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9年度,52號
KSHM,109,原上訴,52,20220511,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英


選任辯護人 施正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哲瑋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塏頡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賢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源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鴻全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柏宏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
吳春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信宏



選任辯護人 曾永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蔚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晟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晴宜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令濠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吳建文


選任辯護人 劉彥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正義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孫振華


輔 佐 人 孫雅琪
黃芳玲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鉦凱



張永龍


徐宏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25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2
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107年度偵
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第6810號、10
7年度偵字第720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07年度偵字
第12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英宗、郭哲偉、楊塏頡、林冠賢、許家源、邱鴻全、潘信宏、陳晴宜、黃鉦凱、吳建文、朱正義、張永龍、孫振華



、徐宏吉罪刑部分均撤銷。
呂英宗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主文欄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郭哲瑋犯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楊塏頡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主文欄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林冠賢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許家源犯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邱鴻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潘信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晴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鉦凱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吳建文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6、8至11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6、8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朱正義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永龍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孫振華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徐宏吉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上訴駁回(即福升交通有限公司、林柏宏、黃蔚恆、彪豐交通有限公司、潘令濠上訴部分)。
林柏宏緩刑肆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蔚恆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潘令濠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呂英宗(綽號宗哥,Hans)、郭哲瑋(綽號小賴)、楊塏頡 (綽號阿猛、現金)、林冠賢(綽號阿賢、路易士、路)、 許家源(綽號許源)、蔡銘修(綽號嘟嘟)、呂俊明、唐偉 智、馬紹榮(綽號榮榮)、楊富翔(後5人業經原審判決有 罪確定)等人均知悉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復知悉從事廢棄 物處理業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從事廢棄物處理之業務。其等均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 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而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郭哲瑋許家源、蔡銘修分別出資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示倉庫、土地經營廢棄物棄置場,呂英宗提供資金投資郭哲 瑋,楊塏頡、林冠賢、蔡銘修、呂英宗負責接洽廢棄物貨源 ,郭哲瑋、林冠賢負責聯繫司機駕駛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場, 許家源另負責管理廢棄物棄置場、發放薪資予現場管理人, 再覓得呂俊明、楊富翔、唐偉智等人具名承租可供棄置廢棄



物之倉庫或土地,以供堆置廢棄物,呂俊明、唐偉智、馬紹 榮則擔任現場管理人員。其等自106年起,未依法取得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分別在下列地點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 物、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㈠高雄市○○區○○巷0○00號倉庫(下稱燕巢區湖內巷倉庫)遭堆 置廢棄物部分
呂英宗先出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郭哲瑋出資1萬元,作 為簽約時之租金,楊塏頡負責接洽有廢棄物處理需求之廠商 ,郭哲瑋、林冠賢負責聯繫司機載運廢棄物,再由許家源、 唐偉智具名承租倉庫,許家源並找唐偉智、呂俊明負責看管 倉庫及為司機開門,看管之人每人每日可得薪資2,000元。 許家源、唐偉智遂於106年8月15日與不知情之郭啟貞簽訂租 賃契約,承租郭啟貞所有之燕巢區湖內巷倉庫,租賃期間自 106年8月18日至107年8月17日,租金每月7萬元,以供堆置 廢棄物。
 ⒉租得燕巢區湖內巷倉庫後,即由楊塏頡以每車次2萬5,000元 至3萬元不等之處理費用向廢棄物產出廠商報價,雙方達成 合致並由林冠賢前往看料,確認廢棄物種類及重量等細節後 ,再由郭哲瑋、林冠賢聯繫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司機(除林 柏宏、邱鴻全外,其餘司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其他 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車輛及其他車輛,至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棄物,並於 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及其他時間至燕巢區湖內巷倉庫傾倒 。載運廢棄物之司機抵達後,由呂俊明或唐偉智開啟倉庫門 、引導司機駕駛車輛進入倉庫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 再操作機具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郭哲瑋、林冠賢向廠商收取 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由其等分配各人應得之報酬,並將看管 人員之薪資交付許家源轉交唐偉智、呂俊明收受。 ⒊燕巢區湖內巷倉庫遭堆置廢鐵桶168桶(53加侖、疑似油泥) 、貝克桶1桶(貝克桶內裝載之物經採樣送驗,廢棄物氫離 子濃度指數即PH值為1.59,逾管制標準,閃火點小於40℃, 亦逾管制標準,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不織布下腳料、廢塑 膠粒料、廢電纜、廢塑膠混合物、廢塑膠膜捲、廢布料等廢 棄物,堆置高度達約6公尺,重量共約3,470噸,估計清除處 理費用約為1,270萬4,110元。嗣因倉庫內廢棄物堆置過高, 導致鐵皮及窗戶毀損,郭啟貞對承租人唐偉智、許家源提出 毀損告訴,始悉上情。
㈡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即高雄市○○區○○巷000○00 號,下稱仁武區烏林段土地)遭堆置廢棄物部分 ⒈許家源因見燕巢區湖內巷倉庫已無足夠空間可供堆置廢棄物



