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許晋誠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110 年度訴字第276 號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1030 號、110
年度偵字第3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4 關於許晋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就附表編號3 、4 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許晋誠犯附表編號4 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 「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許晋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 法不得持有、轉讓及施用。因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附件編 號1 、2 所示時間,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 宗通話時,蘇志宗請求許晋誠先貼新台幣(下同)1 千元代 購甲基安非他命,許晋誠即基於平價轉讓禁藥之犯意,將其 向不詳藥頭購得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由蘇志宗不 詳姓名年籍之朋友帶回給蘇志宗施用(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 10公克以上),惟蘇志宗事後並未給付1 千元與許晋誠。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審理範圍
本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全部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 、2 、3 、5 幫 助施用或轉讓毒品部分,均撤回上訴(本卷第108-109 、11 7 頁),已確定在案,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附表 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復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 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卷第112 頁),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偵 11030 卷第213 頁、本院卷第109 頁),證人蘇志宗亦證稱 被告當日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其另陳稱是向被告購 買等情並非可採,詳下述),復有原審法院109 年度聲監字 第349 號、109 年度聲監續字第520 號、556 號通訊監察書 及電話附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警卷第46-47 、49-50 、52-53 頁、偵11030 卷第35-39 頁),並有附件所示被告與蘇志宗 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偵11030 卷第27頁),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陳稱:「蘇志宗叫我幫他跟人家拿,我 想要跟他一起向人家拿,但蘇志宗叫他朋友來,也說錢不夠 ,身上也只剩1 、2 百元,後來藥頭說不要,我想那乾脆我 自己請蘇志宗,就拿我自己的請他吃,蘇志宗也沒有拿錢給 我」等語(本院卷第109-110 頁)。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 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 年11月18日上午7 時 57分32秒及8 時13分1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都是 我與蘇志宗的通話内容,但我不是賣給他,是幫他調貨」、 「(同日上午11時41分2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是 蘇志宗向我抱怨毒品品質不佳,他沒有過來找我」;於偵查 中復供稱:「蘇志宗說他11月18日向你買1 次安非他命,有 何意見?)可是我不記得,我根本就沒有賣他,他叫我幫他 拿有啊。(他說11月14日你有請他吃海洛因,有何意見?) 有。(蘇志宗說11月26日你有請他吃安非他命,有何意見? )有。11月18日他說要拿錢給我,但他都沒有拿錢給我。( 11月18日是否有拿安非他命給他?)有阿。就像請他吃,但 他又沒有拿錢給我,因為他說常常吃你的。(《提示11月18 日通訊監察譯文》蘇志宗在電話中說你先貼1 千元,有無此 事?)有。(後來蘇志宗有無給你錢?)沒有。我有給人家 1 千元,他說晚上要給我錢,也沒有」(警卷第7-8 頁、偵
