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茂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茂林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 第2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 幣52,435元,業經本院於111 年4 月6 日書面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4 月11 日送達,有送達回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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