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謝文良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上訴人 廖月媛
謝雅如
謝智安
謝易芝
謝佳倫
謝旻成
謝欣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上訴人 謝文明
周秋嫻
謝合益
謝合勝
謝合興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