11030 卷第213 頁)各等語,足見被告於11月18日當天確有 向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並將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交(由蘇志宗友人取回)給蘇志宗施用,此由附件第3 通對 話中,蘇志宗抱怨毒品品質不佳,被告回稱「我哪知,這是 今天才接觸到的」等語,亦可得證實,且若毒品係被告無償 提供或轉讓,則蘇志宗實無抱怨品質不佳,或與被告約定下 班後見面(疑似給錢)之理由及必要。依上開事證,應認被 告確有向上游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因蘇志宗來電請被告 先貼1 千元購毒,而基於互通有無、平價轉讓毒品之犯意, 將價值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由蘇志宗友人取回)給蘇 志宗無誤,縱認蘇志宗事後並未依約給付被告1 千元,亦難 認定被告係無償轉讓毒品,其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同時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 競合關係,因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為成年男子蘇志 宗,且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依重法優於輕法原 則,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被告轉讓 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 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應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 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 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
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轉讓禁藥罪之犯行(偵1103 0 卷第213 頁、本院卷第109-110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 察官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無非係以雙方通訊監察譯 文及證人蘇志宗之證述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則否認有於上揭 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除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為如上乙、貳之辯解(其所陳「未向藥頭購買毒品 ,而以自己之毒品無償提供蘇志宗施用」部分並不可採,業 如上述)外,另供稱:「我有請他,他身上也沒有錢,說改 天才要還我,我說不用,這請你就好了。當天他是叫另一個 人來的,後來他身上只剩下幾百元,說要叫我幫他調東西, 我說我自己施用的部分拿一點請他,請那個人拿回去給蘇志 宗,後來蘇志宗跟我見面的時候,他說我請他那麼多次了,
他不好意思,說要補貼我1 千元,我說『不用,請你就好了 ,朋友做那麼久了』」、「那天早上沒有跟蘇志宗見面,晚 上好像我還在工作時,他有來,他說我請他那麼多次,他要 補貼我,我說不用」、「我沒有販賣,有請蘇志宗吸食。我 有正當承包工作,吃甲基安非他命是提神的,怎麼可能冒那 麼大的風險賣他,還讓他欠錢,這種虧錢的生意有人要做嗎 ?1 千元是他自己說要我幫他貼,結果沒錢,就沒有了,我 也沒辦法去跟人家拿,我就把自己施用的撥一點請他吃而已 」各等語(本院卷第235 、238 頁)。經查: ㈠證人蘇志宗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證稱有於109 年11月18日, 在嘉義市西區大聖路某處,向被告購買1 千元甲基安他命( 警卷第25頁、偵3623卷第60頁) ;然於本院審理中進行交互 詰問即否認上情,改稱:「(你現在有辦法回憶當天是什麼 時候跟他交易毒品的嗎?)不知道是中午還是..。(你當天 是把1 千元現金當面交給他嗎?)好像沒有喔,我沒有拿錢 給他,因為那天我也不知道啊,裡面的物品,不知道什麼東 西啊。(你看過譯文之後,能否確定11月18日這天有去找許 晋誠拿毒品嗎?)那天去沒有啊。..(所以那天你是有與被 告見到面,沒有叫朋友過去找他拿毒品嗎?)因為我是叫我 朋友去的啊。(11月18日那天到底是你自己去找許晋誠,或 是你朋友去找許晋誠?)監聽譯文那天是我朋友去的啊。( 所以11月18日這天你沒有去找許晋誠?)沒有啊。(那你 為何警詢中說你有與許晋誠見面,並以1 千元價格向許晋誠 買毒品?)那是我人不舒服的時候這樣說的,我們也沒有交 易。..(你與許晋誠認識多久?)很久了,是從兒時認識的 朋友。(與被告認識期間,被告是否曾經請你吸食毒品?) 有。(你印象中有幾次,有沒有辦法想起來?)不記得了, 都互相有請。(你記得的這段期間,許晋誠是否曾經販賣毒 品給你?)沒有」。....「(《提示偵卷第60頁筆錄》檢察 官問你11月18日在大聖路向阿誠買1 千元安非他命,有沒有 這個事情,你回答『有』?)沒有,有去,但是沒有買。( 《提示今日勘驗對話內容》當時檢察官問你11月18日是不是 有跟阿誠見面,跟他拿安非他命,你回答『有』,檢察官再 問你那這一次有付錢嗎,你回答『我記得一次啊,18號啊, 在..大聖路的路邊啊』,檢察官續問就是18號這一次嗎,你 回答『對啊,我筆錄有做啊』,這句話實在嗎?)大聖路我 有去。(偵訊中你的回答是否實在?)不實在。(那你為什 麼跟檢察官說謊?)我沒有說謊,我那天有去,可是我們又 沒有金錢的交易。(那你為何不這樣跟檢察官說?)我忘了 。我有去,可是他請我的,我們都沒有金錢的交易啊,真的
啊」。....「(當天第3 通電話通話時間是11點41分,從8 點13分到11點41分之間,你有沒有與許晋誠見面?)那天我 有過去。(當天有3 通電話,第2 通與第3 通的通話時間點 之間,你有沒有與許晋誠見面?)沒有。(如果沒有,為何 說什麼品質不好?)因為我們有在做土水。(既然沒有見面 ,為何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說你有在大聖路向許晋誠購買 1 千元安非他命?)未答。(你之前都說有見面,剛才也說 有見面,只是沒拿到東西,在警察局及檢察官偵訊中也說有 去,並向他買1 千元的安非他命?到底有沒有與許晋誠在大 聖路見面?)有見面,但是我們沒有那個啊。(109 年11月 18日你與許晋誠如何約在大聖路見面?)我直接過去找他的 。(沒有事先約就直接過去嗎?)對。(沒有約能找到人嗎 ?)如果沒有見到,我就走而已。(你去找許晋誠時,有無 向他買1 千元的安非他命?)沒有」(本院卷第210-230 頁 )各等語,先後證詞反覆不定,明顯有瑕疵。
