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03號
KSHM,111,上訴,103,2022050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曲洺淯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曲洺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曲洺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 111年2月7日執行羈押,至111年5月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 罪,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及本 院均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 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俾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 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