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①劉嘉祐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被上訴 人 ②劉淵漢
③劉錦章
④劉錦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花 住同上 被上訴 人 ⑤劉俊傑
⑥劉秀俊
⑦劉家銘
⑧劉又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啟宏
劉淵漢
被上訴 人 ⑨劉泉源
⑩劉鍊鑫
⑪劉素娟
⑫劉鴻文
⑬劉柏君
⑭劉其文
⑮劉政潔(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⑯劉桂珍(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⑰劉俞呈(即劉煥文之承受訴訟人)
⑱劉振枝
⑲劉淑孟
⑳李肇唐(即劉淑珠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㉑李文琪(即劉淑珠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㉒劉淑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徐湘閔律師
被上訴 人 ㉓劉詩怡
㉔劉亞倫
兼㉓法定代
理人及㉔訴
訟代理人 ㉕劉澤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
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應更正爲本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 。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劉泉源、劉素娟、劉鴻文、劉其文、劉政潔、劉桂 珍、劉俞呈、劉柏君、劉俊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 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如附表一編號1至12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 地)爲兩造之先祖劉慈所有,而分由大房劉玉、二房劉瑞、 三房劉追之子孫共同繼承而分別共有。兩造中之劉泉源、劉 素娟、劉鍊鑫、劉鴻文、劉其文、劉政潔、劉桂珍、劉俞呈 、劉柏君係屬大房子孫(下稱大房等人);劉淵漢、劉錦賜 、劉錦章、劉又誠、劉秀俊、劉俊傑、劉嘉祐、劉家銘係屬 二房子孫(下稱二房等人);劉振枝、劉澤嘉、劉淑觀、劉 淑孟、劉亞倫、劉詩怡、李肇唐、李文琪係屬三房子孫(下 稱三房等人)。各地號土地之面積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面 積爲7818.64㎡,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之一、之二、 之三所示,依物之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 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復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求為裁判原物分割之判決。原審 判決依三房等人所主張之臺中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 108年5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案 (含補償方式,下稱乙方案)為分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依臺中 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0月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 稱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含補償方式,下稱甲方案)為分 割。
二、被上訴人答辯:
㈠劉鍊鑫、劉淵漢、劉錦章、劉錦賜、劉家銘、劉又誠:主張 採甲方案,就分得部分同意保持共有,對於原審送不動產估 價師鑑定補償金額之結果沒有意見等語。聲明:同上訴人。
㈡劉秀俊:主張採甲方案,就分得部分同意保持共有,對於原 審送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補償金額之結果沒有意見;又系爭土 地中有部分土地受法定空地之套繪管制,應不得分割等語。 聲明:同上訴人。
㈢劉振枝:主張採乙方案,就分得部分不同意保持共有,對於 原審送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補償金額之結果沒有意見。聲明: 上訴駁回。
㈣劉澤嘉、劉淑觀、劉淑孟、劉亞倫、劉詩怡、李肇唐、李文 琪:主張採乙方案,就分得部分同意保持共有,對於原審送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補償金額之結果沒有意見。聲明:上訴駁 回。
三、劉泉源、劉素娟、劉鴻文、劉其文於原審主張甲方案。四、劉桂珍、劉俞呈、劉柏君、劉俊傑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判決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2土地曾於105年8月29日經臺中市政 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分割方法(見原審卷一第114 至117頁),上訴人不服調處結果而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 請求,且兩造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無法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 。
