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家上更一字,110年度,1號
TNHV,110,重家上更一,1,2022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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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信郎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進祥律師
視同上訴楊蔡自會
蔡自信
蔡睿丞
蔡紫緹
蔡松倫
蔡柏緯
黃馨誼
蔡信行
蔡振壽
被上訴人 蔡劉惠英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凱翔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妙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劉惠英蔡凱翔蔡宜妙為被上訴人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 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因被上訴人蔡 信福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11年3月12日死亡,嗣經其全體繼 承人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配偶)、蔡凱翔(即蔡信福之長 男)、蔡宜妙(即蔡信福之長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 戶籍謄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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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