,遂出資承租可供成為廢棄物棄置場之土地,並請馬紹榮尋 找承租之人頭,馬紹榮乃找楊富翔承租仁武區烏林段土地, 許家源呂俊明馬紹榮於簽約之前先與楊富翔見面,談論 承租土地之理由及條件,約定承租時可先領3萬元,承租後 再領安家費10萬元之條件,經楊富翔、呂俊明同意後,即由 楊富翔於106年11月8日與不知情之洪永昌簽訂租賃契約,呂 俊明於租賃契約上載為該場址之管理人,承租不知情之洪相 合(洪永昌之父)所有之仁武區烏林段土地,租賃期間自10 6年11月15日至107年11月14日,租金每月6萬5,000元,以供 堆置廢棄物。並由許家源指派呂俊明、唐偉智為現場管理人 ,負責現場清潔、整理,替司機開門及引導司機傾倒廢棄物 等工作。
⒉租得仁武區烏林段土地後,即由楊塏頡以每車次2萬5,000元 至3萬元不等之處理費用向廢棄物產出廠商報價,雙方達成 合致並由林冠賢前往看料,確認廢棄物種類及重量等細節後 ,再由郭哲瑋聯繫如附表二編號2-⑴所示司機,或由各該廠 商聯絡如附表二編號2-⑵、⑶、⑷所示司機(均經原審判決有 罪確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車輛及 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 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及其他時間至仁武區 烏林段地號土地傾倒。載運廢棄物之司機抵達後,由呂俊明 或唐偉智開啟大門,引導司機駕駛車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 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郭哲瑋、林冠賢 向廠商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由其等分配各人應得之報酬 ,並將看管人員之薪資交付許家源轉交唐偉智、呂俊明收受 。
沈維恭(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KEVIN」之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因沈 維恭有處理廢棄物需求,遂於106年11月間,透過呂英宗之 友人「KEVIN」介紹而認識林冠賢(過程為先由呂英宗介紹 「KEVIN」予林冠賢認識,再由「KEVIN」介紹沈維恭予林冠 賢認識)。由沈維恭與林冠賢洽談載運廢棄物至仁武區烏林 段土地堆置事宜後,沈維恭乃於106年11月間某日,至屏東 縣屏東工業區某處拆除工地,載運拆除廠房之廢棄物共10車 次至仁武區烏林段土地土地傾倒,並給付4萬元廢棄物處理 費用予林冠賢,林冠賢即將所收取之廢棄物處理費用分配予 許家源呂英宗等人,呂英宗因而分得1萬6,000元。 ⒋仁武區烏林段土地遭堆置廢鐵桶(53加侖)48桶、黃色粉末 (銅溶出濃度為21.3mg/L,逾TCLP溶出標準15.0mg/L,屬有 害事業廢棄物)、綠色粉末、廢塑膠粒料、廢膠片、廢印表



