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9年度,31號
TNHV,109,勞上易,3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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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靜芳即晴新服飾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李欣妤
林昀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1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
,提起部分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部分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5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甲○○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甲○○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甲○○附帶上訴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40,餘由附帶上訴人甲○○負擔;乙○○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乙○○(下稱甲○○、乙○○)主張 :
 ㈠甲○○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受雇於 上訴人經營之晴新服飾(即B.club○○門市),上訴人自105 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及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 2月28日止,每月僅依序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元、13, 500元之薪資,其薪資顯低於基本工資;且上訴人未依法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及加班費。爰請 求:㈠上訴人應給付甲○○439,213元,及自109年7月29日(即 於原審擴張聲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提繳39,744元至甲○○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甲○○ 176,222元,及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應提繳13,500元至甲○○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駁回甲○○其餘部分請求。上訴 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甲○○提起部分附帶上訴)。 ㈡乙○○自108年2月16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受雇於上訴人即 晴新服飾(B.club○○門市),每日工作12小時,中間僅休息 1小時,故平日每日加班3小時,假日如上班亦為11小時,惟 上訴人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給付加班費。爰請求 :㈠上訴人應給付乙○○106,9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 提繳6,930元至乙○○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乙○○52,222元,及自108年1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 應提繳6,930元至乙○○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 戶,駁回乙○○其餘部分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 乙○○提起部分附帶上訴)。
 ㈢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附帶上訴人甲○○、乙○○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甲○○243,762元,及自109年7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附帶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乙○○25,439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辯以:晴新服飾之薪資計算方式為底薪加上業績獎 金,甲○○、乙○○任職期間之薪資均高於基本工資及加班費之 總和。又上全日班的員工每日均有3小時的休息時間,即午 餐、午休、晚餐各有1小時的休息時間。上訴人並未短少給 付甲○○、乙○○基本薪資差額、延長工時班費、休假及例假 日工作加給。另上訴人已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撥26,244元 至甲○○之勞保局退休金專戶,此部分應予扣除。原審判決命 上訴人應給付甲○○176,222元之本息、應提繳13,500元至甲○ ○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及應給付乙○○52, 222元之本息、應提繳6,930元至乙○○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退休金個人專戶,顯有違誤。上訴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一、三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關於提繳退休金部分兩造均 未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甲○○、乙○○均受僱於上訴人即晴新服飾B.club○○門市,甲○○ 任職期間為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乙○○任職



期間為自108年2月16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 ㈡甲○○、乙○○任職期間之工時狀況如下:
⒈甲○○107年11月、12月每日上班時間12小時(全天班)、月休 5天。其餘時間每日上班8小時(早班或晚班)、月休4天。 上班至下班時間中間,有1小時休息時間。
⒉乙○○任職期間,每日上班時間12小時(全日班)、月休6天。 ㈢上訴人未保留甲○○、乙○○任職期間之出勤打卡紀錄;上訴人 以現金發放員工每月薪資,未製作員工薪資清冊,且未經員 工簽收。
㈣上訴人已自行提繳26,244元至甲○○之勞保局退休金專戶。 ㈤兩造除對甲○○於107年11月、12月加班費工時爭執外,對原審 認定甲○○其餘上班、加班工時均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 )。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甲○○、乙○○任職於晴新服飾期間之薪資結構為何?有無低於 基本工資?
 ㈡晴新服飾員工上全日班時之休息時間為1小時或3小時? ㈢上訴人主張其未短付甲○○、乙○○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等 費用,有無理由?