㈡次按建築法所稱之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 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 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 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 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文規 定。而主管機關內政部依上開規定,乃訂定建築基地法定空 地分割辦法,並於該辦法第3、4條分別定明「建築基地之法 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不得為之。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 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每一建築基 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 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建築基 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 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 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是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如其分割符合上開規定,即無加以禁止之理。又依上開辦 法第6條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 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 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 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3條或第4條規定」,則法院就建 築基地裁判分割後,共有人即可依分割結果辦理土地登記, 如欲就分割後之土地單獨申請建築,則仍須具備符合同辦法 第3或4條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故法院就建築基地之法定 空地酌定分割方法時,自應考量上開規定而為妥適之判斷, 然尚難以此遽謂凡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即均屬民法第823條 第1項所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㈢經查:
⑴①劉錦賜(二房)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 00號坐落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②劉秀俊、劉俊 傑(二房)共有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 坐落於同段0000地號土地,③劉淵漢(二房)所有建物即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坐落於同段0000、0000地 號土地,④上訴人、劉家銘之父親劉啟宏(二房)所有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坐落於同段0000、00 00地號土地,此有上開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四第64至67頁、卷五第37至45頁)。上開劉錦賜等 人所有建物(下稱系爭二房建物)係以其坐落同段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毗鄰之同段0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同段0000~0000地 號土地)為基地,而領得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 局)67年第3264號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執照), 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爲系爭執照套繪在案,此有都發局 檢送之系爭執照相關卷宗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35至46頁 )。
⑵原審曾就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因法定空地套繪之問題函詢 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鼎諭估價師),鼎諭估價師 回覆:「依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附件基地規劃圖得知, ○○區○○段0000~0000地號合計面積4,392㎡(現為4,398.11㎡, 疑爲地籍重測所致),檢討實際建築基地為3,262㎡【原基地4 ,392㎡-不列入建築基地部分(騎樓退縮378.4㎡+整地、防火 巷751.4㎡)=3262.6㎡】,內含3073.88㎡住宅區用地及188.74
