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交附民上字,111年度,1號
KSHM,111,原交附民上,1,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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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謝淵梖
江璟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上訴人 李進福
仩勝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鉄強
被上訴人 蔡永正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小評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
原交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詳如原判決。於本院上訴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被上訴人蔡永正否認有過失之責,認其不用賠償,餘被上訴 人等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 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李進福蔡永正等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 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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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仩勝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