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易字,111年度,3號
HLHM,111,原上易,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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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茗袀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
度原易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 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 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 部為之」,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裁定見解 ,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 一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 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二、本件係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之111年1月21日繫屬本院(本 院卷第5頁),是有關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適用現行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查原判決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於附 表編號1至3所示文字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編號 4至10所示文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為無罪判決。檢察官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涉 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是依現行刑事訴訟 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貼文部分 即非檢察官上訴效力所及,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前為鄰居關係,因被 告飼養犬隻之問題引發糾紛,告訴人對被告所犯公然侮辱及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判決告訴 人罪刑確定。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4日2時5分許,在其位於 花蓮縣吉安鄉○○○街家中,利用某不詳裝置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登入其所申請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Mooo -joo Zoooo」帳號(下稱本案帳號),明知本案帳號張貼之 內容,得由不特定人登入觀覽,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本



案帳號塗鴉牆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2所示妨害告訴人名譽 之文字,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二、按:
 ㈠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事實, 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 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 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 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 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 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 ,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 101號刑事判決參照 )。
 ㈡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 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 為退讓之規定。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 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 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 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 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 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 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 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 名譽 =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 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 人所為言論之意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 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與告訴人另案糾紛,前經本院判決告訴人對被 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確定,而該案審理期間,被告於公訴 意旨所載時、地及方法,登入本案帳號,其知悉本案帳號之 貼文得由不特定人登入觀覽,仍以本案帳號發布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貼文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 83號起訴書、原審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書、本 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警卷第31頁至第33頁 、第41頁至第47頁、第61頁至第69頁)、本案帳號首頁及本 案貼文擷圖(警卷第105頁至第127頁)足憑。