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53號
TNHM,111,聲,353,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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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漢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漢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漢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送執行,受刑人並經法務部於民國 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業經本院審核附卷相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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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