㎡法定空地(3073.88+188.74≒3262.6)。……188.74㎡法定空 地,除0000~0000地號(67)建都字第3264號建造執照四間 透天厝辦理土地權利分割過程,就其應留設188.74㎡法定空 地集中於0000~0000地號外,則188.74㎡法定空地係抽象存在 於0000~0000地號土地,並非局限於特定地理位置或特定土 地事實,此有鼎諭估價師回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56頁 )。
⑶本院向都發局函詢系爭土地之甲、乙分割方案是否符合建築 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都發局函覆:「查○○區○○段 0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及同段0000、0000地號土 地係本局67年3264號建築執照套繪在案。……上開執照套繪土 地若未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仍 受其套繪管制,未來申請建築執照時,應與上開執照合併檢 討建蔽率。……次查來函附圖一、二之分割方案,查無67年32 64號建築執照基地之建蔽率檢討,無標示其法定空地留設位 置及擬分割方案中各分割基地之尺寸標示,本局無法判斷分 割方案是否符合建築基地法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見 本院卷二第87至88頁)。查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均未將應保 留爲法定空地之具體位置標示於分割方案中,且均表示待本 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始願意進行法定空地之基地整理( 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79頁) ,本院尚無法依法定空地之具體 坐落位置,判斷是否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⑷惟觀看甲方案就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由兩造依附表三所 示之應有部分取得,乙方案就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由 二房及三房等人依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分取得,依附圖一及 附圖二顯示,無論採甲、乙何種方案,系爭二房建物坐落土 地均有與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相連接,即甲、乙方案均 已考量日後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進行法定空地基地整理 時,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可能性。且法定空地 面積188.74㎡,僅占建築基地面積3262.6㎡之5.8%(188.74÷3 262.6≒5.8%),日後兩造規劃法定空地之具體位置,應可符 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所以系爭土地之分割 ,雖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規範之情形,惟依 前開說明,法院仍得於符合該條規範之情形下予以裁判分割 ,至究應如何裁判分割,純屬分割方法之選擇,尚不得謂系 爭土地因此不得分割,應可認定。
⑸基上,兩造就系爭土地未以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分割方案迄未能達成 協議,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分割,於法有據,自 應准許。
㈣按「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 利用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 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審酌如下: ⑴系爭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有臺中市○○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25頁及反面)。又經原審 現場勘驗結果,系爭土地大部分爲荒廢土地,部分爲荔枝園 ,系爭土地上除搭建3個鐵皮車庫外,無其他地上物,此有 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三第46頁)。再依鼎諭估價師出具 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估價報告書)記載,系爭土地處 於臺中市○○區北勢東路與平等路正臨接北勢東路地理區位, 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土地相毗鄰,附表一編號8至12土地相 毗鄰;系爭土地合計面積爲7818.64㎡(約2,365.14坪),區 塊物理面積相對大,地型周界近完整二宗都市土地住宅區建 築用地;地型東西近長方形樣態,東側臨接50米臺灣大道, 西側臨15米北勢東路(見估價報告書第51、52頁),所以系 爭土地採原物分割並無困難,自得採原物分割之方式爲分割 。
⑵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 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 適用民法第82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為同條第6 項所明定。經查,依附表二之一、之二、之三所示,兩造於 系爭1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自不同,且附表一編號1至7土地 爲相鄰土地,附表一編號8至12土地爲相鄰土地,編號7及編 號8土地間爲同段0000地號之國有土地,意即本件若採合併 分割,僅能就附表一編號1至7土地爲合併分割,及就附表一 編號8至12土地爲合併分割。觀看甲方案係採附表一編號1至 7土地(即同段0000地號土地以北)及附表一編號8至12土地 (即同段0000地號土地以南)各合併分割後,依兩造於分割 前應有面積分配取得面積;乙方案係採逐筆實體分割,依兩 造於分割前應有部分分配取得持分。
