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249號
KSHV,109,上,249,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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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雷音禪寺
法定代理人 謝重男(釋達正)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上 訴 人 陳慶祥
陳玥蓁(即陳新典之承受訴訟人)

陳炘婗(即陳新典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視同上訴蔡民雄

訴訟代理人 蔡嘉晉
視同上訴蔡曜光

兼訴訟代理 蔡宏翊

視同上訴龔勝美
被 上訴 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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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