機、廢碳粉夾、廢油桶、廢風管、廢電子零件、廢泡棉、混 合五金廢料、廢電子零組件、建築廢棄物等廢棄物,重量共 約1,194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472萬122元。 ㈢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倉庫(下稱大社區和平路倉庫) 遭堆置廢棄物部分
⒈蔡銘修因認經營廢棄物棄置場有利可圖,乃出資15萬6,000元 交由許家源馬紹榮尋找承租倉庫之人頭,馬紹榮即找楊富 翔具名簽約,由楊富翔於107年1月6日具名,與不知情之仲 介陳孟麗簽約,向不知情之李金頓承租其所有之大社區和平 路倉庫,呂俊明為連帶保證人,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10日至 109年1月9日,租金每月5萬3,000元,以供堆置廢棄物。並 由許家源指派呂俊明馬紹榮為現場管理人,負責現場清潔 、整理,替司機開門及引導司機傾倒廢棄物等工作。 ⒉租得大社區和平路倉庫後,即由許家源接洽有廢棄物處理需 求之廠商並報價,雙方達成合致後,由郭哲瑋聯繫如附表二 編號3所示司機(除潘信宏、邱鴻全外,其餘司機業經原審 判決確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車輛 及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 載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及其他時間至大社 區和平路倉庫傾倒。載運廢棄物之司機抵達後,由呂俊明馬紹榮開啟倉庫,引導司機駕駛車輛進入倉庫,將廢棄物傾 倒在地,郭哲瑋向廠商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由其等分配 各人應得之報酬,並將看管人員之薪資交付許家源轉交呂俊 明、馬紹榮收受。
⒊大社區和平路倉庫遭堆置廢塑膠混合物、廢布、廢尼龍繩、 廢泡棉、廢綿線、廢塑膠碎片混合物、黃色不明粉末(經檢 驗含銅量逾管制標準,銅溶出濃度為39.4mg/L,逾TCLP溶出 標準15.0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等廢棄物,重量共約為 510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175萬5,217元。 ⒋嗣因如附表二編號3-⑸所示司機邱鴻全所駕車輛卡在大社區和 平路號倉庫,經仲介陳孟麗到場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黃鉦凱知悉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復知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 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 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 託處理廢棄物。吳建文吳全益(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 、朱正義、張永龍、徐宏吉、孫振華、林志霖(另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均知悉不得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復知 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其等均未領有廢棄物處 理許可文件,黃鉦凱竟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之犯意,並與吳建文吳全益、朱正義、張永龍、 徐宏吉、孫振華、林志霖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鉦凱出資經營廢棄物棄 置場,並接洽有廢棄物處理需求之廠商及載運之司機,再由 黃鉦凱、吳建文分別承租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可供堆置 廢棄物之倉庫或土地,以供堆置廢棄物,黃鉦凱並雇用吳建 文、朱正義分別駕駛挖土機、堆高機;雇用張永龍、徐宏吉 、孫振華、林志霖等人整理、看顧現場,吳全益則提供推土 機並負責搬運、整理廢棄物,及與有處理廢棄物需求之廠商 接洽。其等自106年起,未依法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分別在下列地點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提供土地 堆置廢棄物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㈠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倉庫(下稱鳥松區美山路倉庫 )遭堆置廢棄物部分
⒈黃鉦凱於106年6月8日向不知情之陳生財承租不知情之其妻鍾 麗惠所有之鳥松區美山路倉庫,租賃期間自106年7月1日至1 07年6月30日,每月租金11萬元,以供堆置廢棄物。並由吳 建文負責駕駛挖土機、朱正義負責駕駛堆高機將廢棄物往倉 庫內堆置,吳全益負責駕駛推土機將堆置廠外之廢棄物往倉 庫內堆置,並協助載運廢棄物,張永龍、徐宏吉、孫振華、 林志霖負責開門、引導司機、打掃、整理廢棄物等工作。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司機(除邱鴻全、陳晴宜外 ,其餘司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車輛及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 時間及其他時間至鳥松區美山路倉庫,由在場管理之人引導 司機駕駛進入倉庫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 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黃鉦凱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給付薪資 予吳建文等人。
吳全益受黃鉦凱請託,於106年10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大貨車(後已過戶予華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並變 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至隆億環保有限公司載運廢塑 膠管、廢塑膠片、袋裝混合廢棄物等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 路倉庫傾倒、堆置。
⒋鳥松區美山路倉庫遭堆置塑膠粒料、貝克桶14桶、廢塑膠混 合事業廢棄物、黃色粉末廢棄物(檢測結果中,銅溶出濃度 分別為43.2、45.2mg/L,逾TCLP溶出標準15.0mg/L,屬有害 事業廢棄物)、廢紙片、水洗後之PCB玻璃纖維粉狀廢棄物