㈡另依雙方當日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如附件): 1.109 年11月18日上午07:57:32至08:00:11,被告(A)打 電話給蘇志宗(B),蘇志宗表示要叫朋前來找被告,被告回 稱身上僅剩1 千元,蘇志宗又表示要請朋來順便拿錢過來給 被告,並疑似與被告確認毒品種類及詢問價格,被告回答價 錢「3 或35」之後,又說:「你就知道那個人..」等語,觀 其語意應係抱怨毒品藥頭之販售價格並不便宜,且蘇志宗亦 知悉該藥頭為何人,足認蘇志宗與被告並非一般毒品買方與 賣方之直接關係。
2.同日上午08:13:10至08:13:43,被告(A)又打電話給蘇 志宗(B),告知蘇志宗可以叫他的朋友過來了,蘇志宗則向 被告表示「你先幫我貼1 千元,我晚上再跟你算」等語,並 經被告應允。同日上午11:41:02至11:41:50,蘇志宗(B ) 又打電話向被告(A)抱怨品質不佳(疑似指毒品品質), 被告則表示不清楚,因為是當天才接觸到的新品,蘇志宗乃 表示等被告下班後再前往雙方均熟悉的地點找被告等語。依 上開兩通對話內容,可見蘇志宗於施用被告交付之毒品前, 並未與被告約定見面或交易,而係由蘇志宗之友人與被告見 面,且該友人並非代理蘇志宗與被告為交易,否則蘇志宗實 無須另向被告表示「你先幫我貼1 千元,我晚上再跟你算」 ,渠等間是否為買賣毒品之關係,顯有疑問。證人蘇志宗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9 年11月18日,在嘉義市西區大聖路 某處,向被告購買1 千元甲基安他命」云云,更與上開對話 所顯示雙方之互動內容有出入,難認與事實相符。 ㈢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雖表示認罪(一審卷第116 、185 頁);
然依被告供稱:「偵查中所述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蘇志宗 部分,蘇志宗叫我幫他處理,是叫我幫他買毒品,我有把甲 基安非他命給他,但後來蘇志宗沒有給我錢,我就想說算了 請他好了,就沒有跟他收錢」(一審卷第116 頁)、「毒品 本來是我自己買回來要吃的,本來買2 千元,後來蘇志宗說 要毒品叫我撥一半給他,我就撥一半給他算他1 千元,但是 他還沒有拿給我」(一審卷第185 頁)、「(第1 通電話是 與何人對話?)蘇志宗。(說了什麼?)蘇志宗叫我幫他拿 甲基安非他命,他錢不夠,叫我幫他拿,先幫他墊錢,我就 幫他墊錢,所以我幫他拿1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我晚上或 是下午拿毒品給他的,確切時間我也忘記了。(第3 通電話 蘇志宗就跟你抱怨毒品品質不好,有何意見?)應該是當天 上午08:13至11:41之間就拿毒品給蘇志宗了。(當天拿給 蘇志宗的毒品何來?)跟『阿秋』拿的。(你何時去跟『阿 秋』拿的?)我當天早上8 點之前先去拿毒品回來要自己吃 ,我8 點要去工作之前先去拿毒品,所以我8 點之前去買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你既然身上就有2 千元安非他命, 為何還在電話中跟蘇志宗說一大堆?)蘇志宗叫我拿半錢, 我就沒那麼多,所以8 點過後這通電話講完後我沒有再跟別 人買,我就撥我剩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他,蘇志宗叫我幫他 拿,像我們兩個合資,他叫我幫人家拿,他錢不夠,叫我先 幫他貼錢。..(你在電話中為何跟蘇志宗說你當時身上剩1 千塊而已,是何意?)因為蘇志宗叫我幫他貼錢,但是我身 上沒那麼多錢。(可是在這句話之前,並沒有提到到底蘇志 宗要多少毒品,你怎麼會隨即說『我沒有那麼多,身上只剩 1 千塊而已』?)『我沒有那麼多』指我沒有那麼多錢,我 印象中他是要問我身上有多少錢,要合資。(可是對話似乎 看不出來是有要合資的意思?)因為我有在工作,從頭至尾 他都會邀我合資,所以見面就是在講這個,問我身上有多少 ,因為我們平常就會合資半錢或一錢,大約3 千元、5 千元 。(所以這次最後並沒有合資,而是你把你身上的毒品撥給 他算他1 千元?)講完電話後我們實際上沒有合資再去買毒 品,我把我身上的毒品撥給他,算他1 千元。因為我之前有 請蘇志宗,這次我原本也沒有要跟他拿錢,他說不好意思要 給我錢,所以這次也有算錢」(一審卷第196-198 頁)等事 實,可認被告並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並藉此營利之 意圖,僅係將原本購入準備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平價轉讓給 蘇志宗。參酌被告與蘇志宗是從小認識的朋友,已據其二人 供陳在卷(本院卷第212 、235 頁),關係應屬密切,且被 告亦另有無償轉讓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施用之情
形(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 、5 部分),依罪疑利歸被告原則 ,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尚難僅憑上開所謂認罪之供述,即 遽以販賣毒品罪相繩;惟因起訴與審判之基礎事實相同,爰 予變更論罪法條。