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瑞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83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嘉瑞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 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於民國107年至108年1、2月間 ,將其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 區○○路000巷00號旁,所有人為不知情之李嘉瑞母親李陳金 秀)出租予不詳之人及借予蔡明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等人堆放廢棄物,前後堆放55包太 空包(內裝沙狀不明廢棄物)、廢木材、廢樹枝、廢塑膠粒 、大量廢棄雜物及營建廢棄物等物,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於108年11月8日前往上開地點稽查始查獲上情。因認被 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 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犯嫌,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罪刑,被 告不服,於110年12月12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嗣已於111年4 月8日死亡,有臺南市○○區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37、141頁)附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容 有違誤,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前揭規 定,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另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刑事訴訟法之沒收特 別程序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先後修正公布,
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 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 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 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 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又修正後之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則明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 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 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規定:沒收,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第1項);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2項);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第3項)。其中立法說明略以:「因沒收已 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 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 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 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 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換言之,沒收新制施 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因被告死亡而判決不 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犯罪所得等,依法仍得由檢察官視 個案情節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