、廢包裝袋、廢營建混合物、袋裝廢塑膠粒料,黃色廢泡棉 ,疑似水洗後不明細粒廢棄物、營建混合廢棄物等廢棄物, 重量共約為4,128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1,831萬4,568 元。
 ㈡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區洲仔段土地)遭堆 置廢棄物部分
⒈黃鉦凱於106年9月7日向不知情之蔡孟涵承租其子蕭子翔所有 之大樹區洲仔段土地,租賃期間自106年9月20日至107年9月 19日,每月租金1萬5,000元,以供堆置廢棄物。並由吳建文 、朱正義負責駕駛挖土機、堆高機將廢棄物往倉庫內堆置, 張永龍、徐宏吉、孫振華負責開門、引導司機、打掃、整理 廢棄物等工作。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司機(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 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車輛及其他 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 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及其他時間至大樹區洲仔 段土地,由在場管理之人引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 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廢棄物往內堆置,黃鉦凱收取廢棄 物處理費用後給付薪資予吳建文等人。
⒊大樹區洲仔段土地遭堆置廢塑膠混合物、廢電線電纜、廢泡 綿、廢布料、廢塑膠粒料、不明黑色、黃色粉末(經採樣檢 測結果,3樣品檢驗「總銅質」分別為:86.8mg/L、42.7mg/ L、15.0mg/L,超過標準值15.0mg/L,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等廢棄物,重量共約為680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500 萬4,848元。
㈢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磚仔段2127、21 28地號土地)廢棄物堆置部分
⒈黃鉦凱於106年5月11日透過仲介公司,向不知情之謝承濬( 已殁,未過戶,法定繼承人為馮于珍、謝秉凱、謝明穆)承 租其所有之磚仔段2127、2128地號土地,租賃期間自106年 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6萬5,000元,以供堆置 廢棄物。並由吳建文、朱正義、孫振華、徐宏吉、張永龍負 責開門、引導司機、打掃、整理廢棄物等工作。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司機(除潘令濠外,其餘司 機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 編號6所示車輛及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來源處及 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及其 他時間至磚仔段2127、2128地號土地,由在場管理之人引 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廢 棄物往內堆置,黃鉦凱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給付薪資予吳



