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薪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406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1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簡薪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 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薪育(下稱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13 5條第3項第1款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被 告原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本院審理時,寄監於 法務部○○○○○○○○○○○期間,經醫師診斷「敗血性休克」,於 民國110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因有危及生命之虞,於同年1 2月24日申請保外醫治獲准,保外醫治期間自110年12月24日 起至111年1月23日止,嗣展延保外醫治3個月,自111年1月2 4日至111年4月23日,持續於中國醫學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住 院治療,並經醫師診斷「⒈慢性呼吸衰竭,氣管內管插管併 呼吸器使用,⒉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 ,⒊第二型糖尿病」,持續低血壓、高燒及意識不清等問題 於加護病房以呼吸器及昇壓劑治療中。嗣再經展延保外醫治 期間3個月,自111年4月24日至111年7月23日等情。有法務 部○○○○○○○○○○○收容人資料表、本院110年12月21日公務電話 查詢紀錄表、法務部○○○○○○○○110年12月22日南所衛字第110 00140290號函、本院110年12月27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受刑人緊急保外醫治報告表、法務部矯正 署111年1月4日法矯署醫決字第11001126910號函○○○○○○○○鹿 草分監受刑人保外醫治展延申請報告表、臺南市立醫院診斷 證明書、受刑人保外醫治察看報告表、察看保外醫治收容人 照片)、111年1月17日法矯署醫決字第11101004180號函( 含附件受刑人保外醫治展延申請報告表、受刑人保外醫治察
看報告表、察看保外醫治收容人照片等)、111年4月18日法 矯署醫決字第11101031770號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6 7、83、87至113頁)。是以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足認其確 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即有首揭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