⑶按民法第824條第4項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載明: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固應消滅其共有關係,然因共有人之 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有時仍有維持共有
之必要。例如分割共有土地時,需保留部分土地供為通行道 路之用是,爰增訂第四項,賦予法院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 予分割之裁量權,以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又此項共有,應 包括由原共有人全體或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之二種情形。」 ,而所謂共有人之利益,不僅指共有人表明其願維持共有關 係時之共有人利益,當事人不願維持共有,然確有此種必要 時之共有人客觀利益亦足當之。經查,甲方案係就系爭土地 分爲附圖一A2、B2、C2、D2、E2等5個區塊,其中A2、E2分 歸由三房等人依附表三所示持分面積維持共有,B2、D2分歸 由大房及二房等人依附表三所示持分面積維持共有,C2分歸 由三房之劉振枝單獨所有;乙方案係就系爭土地分爲附圖二 A、B、C、D、E、F、G、H、I、J、K、L、M、N、O等15個區 塊,其中A、B、C、D、E、F分歸由大房等人依附表四所示持 分維持共有,I、J、K分歸由三房等人依附表四所示持分維 持共有,K、L、M、N、O由二房等人依附表四所示持分維持 共有,G分歸由三房之劉振枝單獨所有。依甲、乙方案可知 ,除了劉振枝因僅於附表一編號5土地有持分1/3,且聲明不 願意與其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而單獨取得分歸之土地;其餘 共有人係採各房均維持共有之原則進行分割,且爲多數共有 人同意。蓋依附表二之一、之二、之三所示,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各筆不一,多則24人,少則17人,依甲、乙方案可將 各筆土地之共有人減少至5至17人,且共有人均爲同房子孫 ,已提高各筆土地完整利用之可行性,應認此分割方式符合 共有人之客觀利益。
⑷按共有物之分割,除公平原則外,應依其性質,並斟酌其割 後之經濟效用,而為適當之分配。系爭土地屬建地,並位於 商業區,其分割方法自應使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得以建築 ,始能地盡其利發揮其經濟效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29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估價報告書記載系爭土地 爲都市土地,面積適中,地界近似整齊住宅區建築用地(見 估價報告書第93頁),系爭土地分割雖得消滅共有關係,惟 原完整地形再予細分,造成土地經濟利用因地形周界變化, 基地配置建築量體減損,造成整體地價損失之事實(見估價 報告書第52頁),意即建地如愈集中利用開發,價值愈能提 升,則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考量日後開發爲建築利用之 利益。經查,曱方案將系爭土地劃分爲5個區塊(如附圖一 ),將最北(即附圖一A2)及最南(即附圖一E2)分歸由三 房等人取得,另三房中劉振枝單獨取得附圖一C2,附圖一B2 、D2分歸由大房、二房等人取得,甲方案將三房等人分歸之 土地分散爲北、中、南三處,而由大房、二房等人分歸取得
南、北之間集中之區塊,顯然未考量三房等人日後得以集中 利用之利益。而乙方案雖將系爭土地分爲15個區塊(如附圖 二),惟每一房分配到的區塊集中,亦即北側集中之區塊由 大房等人分歸取得(即附圖二A、B、C、D、E、F),中間集 中之區塊由三房等人分歸取得(即附圖二G、I、J、K),南 側集中之區塊由二房等人分歸取得(即附圖二K、L、M、N、 O),各房分得之區塊得以集中利用,避免建築量體減損而 造成整體地價損失。就建築基地集中利用來說,乙方案顯然 較甲方案兼顧三大房之利益,本院認乙方案較甲方案爲適宜 。
⑸又查,依鼎諭估價師於原審提出之意見,系爭二房建物分別 於68年10月~12月間完工,依營建當時建蔽率之規定爲60%, 而建築測量成果圖計算系爭二房建物之營造建蔽率均小於60 %,即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建物實際建蔽率爲54.99% 、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建物實際建蔽率爲57.27%、臺 中市○○區○○○道0段0000號建物實際建蔽率爲57.23%、 臺中 市○○區○○○道0段0000號建物實際建蔽率爲57.58%;而同段00 00地號土地與0000地號土地未直接連接,中間夾雜同段0000 地號土地,應得推定○○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 ○○道0段0000號建物,坐落於同段0000地號土地),其法定 空地留設0000、0000地號土地,無存留於同段0000地號土地 之可能(見原審卷四第25至26頁)。則乙方案由二房等人分 歸取得附圖二K、L、M、N、O等土地(均爲系爭執照套繪之 土地),即與系爭二房建物基地相連接,已考量日後法定空 地基地之規劃,得以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 。
