,而未支出稅款19,038元,是晉霖公司請 求給付稅款為無理由云云。然查,依據系爭合約有關付款方 式之約定,就系爭工程之付款均明定為含稅價,則長揚公司 給付訂金時,即應依約給付含稅之訂金。況營業稅為承攬人 即晉霖公司須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不論晉霖公司有無給付 稅款,均與長揚公司之給付義務無涉,亦未造成長揚公司損 失,故長揚公司以此拒絕給付稅款金額,尚非有據。 4、綜上,晉霖公司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長揚公司給付未 付訂金稅款19,038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另請求 長揚公司給付交機款餘額及尾款部分,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長揚公司主張合法解除系爭合約,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晉霖公司應給付680,775元,及自108年7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晉霖公司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請求長揚公司給付未 付訂金稅款19,038元,及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他請求長 揚公司給付交機款餘額及尾款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本訴部分,為長揚公司全部敗訴之判決,駁回 長揚公司之訴;就反訴部分,命長揚公司給付晉霖公司19,0 38元本息,並駁回晉霖公司其餘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無 不合。晉霖公司及長揚公司各就其上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及 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皆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訴訟資料及請 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 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晉霖公司之上訴及長揚公司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 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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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