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被告此部分犯行,僅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 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詳述如上,原審遽論以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以上開情詞辯 稱「僅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並非販賣毒品」,指摘原判決 不當,核屬有理由,原判決就此部分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 判;就附表編號3 、4 所定應執行刑(5 年6 月)部分,因 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二、茲審酌被告:⑴高中肄業智識程度;⑵已婚,入監前與母親 、配偶、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⑶承包改建工程,經濟狀況 不佳;⑷前曾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施用毒品等罪經判 處罪刑確定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未久即再犯本案,難認素行良好;⑸無視政府毒品禁令,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健康;⑹ 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附表編號4 「本院判決 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含SIM 卡1 枚)(見偵11 030 卷35-39 頁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 其供陳在卷(一審卷117 頁),並有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為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雖以1 千元平價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惟供稱 蘇志宗事後並未給付1 千元,業如上述,雖與蘇志宗之證詞 有異,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述不實,自應為有 利之認定,認被告尚未實際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判決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1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㈠ 許晋誠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撤回上訴) 2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㈡ 許晋誠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撤回上訴) 3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㈢ 許晋誠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撤回上訴) 4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2 許晋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許晋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5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㈤ 許晋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撤回上訴)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A:許晋誠,B:蘇志宗)
編 號 監察目標 通話號碼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基地台地址 1 000000-000-000 (發話) 000000-000-000 2020/11/18 上午 07:57:32至 08:00:11 B:喂 A:喂,你說怎樣 B:你現在人在哪 A:我在去工地的路上啊 B:我叫我朋友過去就好了啊 A:你叫你朋友過來 B:嗯啊 A:不過我沒有那麼多啊 B:哈 A:我現在沒那麼多 B:不然你有多少 A:我現在身上剩1千塊而已 B:我要看他還有多少錢?不然叫他要先來我這邊拿一拿再過去 A:哈 B:叫他先過來順便拿一拿,拿錢過去給你啊 A:哈,拿錢過來給我? B:嗯啊 A:你現在到底要幹嘛啦 B:査某ㄟ,要我這一種的捏 A:嘿 B:你不是聯絡好了嗎 A:那隨時聯絡都有啦,你現在是要我幫你處理粗工嗎 B:對啊,粗工啊 A:你朋友要拿錢過來給我喔 B:嗯啊 A:他現在要過來還是怎樣 B:是啊我有叫他過去你那邊 A:要半天就好喔 B:半天就好啊,阿一天多少? A:一天喔不知道是3還是35,你就知道那個人... B:不是捏?一半捏 A:嗯啊.. B:我等下再打 3G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0號(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 000000-000-000 (發話) 000000-000-000 2020/11/18 上午 08:13:10至 08:13:43 B:喂,怎樣 A:喂,好了啦,你可以叫他過來了 B:我朋友嗎 A:嗯啊 B:他等一下就過去了 A:好 B:你先幫我貼一千,我晚上再跟你算 A:好 B:處理一下 A:好 3G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00○00○00○00○00號7樓頂 3 000000-000-000 (受話) 000000-000-000 2020/11/18 上午 11:41:02至 11:41:50 A:怎樣 B:你在幹嘛 A:做工啊,幹嘛,要幹嘛快說啦 B:那個品質怎麼這樣 A:怎樣 B:品質差那麼多 A:我哪知,這是今天才接觸到的 B:喔,這是新的喔 A:是啊 B:喔,好啦好啦,你今天幾點會下班我過去找你啊 A:你一樣過來這邊啊 B:喔好啦 4G嘉義市○區○○街000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樓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