 ㈣甲○○、乙○○請求上訴人再給付下列項目及金額,有無理由: ⒈甲○○之部分:
①薪資差額234,848元
②加班費173,385元
⒉乙○○之部分:
①加班費77,661元
五、得心證之理由:
晴新服飾給薪之薪資結構應為:底薪金額,再加計全店總業 績以約定成數計算之金額:
⒈證人即晴新服飾前員工侯雅玲(任職期間自96年7月至105 年9月)於原審到庭證稱:每個月發放薪資時,均會當場 清點清楚;面試時即有提到薪資的計算方法,伊是輪早晚 班,每月排休4天,薪資是每月底薪16,000元加計業績獎 金3%;早班休息時間是2小時,晚班是1小時;加班費沒有 另外計算多少錢,伊的全部薪資就是底薪加業績獎金抽成 ,其中已經包含加班費在內;甲○○去應徵時伊在現場,有 聽到老闆跟甲○○說薪資應如何計算;因為甲○○是要接伊的 位置,所以甲○○薪資的計算是跟伊一樣;剛開始有簽收薪 資,後來就沒有簽收了;領薪資時大家都在場,伊有看過 甲○○在點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36至341頁)。  ⒉證人即晴新服飾前員工李雅慧(任職期間自103年11月至10



6年4月)於原審到庭證稱:薪資是以現金發放的,伊任職 期間沒有簽收薪資,但伊108年10月再回去上班後,就有 簽收;應徵時有提到每月排休4天,薪資是每月底薪16,00 0元加計晴新服飾店每月總業績的3%。這個金額,包含員 工加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工資全部在內;公司是 同體制,所以只要是輪早晚班的,每個員工計算方式都是 一樣的;伊在105、106年間有跟甲○○同事,我們都是同一 天,同一個地方,大家一起領薪水,所以每個員工領薪水 都是透明化的,大約都可以看到其他人的薪資單,甲○○的 薪資,也是底薪16,000元加業績抽成3%,因為領薪水時, 我們會看到同事的薪資單。甲○○於105、106年間每月發放 的薪資金額,伊沒有記得很清楚,但伊知道大約快3萬元 ,跟伊差不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1至345頁)。 ⒊證人即晴紅服飾負責人陳秋梅於原審到庭證稱:晴新服飾晴香服飾晴紅服飾晴美服飾4家店面負責人是我們 姐妹,由伊負責計算發放四家店的員工薪水。甲○○及乙○○ 都是伊面試的。面試時伊都會跟他們說上班的時間、休息 的天數及抽成。甲○○部分上早晚班,每月排休4天,薪資 是每月底薪16,000元加計晴新服飾店每月總業績的3%,這 個金額,包含員工加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工資全 部在內。乙○○部分,每月排休6天,薪資是每月25,000元 加計晴新服飾店每月總業績的4%,這個金額,包含員工加 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工資全部在內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321、323至324頁)。
⒋證人即晴香服飾負責人陳秋萍於原審到庭證稱:面試甲○○ 時有說,每月排休4天,上早晚班...薪資是每月16,000元 加計晴新服飾店每月總業績的3%,這個金額,包含員工加 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工資全部在內。面試乙○○時 有說,每月排休6天,上全天班,...,薪資是每月25,000 元加計晴新服飾店每月總業績的4%。這個金額,包含員工 加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工資全部在內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32頁)。
  ⒌至於甲○○、乙○○抽成成數的差異,則係因渠等二人上班時 間不同,甲○○未扣除休息時間為8小時,乙○○未扣除休息 時間為12小時,故兩人抽成百分比不同等語,亦經證人陳 秋梅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329至330頁)。本院審 酌甲○○及乙○○在薪資結構之計算方式上相同,僅在計算業 績抽成的百分比上有差異,然甲○○、乙○○分別是上早晚班 、全日班,兩人工作時間不同,付出勞務程度亦有不同, 故業績抽成比例有差異,符合常理,故上訴人前揭所述,



應屬可信。
  ⒍再查:全職工作者之薪資不得低於基本薪資乙事,已是多 年來經政府廣為宣導眾所周知之事;甲○○為68年出生,於 105年8月間任職晴新服飾時,已經37歲,有多年工作經驗 ,並非甫自學校畢業全無工作經驗之新鮮人;且工作地點 在○○市,並非資訊不足之山區或偏鄉,甲○○當知悉勞工薪 資不得低於基本薪資乙事。但甲○○竟陳稱其每月僅有領13 ,000元或13,500元,偶爾視業績領1,000元或2,000元業績 獎金(見原審卷二第146頁),卻未離職,反而持續在晴 新服飾工作長達2年半,其所述顯然悖於經驗法則,且與 社會常情大相逕庭,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⒎至證人林雨靜於原審雖證稱:其在107年10月中在「ALASHA 」工作, 2星期以後到晴新服飾,在晴新服飾做到隔年(1 08年2月)除夕當天。在晴新服飾甲○○是上早班,伊做晚班 。107年11月、12月、108年1月,其領的薪水都是14,800 元,107年10月、108年2月的薪水不記得。薪水14,800元 ,老闆說是因為試用期3個月。其108年1月提離職那天, 甲○○說她的薪水還更少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378至380頁) 。然其亦證稱:開庭前甲○○有跟伊聯絡過,請伊幫他作證 ,聯絡時有談到本件作證是關於薪資的部分;甲○○並沒有 告訴伊實際領的薪資是多少,伊不知道甲○○薪資袋內裝的 現金金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8至386頁) 。是以,證人 林雨靜甫工作3、4個月,其質疑薪資金額時,縱使甲○○當 時告知其薪水更少云云,但此情僅係甲○○片面說詞,尚難 據此為有利甲○○之事實認定。