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四、本案貼文所指涉之人可特定為告訴人:
 ㈠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 言論,以及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對於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而言,固不以指明其姓名為必要,惟 依行為人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仍需可得特定其 所指為何人者,方屬之。 
 ㈡據告訴人證稱略以:我於109年7月7日,經朋友告知本案帳號 貼文內容有影射我的事情,因我與被告為鄰居,貼文內容提 到我於109年6月21日向環保局舉報被告養狗的問題,及我與 被告當時之訴訟,且本案貼文設定為公開狀態,我係經由我 與被告的共同好友轉告才去看,因此發現指涉對象是我等語 (警卷第89頁至第93頁,偵卷第31頁至第35頁,原審卷第83 頁至第89頁)。告訴人非被告臉書好友,仍得以登入被告臉 書觀覽本案貼文乙情,堪予認定。
 ㈢查告訴人曾於109年6月20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 保署)公害陳情系統陳情,項目為動、植物影響衛生,汙染 者名稱為乙○○(即被告),經該署回覆於109年6月21日辦理 完成,處理情形為:查無汙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一 節,有該署109年7月2日電子郵件擷圖存卷足參(警卷第103 頁);又查被告與告訴人間另案訴訟糾紛,於109年5月20日 經檢察官對告訴人所涉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 訴,經原審法院受理,定於同年7月7日進行準備程序,同年 8月13日宣判,嗣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 同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等節,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及傳票 附卷可考(警卷第31頁至第69頁)。核與本案貼文提及「6 月21日你向環保局舉報我家狗狗養在戶外 亂大小便」、「 今天會PO文不是想說啥 我只是等開庭那天 看看你還想怎樣 編造謊言給法官聽」等內容,透露被指涉之人現有訴訟案件 、法院即將開庭審理,並具體指出被指涉之人曾檢舉被告飼 養犬隻有害環境衛生等事件吻合。再由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 前後文提及「第二次 又再來靠北 我家鬧鐘 太大聲吵到你 難得休假XD 『我看您是沒車修』」、「誰會閒閒沒事 跑去問 候新『鄰居』你搬來怎麼沒來跟我打聲招呼?」等訊息,也與 告訴人係被告鄰居及從事修車行之職業(原審卷第84頁、第 85頁)相合,已足以特定本案貼文所指涉之人為告訴人無誤 。
 ㈣再據被告供稱:我把本案貼文隱私狀態設定為公開,臉書好 友都可看見貼文,我使用臉書用來當日記,跟大家聊天等語 (原審卷第51頁、第92頁至第93頁)。堪認本案貼文係被告 就親身經歷之事件,與臉書好友互通訊息及發表對事件之看



法,非純粹憑空捏造不存在之人所為論述。而告訴人也因被 告臉書公開本案貼文觀覽之狀態,得以獲悉本案貼文內容, 且本案貼文回應與參與討論者多達15人,已達不特定多數人 觀覽之狀態,故被告事後縱然限制其臉書好友始能閱覽本案 貼文(原審卷第93頁,警卷第19頁),也無礙於先前已公開 本案貼文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覽之事實認定。 ㈤故被告雖未於本案貼文指明指涉對象之姓名,然從被指涉之 人與被告為鄰居關係、從事修車行業、現與被告有訴訟案件 繫屬法院,並曾檢舉被告犬隻飼養問題影響環境衛生等資訊 ,已可得特定知悉本案貼文指涉之人為告訴人。故被告辯護 人辯稱:本案貼文內容未特定為告訴人,亦無從使一般公眾 得以推論指涉對象即為告訴人一節,應不足採。五、被告於臉書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應不構成公然 侮辱: 
 ㈠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相關之貼文內容(警卷第19 頁)如下:
「先註明!!!我很忙 每天行程都滿檔
不過 你還想繼續 我可以慢慢陪你玩^^
文長~~~第一次租屋 遇到某大尾流盲
跑來我家 問 為何我搬來這 沒跟他打聲招呼
Why??? 你是誰??? (內心狂笑)
第二次 又再來靠北 我家鬧鐘太大聲
吵到你 難得休假XD 我看您是沒車修
三天兩頭都窩在家 還休假咧......... 第三次 你帶警察來我家 從頭到尾 當警察的面前罵我三字經 還兩次衝向我 要打我
(還說出早就查到我小吉星跟誰買的)
6月21日你向環保局 舉報我家狗狗養在戶外
亂大小便 環保局來看了 也笑了 也說此人有點異常(明明我 家狗狗在狗窩 睡的很蘇湖)
勸我少去找你 我回 從一開始就是你一直來找我麻煩 我一次 都沒去過你家
你問我 搬來這沒跟您打聲招呼 是要收保護費阿 還到處請問 人怎樣檢舉民宿 找人處理我
結果都問到我認識的好友 而且跟我交情非常要好的朋友 我 笑了 拜託 你的朋友是不想戳破你而已 你說謊說的那麼離譜
人家至少還給您點面子 (難道筆錄跟警察的秘錄器 是錄假的 嗎?) 今天會po文不是想說啥
我只是等 開庭 那天 看看你還想怎樣編造謊言




給法官聽 我做人行的正 不會怕你這種小人的
這陣子 還會跟蹤我出門倒回收 以為我是去偷倒垃圾 真的很 抱歉
