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吳盈良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4,799,998元【計算式:533,333元+533,333元
+533,333元+2,133,333元+1,066,666元=4,799,998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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