⒏乙○○雖提出原證3之明細(附於原審卷一第53頁),主張其僅領取底薪,並未加計全店總業績4%的金額云云。然證人陳秋梅在原審證稱:原證3上面所記載的金額並不是乙○○在108年3、4月的薪資金額,裡面沒有計算到抽成,薪資條是有計算抽成的;因為乙○○是2月中突然來的,所以伊才寫3月份的薪資結構給她看,上面寫「保障薪資25,000」就是講好的底薪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6頁);證人李雅慧亦證稱:原證3並不是陳秋梅的薪資明細條,因為沒有記載業績抽成的金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4頁)。是乙○○依原證3之記載,主張其僅領取底薪,並未加計全店總業績4%的金額云云,應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⒐綜上,晴新服飾之薪資計算方式為底薪加計全店總業績之 固定成數金額一節,業經證人侯雅玲李雅慧陳秋梅陳秋萍於原審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故上訴人抗辯關於 員工薪資計算方式,是以底薪加計全店總業績乘以約定成 數之金額來計算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甲○○、乙○○任職晴新服飾期間之薪資並未低於基本工資:  ⒈甲○○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0日止、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任職期間均是上早班或晚班,故其薪資是以底薪金額,再加計全店總業績3%之金額來計算,已如前述。而晴新服飾代理之公司,包含鑫揚服飾、寶利生服飾、力其服飾、華益皮件乙情,業據上訴人陳明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359至360頁) 。經原審函詢上開公司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7月止,授權晴新服飾代理之每月份銷售金額為若干?經華益皮件、力其服飾、寶利生服飾分別提出上開期間,晴新服飾之各月份銷售業績金額明細及合約書附卷可稽 (附於原審卷一第397至399頁,卷二第9、11、15至19頁)。兩造對於華益皮件、力其服飾、寶利生服飾提出上開期間之業績銷售明細文書及金額等情,均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281至282頁)。  ⒉上訴人雖就鑫揚服飾提出銷售業績資料及金額部分(見原審 卷二第21至129頁) 辯以:晴新服飾店內電腦內的POS系統 是鑫揚服飾安裝的,晴新服飾沒有更動的權限,POS系統 顯示的價錢,是活動折扣過後的價錢,也就是實際售出的 價錢。晴新服飾是以實際售出的價錢,來計算銷售的業績 金額。至於鑫揚服飾提出之銷售業績資料上的總牌價,是 未折扣的牌價價錢,且銷售業績資料內容是晴新服飾店內



POS系統看不到的,晴新服飾不可能以銷售業績資料來核 算員工薪資等語,並提出晴新服飾店內POS系統各月份銷 貨紀錄翻拍資料為憑(見原審卷二第207至267頁)。甲○○、 乙○○則主張銷售業績應以鑫揚服飾所提出的資料為準等語 。經原審檢附上訴人提出之銷貨紀錄資料,詢問⑴是否為 鑫揚服飾代理商晴新服飾店內POS系統顯示之銷貨紀錄資 料?⑵代理商是否有變更內容之權限?⑶銷貨紀錄中之「結 帳金額」欄位,是標籤上的定價金額?抑或是活動折扣後 之實際售出金額?已經鑫揚服飾函覆稱:⑴是。⑵無。銷貨 紀錄翌日12:00 後無法更改。⑶活動折扣後實際銷售金額 等語,有鑫揚服飾函覆內容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三第14、1 5頁)。則由鑫揚服飾前揭函覆內容可知,晴新服飾店內PO S系統顯示之銷貨紀錄資料,是折扣後之實際售出金額, 晴新服飾並無變更銷貨紀錄的權限。是以,上訴人抗辯店 內POS系統顯示之銷貨紀錄,是鑫揚服飾商品折扣後之實 際出售價錢,其係以銷貨紀錄顯示的當月份銷售金額,作 為計算業績抽成金額的依據等語,確與事實相符,洵屬可 採。
  ⒊而鑫揚服飾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7月止,授權晴新服飾代 理之每月份實際銷售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有上訴人所提PO S系統各月份銷貨紀錄及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0 5至267頁)。再加計寶利生服飾(春夏、秋冬)、力其服飾 、華益皮件之各月份銷售金額後,晴新服飾於105年8月至 108年6月間總計各月份之銷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⒋甲○○薪資是底薪16,000元,再加計全店總業績3%的金額來計算,已如前所述。依此計算,甲○○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2月28日止之任職期間,全店總業績金額最低的月份是106年5月,總業績金額為289,932元,故甲○○當月份薪資應為24,698元(289,932×3%+16,000)。簡言之,在甲○○任職期間內,縱使是全店總業績金額最低的月份,依其薪資結構計算月薪金額,仍高於基本薪資金額。  ⒌乙○○雖主張:其每月底薪25,000元,扣除2天休息日未休之 補助2,000元及勞健保補貼1,000元後,不足基本工資23,1 00元等語。然查,乙○○所主張之勞健保補貼1,000元,並 非上訴人依法應提繳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雇主負擔 金額,而是乙○○本身應自行負擔之金額。故上訴人給付乙 ○○該補貼金額1,000元,應屬上訴人給付乙○○之薪資無誤 ,乙○○主張該補貼金額1,000元不應算入薪資金額云云, 應有誤會。又依乙○○提出原證3之2張明細,其上皆記載乙 ○○保障薪資25,000元(見原審卷一第53頁);易言之,不論 乙○○是否有計算業績抽成的金額,上訴人均給付保障薪資 25,000元;因此,乙○○任職期間,上訴人給付每月保底薪 資25,000元,並未低於108年度基本薪資23,100元之金額 ,洵可認定。至於乙○○起訴狀提出其自行計算之明細中, 雖記載108年4、5、6月請假被扣全勤及代班費用,扣除後 ,上訴人給付薪資不足23,100元云云。然請假扣薪係出於