⑹再查,乙方案係就系爭土地由北到南分爲三大區塊,三大區 塊之圖形係依上訴人最早提出就12筆土地合併分割之方案略 爲調整,該方案大房等人所分配取得之位置即爲附圖二A、B 、C、D、E、F區塊,大房中之劉泉源、劉素娟、劉鍊鑫、劉 鴻文、劉其文、劉柏君等人均表示同意採此方案,此有105 年11月2日之同意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4頁),雖然 因12筆土地無法合併分割,上訴人始主張甲方案,惟就大房 曾對取得附圖二A、B、C、D、E、F區塊土地表示同意,應認 乙方案將附圖二A、B、C、D、E、F區塊分歸由大房等人取得 ,應符合大房等人之利益。
⑺且按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固應加以考量,惟該使 用狀況縱共有人間有分管之約定,法院亦不受其拘束(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裁判要旨可參)。經查,上訴人 主張乙方案中(即附圖二)H、J區塊原屬於二房等人耕作荔
枝園之範圍,當將H、J區塊分歸二房等人,而主張乙方案非 妥適之分割方法云云,並提出同意書爲證。觀看同意書上記 載:「茲同意○○○段○○○段000、000等9筆土地分割依原有自 耕地分割。唯000-00劉森汀土地和劉追000-00、000-0土地 依一坪換一坪原則交換。」(見原審卷五第101頁),該同 意書簽署日期爲85年12月11日,其上簽名者於兩造僅有劉振 枝、劉澤嘉、劉淵漢、劉俊傑、劉秀俊、劉錦賜等人,並非 全體共有人,自無法以該同意書拘束兩造。況且該同意書上 並未載明「原有自耕地」之位置,亦難以此作爲分割方案之 考量。𪱍
⑻至於上訴人主張若採乙方案,大房及二房分歸取得土地面臨 臺灣大道之長度比例少於三房,而主張乙方案非公平之分割 方法云云。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7土地臨接臺灣大道長度75 .5公尺,編號8至12土地臨接臺灣大道長度66公尺(見估價 報告書第53頁),總長度爲141.5公尺。觀看乙方案(即附 圖二)中臨接臺灣大道之F區塊由大房等人分歸取得,臨接 臺灣大道之G、I、H、J區塊由三房等人分歸取得,臨接臺灣 大道之N、O區塊由二房等人分歸取得。依附圖二臺灣大道與 系爭土地經界線之長度比例,可以計算出F區塊占總長約18% 、G、I、H、J區塊占總長約38%,N、O區塊占總長約44%,即 大房和二房分得區塊占總長約62%(計算式:18%+44%=62%) ,三房所占長度僅比總長三分之一略多,三房若因分歸取得 之土地因臨接臺灣大道較多,土地價值高於大房、二房 應 分歸取得之土地價值,估價報告書已就此計算出三房等人應 補償之金額(詳後述),上訴人以此主張乙方案不可採,並 無理由。
⑼基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 分割前使用狀態、分割後利用及經濟效用,並兼顧公平原則 等情,本件應以乙方案之分割方法為可採,各共有人分得位 置及面積如附圖二及附表四所示。
㈤系爭土地依乙方案分割結果,共有人所各自取得之土地形狀 、所在位置、交通情形等均有所差異,經濟價值顯有不同, 且部分共有人之分割面積與應有部分面積亦有差距,為使兩 造分割後取得之價值均等,應有以金錢補償之必要。經原審 囑託鼎諭估價師鑑定結果,系爭土地(含實地、公共設施保 留地、法定空地在內)於分割前全部加總地價爲新臺幣(下 同)5億8,173萬2,986元(見估價報告書第185頁),再依土 地分割後各宗土地地價及分割前、後各共有人財產變動情形 ,計算出受益人(即應補償人)劉亞倫、劉淑觀、劉淑孟、 李肇唐、李文琪、劉振枝等人之受益金額共362萬71元,而
應分別補償如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六方案三,下同)所示 受損失人(即受補償人)劉淵漢等人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見 估價報告書第209至212頁),且兩造對於估價報告書之鑑定 結果均無意見,應可作為本件補償之計算基礎。兩造按乙方 案分割所分得部分之經濟效益,既與其各自應有部分之比值 不相當,據此計算,劉亞倫、劉淑觀、劉淑孟、李肇唐、李 文琪、劉振枝等人各應補償劉淵漢等人之金額如附表五所示 ,俾兼顧共有人利益及實質公平。
六、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利用 之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兩造所提分割方案之優劣及 共有人之意願等情,認以乙方案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 地,應屬適當。從而,原審所為裁判,於法並無違誤。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 敘明。
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 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 同,故由上訴人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本院酌量兩造 之情形,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比例 分擔(詳如附表六所示),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 所示(原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有誤,應更正爲 本判決附表六)。