我只不過是帶回收物品給我媽而已 今天我去驗車 還一路從 我租屋跟到被我發現 才轉其他路走 我真的笑到肚子痛
你慢慢等 我很有耐心 記得我下一次出門時
千萬不要被我發現你又偷偷跟蹤我」
㈡據告訴人證稱:「(是否被告搬到那個地方的時候,你有說 過搬過去為什麼沒有先跟你打招呼?)我當時的意思是他搬 來這邊,養這麼多狗,是否要跟鄰居知會一下,而且養狗的 地方距離鄰居客廳只有一個鐵皮,我的用意是這樣,因為被 告養的數量很多,位置也不對,左右鄰居都有住人,這樣子 養狗很奇怪,我的用意是這樣。」、「(當時為了養狗的事 情,於訴訟期間有無跟周遭朋友講具體內容?)有,因為我 想知道類似的事情要如何處理,我大概跟兩位朋友講」等語 (原審卷第87頁、第88頁),堪認告訴人確曾向被告質問為 何搬來租所未向鄰居打聲招呼,及告訴人曾向他人詢問如何 處理被告飼養犬隻所衍生之噪音及氣味問題,故本案貼文所 述事件並非被告無中生有。且承前認定之事實,被告因飼養 犬隻而與告訴人有前開訴訟糾紛即將開庭,復遭告訴人檢舉 妨害環境衛生,而經環保署以查無汙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 善完成結案等。則被告在本案貼文提及「大尾流盲」,依前 後文「第一次租屋 遇到某大尾流盲跑來我家 問 為何我搬 來這 沒跟他打聲招呼 Why??? 你是誰??? (內心狂笑)」無 非係就告訴人質問被告為何未向被告「打招呼」之行徑不以 為然,提出其個人之看法,及本案貼文提及「不會怕你這種 小人」,依前後文「今天會po文不是想說啥 我只是等開庭 那天 看看你還想怎樣編造謊言給法官聽 我做人行的正 不 會怕你這種小人的」乃表達前揭訴訟案件不畏懼告訴人之明 確立場,凡此均為被告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評論或聲明,屬其 個人意見之表述。揆諸上揭說明,縱令告訴人感到不愉快, 然比對本案貼文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 此言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被告上開文字表達之真 意,乃係就其與告訴人間發生之事實,依個人之價值判斷所 為之言論,尚非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顯 非以妨害告訴人名譽為目的之言論。
 ㈢又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於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民主社會應容許對事件持不同觀點之聲音,則  名譽有無減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應依社



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本案貼文中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雖為負面語詞,而令告訴 人難堪,但既係被告對相關事件表達其個人觀點,且每人觀 點、立場各有不同,則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是 否足以使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受貶損之 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有疑。且本案貼文亦未指名道姓,對 於告訴人名譽在質及量的影響應屬有限。是依卷存事證,附 表編號1、2所示文字,為被告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評論,屬其 個人主觀認知,客觀理性之第三人觀之,應不足以減損告訴 人聲譽,被告此部分行為,應不構成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 犯行。
六、駁回檢察官上訴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時 ,已知告訴人已另案被提起公訴,顯無必要再以其人之道還 治其人,則被告挾帶憤怒之情緒所抒發之心情與公然侮辱之 故意不謀而合,其評價顯然不當而具不法性云云。 ㈡惟由本案相關事件發展,可知被告為本案貼文時,係在告訴 人於109年6月20日向環保署檢舉,環保署派員稽查後於同年 月21日以查無汙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回覆結案(警 卷第103頁)之後,及告訴人對被告犯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 安全刑事案件定於109年7月7日進行準備程序(警卷第31頁 )之前。且在前揭訴訟糾紛前也曾發生過告訴人質問被告為 何搬來未向其打招呼、並向他人詢問如何處理被告所飼養之 犬隻所生噪音及氣味等相關問題(原審卷第87頁、第88頁) 。則被告針對其與告訴人發生之相關事件所為之聲明、評論 ,即非對告訴人無端謾罵、專以損及告訴人名譽之意,為避 免公然侮辱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而使民眾動輒得咎,失 去對他人所為進行評價之空間,損失言論自由之保障,應認 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對告訴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㈢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淑如提起上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 起訴書指涉行為 1 大尾流盲 公然侮辱 2 不怕你這種小人 公然侮辱 3 操俗啦 公然侮辱 4 搬來這沒跟您打聲招呼,是要收保護費啊 加重誹謗 5 這陣子,還會跟蹤我出門倒回收 加重誹謗 6 想要保護費,想瘋了 加重誹謗 7 我直覺是覺得他不准狗叫,八成是想偷東西 加重誹謗 8 想不到他每天還有時間跟蹤我倒木料 加重誹謗 9 我們人不在家,狗狗不可以叫,覺得他是想偷東西 加重誹謗 10 先是我婆發現有人偷看她洗澡,但來不及查看,...,後來沒多久,這人就跑來我家問我搬來為何沒跟他打招呼 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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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