勞工之因素,不能列為雇主未依法給付薪資之金額,乃屬 當然,故乙○○前揭計算方式,洵非可採。     ⒍綜上,甲○○、乙○○任職晴新服飾期間所領取之薪資金額, 均高於基本薪資,應堪認定。甲○○、乙○○請求上訴人給付 短付基本薪資差額,尚無理由。 
㈢關於加班費部分:
  ⒈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 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 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 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 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 ,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26號解釋文參照)。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監視 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其事業單位依其事業 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不受同 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但是否屬於該條所稱性質特殊之工作者,以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者為限,非勞雇雙方得視工作性質任意約定 ,此觀該條第1項規定自明;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 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 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 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182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末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年;又雇主應置備勞工 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雇主應置備勞工 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勞基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 0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 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而持有文書之當事 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 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 亦有明定。
⒉依證人侯雅玲李雅慧陳秋梅陳秋萍前揭所述,可認



兩造約定之薪資,已包括加班費休假日薪資或國定假日 工資全部在內;然甲○○、乙○○任職晴新服飾並非依勞基法 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依前揭說明,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 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工資,乃屬強制規定。兩造縱有約定薪資已包括加班費、 特休費等在內,亦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再依上訴人所 提出甲○○、乙○○之發放薪資明細(附於原審卷一第117至1 25頁),其上並無關於加班費或特休費之記載,甲○○、乙 ○○亦爭執該薪資明細之真正,是上開薪資明細尚不足以證 明上訴人實際發放之金額為若干,當然更無法證明上訴人 發放的薪資金額有包含加班費在內。基上,上訴人既未能 證明甲○○、乙○○任職期間發放的每月薪資包括加班費,則 甲○○、乙○○主張上訴人應給付加班費等語,洵屬有據。  ⒊本件甲○○上早、晚班時中間休息時間為1小時,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前揭不爭執事項㈡⒈)。至於全日班部分,甲○○ 、乙○○主張僅休息1小時,上訴人則辯以休息3小時。經查 : 