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共有土地地號 重測前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 1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56.11㎡ 2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420.10㎡ 3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403.31㎡ 4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408.70㎡ 5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973.10㎡ 6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60.36㎡ 7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528.10㎡ 8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262.80㎡ 9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06.06㎡ 10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85.52㎡ 11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1423.59㎡ 12 ○○區○○段0000地號 ○○○段○○厝小段 000-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890.89㎡ 合計 7818.64㎡
【附表二之一 】大房共有人於12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區 ○○段 劉泉源 劉鍊鑫 劉素娟 劉政潔 劉俞呈 劉桂珍 劉其文 劉柏君 劉鴻文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20/1800 20/1800 20/1800 20/600 40/600 20/600 0000地號 1/6 10/600 10/600 10/600 40/600 1/600 29/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20/1800 20/1800 20/1800 20/600 40/600 20/600 0000地號 4/60 3/60 3/60 20/1800 20/1800 20/1800 20/600 40/600 20/600
【附表二之二 】二房共有人於1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區 ○○段 劉淵漢 劉錦賜 劉錦章 劉秀俊 劉俊傑 劉嘉祐喆 劉家銘 劉又誠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0000地號 1/12 1/24 1/24 1/24 1/24 1/48 1/48 1/24
【附表二之三 】三房共有人於1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區 ○○段 劉振枝 劉淑觀 劉淑孟 劉亞倫 劉詩怡 劉澤嘉喆 李肇唐 李文琪 0000地號 1/3 0000地號 1/3 0000地號 29/90 1/90 0000地號 119/360 1/360 0000地號 1/3 0000地號 1/15 1/15 1/90 11/90 1/30 1/30 0000地號 1/15 1/15 3/360 11/90 1/360 1/30 1/30 0000地號 1/15 1/15 43/360 1/90 1/360 1/30 1/30 0000地號 1/15 1/15 3/15 0000地號 1/360 119/360 0000地號 1/360 119/360 0000地號 1/15 1/15 1/90 17/90
【附表三】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部分:
附圖一編號 權利人 持分面積 分割前地號 A2部分(1025.56㎡) 李肇唐、李文琪(三房) 112.56㎡ 0000地號(156.11㎡) 劉淑觀(三房) 112.56㎡ 0000地號(420.10㎡) 0000地號(403.31㎡) 0000地號(408.70㎡) 0000地號(973.10㎡) 0000地號(160.36㎡) 0000地號(1528.10㎡) 劉澤嘉(三房) 10.31㎡ 劉亞倫(三房) 471.19㎡ 劉詩怡(三房) 206.37㎡ 劉淑孟(三房) 112.56㎡ B2部分(2699.86㎡) 劉泉源(大房) 269.99㎡ 劉鍊鑫(大房) 202.49㎡ 劉素娟(大房) 202.49㎡ 劉政潔(大房) 67.5㎡ 劉桂珍(大房) 67.5㎡ 劉俞呈(大房) 67.5㎡ 劉鴻文(大房) 195.74㎡ 劉其文(大房) 269.99㎡ 劉柏君(大房) 6.75㎡ 劉淵漢(二房) 337.48㎡ 劉錦賜(二房) 168.74㎡ 劉錦章(二房) 168.74㎡ 劉秀俊(二房) 168.74㎡ 劉俊傑(二房) 168.74㎡ 劉又誠(二房) 168.74㎡ 劉嘉祐(二房) 84.37㎡ 劉家銘(二房) 84.37㎡ C2部分(324.36㎡) 劉振枝(三房) 324.36㎡ D2部分(2512.57㎡) 劉泉源(大房) 245.56㎡ 0000地號(1262.80㎡) 0000地號(106.06㎡) 0000地號(85.52㎡) 0000地號(1423.59㎡) 0000地號(890.89㎡) 劉鍊鑫(大房) 184.17㎡ 劉素娟(大房) 198.42㎡ 劉政潔(大房) 49.37㎡ 劉桂珍(大房) 49.37㎡ 劉俞呈(大房) 49.37㎡ 劉鴻文(大房) 145.85㎡ 劉其文(大房) 170.57㎡ 劉柏君(大房) 163.62㎡ 劉淵漢(二房) 314.07㎡ 劉錦賜(二房) 157.04㎡ 劉錦章(二房) 157.04㎡ 劉秀俊(二房) 157.04㎡ 劉俊傑(二房) 157.04㎡ 劉又誠(二房)𠉛𠉛 157.04㎡ 劉嘉祐(二房) 78.52㎡ 劉家銘(二房) 78.52㎡ E2部分(1256.29㎡) 李肇唐、李文琪(三房) 84.19㎡ 劉淑觀(三房) 150.65㎡ 劉澤嘉(三房) 502.35㎡ 劉亞倫(三房) 186.14㎡ 劉詩怡(三房) 182.31㎡ 劉淑孟(三房) 150.65㎡
【附表四】乙方案各共有人分得部分:
