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雷音禪寺
法定代理人 謝重男(釋達正)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上 訴 人 陳慶祥
陳玥蓁(即陳新典之承受訴訟人)
陳炘婗(即陳新典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民雄
訴訟代理人 蔡嘉晉
視同上訴人 蔡曜光
兼訴訟代理 蔡宏翊
人
視同上訴人 龔勝美
被 上訴 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