   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上訴人就其依法令應備 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本件上訴人辯稱:甲○○、乙 ○○在上全日班時,每日休息時間為3小時部分,未能提 出出勤紀錄為證,其上開所辯即難採信。
   ⑵至於甲○○、乙○○主張全日班的休息時間,與早班或晚班 相同,一樣只有1小時云云。惟本院審酌全日班的上班 時間,橫跨兩餐的用餐時間,倘若外出用餐或辦事,每 次以1小時為合理。基此,本院認上訴人給予全日班員 工的休息時間,以2小時為可採。
  ⒋是以,扣除上訴人給予員工的休息時間後,早班或晚班員 工的實際工作時間為7小時(8-1=7) ,全日班員工的實際 工作時間為10小時(12-2=10),洵予認定。 ⒌基上所述,依扣除休息時間後的工作時間,以及甲○○、乙○ ○任職期間各年度的基本工資換算後之時薪,暨歷年勞基 法修正的延長工時薪資計算結果,甲○○任職期間的加班費 如附表三所示,共計166,471元(22,408+60,704+70,267+1 3,092) 。而乙○○任職期間的加班費如附表四所示,共計5 2,222元。甲○○、乙○○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㈣關於特休未休部分: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 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又雇主應



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 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 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 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⒉本件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應給付甲○○特別休假未休部分之工 資9,75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甲○○則提起附帶上訴 ,請求上訴人再給付特別休假未休部分之工資5,180元。 惟兩造於本院審理就特別休假未休部分達成上訴人再給付 甲○○2,000元之合意(見本院卷一第299頁、卷二第104頁 )。是甲○○就此主張上訴人應再給付2,000元部分為有理 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甲○○、乙○○依勞基法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甲 ○○176,222元,及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乙○○52,222元,及自108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當。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甲○○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 人應再給付於2,000元本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至 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此部分之附帶上 訴應予駁回。乙○○提起附帶上訴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乙○○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 ;甲○○之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第463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帶上訴上訴範圍
起訴請求(元) 原審判准(元) 上訴請求(元) 備註 甲○○ 工資差額 234,848 0 234,848 全部上訴 加班費 189,434 166,471 6,914 部分上訴 特休未休工資 14,931 9,751 5,180 兩造合意此部分上訴人再給付2,000元。 提撥退休金 39,744 13,500 無 乙○○ 工資差額 12,190 0 無 加班費 94,806 52,222 25,439 部分上訴 提撥退休金 6,930 6,930 無
              
附表一:鑫陽朴子服飾業績表
月\年份 105 106 107 108 1月 631,815 655,110 359,249 2月 418,845 864,425 424,303 3月 435,251 646,304 291,643 4月 345,048 739,472 100,289 5月 289,932 321,804 290,508 6月 296,418 500,902 328,750 7月 491,982 487,619 8月 571,032 587,972 294,486 9月 356,214 431,654 445,778 10月 368,401 462,544 249,432 11月 389,816 610,954 262,464 12月 688,144 771,717 324,770