建文等人。
 ⒊磚仔段2127、2128地號土地上之廠房內遭堆置黃色粉末狀廢 棄物、PCB破碎水洗粉狀廢棄物、廢塑膠破碎廢料、廢塑膠 包膜廢棄物、成捆塑膠捲、廢塑膠混合廢棄物、廢塑膠管等 混合多樣廢棄物,堆置體積約4,907立方公尺(面積1198.75 公尺x高度5公尺);廠房鐵棚區堆置53加侖鐵桶(含油泥)3 0桶、貝克桶(含油泥)8桶、廢塑膠袋、廢塑膠包膜、廢布 料、廢塑膠混合等廢棄物;露天堆置廢塑膠混合事業廢棄物 、廢塑膠袋、廢布、廢塑膠破碎料等廢棄物,堆置高度約3 公尺,堆置體積約129.6立方公尺。現場由高雄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採集黃色粉末廢棄物、廢液、廢油泥樣品三組,送驗 TCLP等項目,其中廢液檢測結果,鉻、銅、鉛溶出濃度分別 為11.5、22.3、11.3mg/L,分別逾TCLP溶出標準鉻5mg/L、 銅15.0mg/L、鉛5mg/L,pH值<2,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 之廢棄物重量共約為3747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1,329 萬251元。
 ㈣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磚仔段4567地號土地 )廢棄物堆置部分
⒈黃鉦凱於106年7月13日向不知情之林美枝承租其所有之磚仔 段4567地號土地,租賃期間自106年7月15日至107年7月1日 ,每月租金1萬元,以供堆置廢棄物。並由朱正義負責駕駛 堆高機,孫振華、徐宏吉、張永龍負責於該處替司機開門, 讓司機駕車入內傾倒廢棄物,以及整理廢棄物、清潔環境等 。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司機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車輛及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 時間及其他時間至磚仔段4567地號土地,由在場管理之人 引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在地,其等再操作機具將 廢棄物往內堆置,黃鉦凱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給付薪資予 吳建文等人。
 ⒊磚仔段4567地號土地上遭堆置內容物係污泥、廢塑膠等廢棄 物之太空包約100多包。
 ㈤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倉庫(下稱大寮區潮興路倉庫)廢 棄物堆置部分
⒈黃鉦凱於106年8月4日向不知情之王姿媖承租大寮區潮興路倉 庫,租賃期間自106年8月10日至107年8月9日,每月租金3萬 3,000元,以供堆置廢棄物。並由吳建文、朱正義、張永龍 、孫振華、徐宏吉等人於該處負責整理、清掃、開門等工作 。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司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 定)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車輛及其他 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 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及其他時間至大寮區潮興 路倉庫,由在場管理之人引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 、堆置,黃鉦凱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後給付薪資予吳建文等 人。
 ⒊大寮區潮興路倉庫內遭堆置裝有廢液之貝克桶計約118桶,小 型塑膠桶約32桶(經現場測試pH及樣態應為C-0301)、黃色 粉末狀廢棄物、廢塑膠破碎廢料、廢布料、鞋墊、泡綿墊下 角料(紅、綠、黃、藍)、錄音帶、中正國小獎狀、高雄市 苓雅區晶晶幼稚園相關廢棄物、床墊、營建混合事業廢棄物 、疑似污泥廢棄物、廢塑膠混合廢棄物、廢布料及其他廢棄 物,重量共約為577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505萬595元 。經高雄市環保局採集樣品送樣檢測TCLP、pH等項目,其中 貝克桶內廢液檢測結果,銅溶出濃度為108mg/L,逾TCLP溶 出標準15.0mg/L,閃火點37.6℃,不符管制標準之大於60℃; 藍色塑膠桶內廢液閃火點<30℃,不符管制標準之大於60℃; 黃色粉末狀廢棄物,銅溶出濃度為63.4mg/L,逾TCLP溶出標 準15.0mg/L,均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㈥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磚仔段3176 -3、3176-4地號土地)廢棄物堆置部分 ⒈黃鉦凱指示吳建文於106年11月15日,具名向不知情之王壽山 承租其所有之磚仔窯段3176-3、3176-4地號土地,租賃期間 自106年11月15日至10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萬8,000元, 由黃鉦凱支付押租金及擔任實際管理人,以供堆置廢棄物。 並由吳建文擔任現場管理人,朱正義、孫振華、徐宏吉、張 永龍等人則協助整理廢棄物及引導車輛入內傾倒。 ⒉黃鉦凱即聯繫不詳司機,於不詳時間,載運廢棄物至上開土 地傾倒,黃鉦凱並收取廢棄物處理費用,再給付薪資予吳建 文等人。
 ⒊磚仔段3176-3、3176-4地號土地遭堆置廢塑膠粒狀物,黃色 粉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TCLP檢測,銅溶出濃度為 21.4mg/L,逾TCLP溶出標準15.0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黑色粉末、廢塑膠混合物、廢泡棉、一般垃圾、袋裝廢塑 膠粒、廢木材、廢橡膠類物品及廢電線、電纜皮等廢棄物, 另地面上留有大量黑色粉末車行痕跡,且現場發現亦有燃燒 痕跡,重量共約為1,028噸,估計清除處理費用約為350萬8, 564元。
 ㈦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倉庫(下稱林園區工業二路倉庫



)廢棄物堆置部分
⒈黃鉦凱指示吳建文於106年12月5日,向不知情之張淑娟承租 其所有之林園區工業二路倉庫,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 0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2萬元,由黃鉦凱支付押租金及擔 任實際管理人,以供堆置廢棄物。並由吳建文、張永龍、朱 正義、孫振華、徐宏吉等人於該處負責看管、清潔、整理之 工作。
 ⒉黃鉦凱即聯繫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司機及其他不詳司機,駕駛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車輛及其他車輛,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來源處及其他不詳之處載運廢棄物,並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 時間及其他時間至林園區工業二路倉庫,由在場管理之人引 導司機駕駛入內,將廢棄物傾倒,黃鉦凱收取廢棄物處理費 用後給付薪資予吳建文等人。
 ⒊林園區工業二路倉庫廠房外遭堆置黃色粉末狀廢棄物、PCB破 碎水洗粉狀廢棄物、玻璃纖維廢棄物、廢塑膠破碎廢料、廢 泡棉破碎廢棄物、廢布料、廢塑膠包膜廢棄物、成綑之廢塑 膠捲、泡棉、廢塑膠混合廢棄物、廢塑膠管等混合多樣之大 量廢棄物;廠房內部則堆置廢包裝塑膠包膜、廢塑膠粒料、 廢塑膠混合廢棄物、廢電腦拆解零件廢棄物、廢布料、一般 事業廢棄物等廢棄物,重量共約為2,777公噸,估計清除處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