附表二:晴新服飾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6月止總業績表明細年月份 B. club 寶利生春夏 寶利生秋冬 華益 力其 總計 105.08 571,032 571,032 09 356,214 356,214 10 368,401 368,401 11 389,816 389,816 12 688,144 688,144 106.01 631,815 631,815 02 418,845 418,845 03 435,251 435,251 04 345,048 345,048 05 289,932 289,932 06 296,418 296,418 07 491,982 491,982 08 587,972 587,972 09 431,654 431,654 10 462,544 462,544 11 610,954 610,954 12 771,717 771,717 107.01 655,110 655,110 02 864,425 864,425 03 646,304 646,304 04 739,472 11,295 750,767 05 321,804 58,196 380,000 06 500,902 63,251 564,153 07 487,619 47,238 534,857 08 294,486 4,392 18,468 317,346 09 445,778 53,479 1,848 501,105 10 249,432 68,089 2,980 13,258 333,759 11 262,464 47,565 310,029 12 324,770 58,682 383,452 108.01 359,249 152,075 5,068 516,392 02 424,303 178,830 7,720 610,853 03 291,643 12,540 63,920 368,103 04 100,289 49,027 44,330 193,646 05 290,508 58,162 348,670 06 328,750 45,743 374,493

附表三、甲○○加班費計算表
一、105年度(均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105年8月1日到職,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4日。 ㈡依107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故工時7小時,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以8小時計算。 ㈢105年基本工資20,008元、時薪83元(20,008÷30÷8)。 ㈣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054元(83×1.34×2+83×1.67×6)。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664元(83×8)。 年/月 休息日 國定假日 備 註 合 計 105/8 4日× 1,054元 0 4,216元 105/9 4日× 1,054元 1日× 664元 中秋 4,880元 105/10 4日× 1,054元 1日× 664元 國慶 4,880元 105/11 4日× 1,054元 0 4,216元 105/12 4日× 1,054元 0 4,216元 總計 22,408元 二、106年度(均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4日。 ㈡工時7小時,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以8小時計算。 ㈢106年基本工資21,009元、時薪88元(21,009÷ 30÷ 8)。 ㈣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118元(88× 1.34× 2+88× 1.67× 6)。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704元(88× 8)。 年/月 休息日 國定假日 備 註 合 計 106/1 4日× 1,118元 2日× 704元 元旦、初一 5,880元 106/2 4日× 1,118元 2日× 704元 初二、228 5,880元 106/3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4 4日× 1,118元 2日× 704元 兒童、清明 5,880元 106/5 4日× 1,118元 2日× 704元 五一、端午 5,880元 106/6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7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8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9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10 4日× 1,118元 2日× 704元 中秋、國慶 5,880元 106/11 4日× 1,118元 0 4,472元 106/12 4日× 1,118元 0 4,472元 總計 60,704元 三、107年1、2月(均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4日。 ㈡工時7小時,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以8小時計算。 ㈢107年基本工資22,000元、時薪92元(22,000÷ 30÷ 8)。 ㈣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169元(92× 1.34× 2+92× 1.67× 6)。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736元(92× 8)。 四、107年3至10月(均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每日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4日。 ㈡依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故工時7小時,休息日加班費以7小時計算;國定假日加班費以1日(8小時)計算。 ㈢107年基本工資22,000元、時薪92元(22,000÷ 30÷ 8)。 ㈣休息日出勤7小時之加班費:1,015元(92× 1.34× 2+92× 1.67× 5)。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736元(92× 8)。 五、107年11、12月(均上全日班) 說明: ㈠工時10小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5日。 ㈡工時10小時,平日加班以2小時計算;休息日加班費以10小時計算。 ㈢107年基本工資22,000元、時薪92元(2,2000÷ 30÷ 8)。 ㈣平日加班2小時之加班費:247元(92× 1.34× 2)。 ㈤休息日出勤10小時之加班費:1,660元(92× 1.34× 2+92× 1.67× 6+92× 2.67× 2)。 年/月 休息日 國定假日 備 註 合 計 107/1 4日× 1,169元 1日× 736元 元旦 5,412元 107/2 4日× 1,169元 3日× 736元 初二.初三.228 6,884元 107/3 4日× 1,015元 0 4,060元 107/4 4日× 1,015元 2日× 736元 兒童、清明 5,532元 107/5 4日× 1,015元 1日× 736元 五一 4,796元 107/6 4日× 1,015元 1日× 736元 端午 4,796元 107/7 4日× 1,015元 0 4,060元 107/8 4日× 1,015元 0 4,060元 107/9 4日× 1,015元 1日× 736元 中秋 4,796元 107/10 4日× 1,015元 1日× 736元 國慶 4,796元 107/11 3日× 1,660元 0 平日加班2小時,247元× 22日 10,414元 107/12 3日× 1,660元 0 平日加班2小時,247元× 23日 10,661元 總計 70,267元 六、108年1、2月(均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每月休息4日。 ㈡工時7小時,休息日加班費以7小時計算;國定假日加班費以1日(8小時)計算。 ㈢108年基本工資23,100元、時薪96元(2,3100÷ 30÷ 8)。 ㈣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059元(96× 1.34× 2+96× 1.67× 5)。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770元(23,100÷ 30)。 年/月 休息日 國定假日 備 註 合 計 108/1 4日× 1,059元 1日× 770元 元旦 5,006元 108/2 4日× 1,059元 5日× 770元 除夕.初一.初二.初三.228 8,086元 總計 13,092元

附表四、乙○○之加班費計算表
一、108年2月16日至2月28日(上早班或晚班) 說明: ㈠工時7小時(1小時為休息時間),半個月休息2日。 ㈡工時7小時,未休息2日之加班費以7小時計算。 ㈢108年基本工資23,100元、時薪96元(23,100÷ 30÷ 8) ㈣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059元(96× 1.34× 2+96× 1.67× 5) ㈤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770元(23,100÷ 30) 二、108年3月1日至7月29日(上全日班) ㈠工時10小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約定每月休息6日。 ㈡乙○○4、5、6月各請假1日,故4、5、6月實休日數各為7日。3、7月休息日數各為6日。 ㈢工時10小時,平日加班2小時以2小時計算;休息日加班費以10小時計算。 ㈣108年基本工資23,100元、時薪96元(23,100÷ 30÷ 8) ㈤平日加班2小時之加班費:257元(96× 1.34× 2) ㈥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1,732元(96× 1.34× 2+96× 1.67× 6+96× 2.67× 2) ㈦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1,025元(前8小時:96× 8+加班2小時:96× 1.34× 2) 年/月 休息日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 平日加班2小時 備 註 合 計 108/2 1日× 1,059元 2日× 770元 0 例假日及和平紀念日 2,599元 108/3 4日× 1,732元 0 257元× 21日 12,325元 108/4 1日× 1,732元 2日× 1,025元 257元× 20日 兒童、清明 8,922元 108/5 1日× 1,732元 1日× 1,025元 257元× 22日 五一勞動 8,411元 108/6 3日× 1,732元 1日× 1,025元 257元× 19日 端午 11,104元 108/7 2日× 1,732元 0 257元× 21日 8,861元 總計 5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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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