附圖二編號 權利人 持分 A部分即0000地號(156.11㎡) B部分即0000地號(420.10㎡) C部分即0000地號(403.31㎡) D部分即0000地號(408.70㎡) F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648.73㎡) 劉泉源(大房) 1/5 劉鍊鑫(大房) 3/20 劉素娟(大房) 3/20 劉政潔(大房) 1/20 劉桂珍(大房) 1/20 劉俞呈(大房) 1/20 劉鴻文(大房) 29/200 劉其文(大房) 1/5 劉柏君(大房) 1/200 E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569.26㎡) 劉泉源(大房) 129/679 劉鍊鑫(大房) 55/386 劉素娟(大房) 55/386 劉政潔(大房) 11/417 劉桂珍(大房) 11/417 劉俞呈(大房) 11/417 劉鴻文(大房) 16/197 劉其文(大房) 43/738 劉柏君(大房) 65/231 G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324.37㎡) 劉振枝(三房) 1/1 I部分即0000地號(160.36㎡) 劉淑觀(三房) 1/5 劉詩怡(三房) 1/5 劉淑孟(三房) 1/5 李肇唐(三房) 1/5 李文琪(三房) 1/5 H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958.84㎡) 劉淑觀(三房) 1/12 劉澤嘉(三房) 11/32 劉亞倫(三房) 1/3 劉詩怡(三房) 3/32 劉淑孟(三房) 1/12 李肇唐(三房) 1/32 李文琪(三房) 1/32 J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0000.65㎡) 劉淑觀(三房) 13/300 劉澤嘉(三房) 63/400 劉亞倫(三房) 29/100 劉詩怡(三房) 23/100 劉淑孟(三房) 13/100 李肇唐(三房) 1/32 李文琪(三房) 1/32 k部分即0000地號(其中100.15㎡) L部分即0000地號(106.06㎡) N部分即0000地號(85.52㎡) O部分即0000地號(423.59㎡) M部分即0000地號(890.89㎡) 劉淵漢(二房) 1/4 劉錦賜(二房) 1/8 劉錦章(二房) 1/8 劉秀俊(二房) 1/8 劉俊傑(二房) 1/8 劉嘉祐(二房) 1/16 劉家銘(二房) 1/16 劉又誠(二房) 1/8
【附表五】
受補償人 應補償人 劉亞倫 應補償人 劉淑觀 應補償人劉淑孟 應補償人李肇唐 應補償人李文琪 應補償人 劉振枝 合計受補償金額 劉淵漢 4,030元 23,181元 23,181元 49,326元 49,326元 228,199元 377,243元 劉錦賜 2,015元 11,591元 11,591元 24,663元 24,663元 114,100元 188,622元 劉錦章 2,015元 11,591元 11,591元 24,663元 24,663元 114,100元 188,622元 劉秀俊 2,015元 11,591元 11,591元 24,663元 24,663元 114,100元 188,622元 劉俊傑 2,015元 11,591元 11,591元 24,663元 24,663元 114,100元 188,622元 劉泉源 1,514元 8,707元 8,707元 18,527元 18,527元 85,714元 141,697元 劉錦鑫 1,136元 6,535元 6,535元 13,906元 13,906元 64,333元 106,351元 劉素娟 386元 2,223元 2,223元 4,730元 4,730元 21,882元 36,173元 劉鴻文 484元 2,785元 2,785元 5,925元 5,925元 27,413元 45,318元 劉其文 333元 1,913元 1,913元 4,071元 4,071元 18,834元 31,136元 劉嘉祐 1,007元 5,795元 5,795元 12,331元 12,331元 57,050元 94,311元 劉家銘 1,007元 5,795元 5,795元 12,331元 12,331元 57,050元 94,311元 劉又誠 2,015元 11,591元 11,591元 24,663元 24,663元 114,100元 188,622元 劉柏君 1,748元 10,055元 10,055元 21,395元 21,395元 98,980元 163,627元 劉政潔 156元 898元 898元 1,910元 1,910元 8,836元 14,607元 劉俞呈 156元 898元 898元 1,910元 1,910元 8,836元 14,607元 劉桂珍 156元 898元 898元 1,910元 1,910元 8,836元 14,607元 劉澤嘉 13,067元 75,166元 75,166元 159,939元 159,939元 739,940元 1,223,218 元 劉詩怡 3,416元 19,649元 19,649元 41,809元 41,809元 193,426元 319,758元 合計補償金額 38,671元 222,452元 222,452 元 473,335元 473,335元 2,189,828 元
【附表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即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總面積÷ 系爭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大房 共有人 劉泉源 劉素娟 劉鍊鑫 劉鴻文 劉其文 劉政潔 劉桂珍 劉俞呈 劉柏君 負擔比例 659373 /00000000 (515.54/7,818.64=0.0000000) 512762 /00000000 (400.91/7,818.64=0.0000000) 494536 /00000000 (386.66/7,818.64=0.0000000) 436892 /00000000 (341.59/7,818.64=0.0000000) 563474 /00000000 (440.56/7,818.64=0.0000000) 149463 /00000000 (116.86/7,818.64=0.0000000) 149463 /00000000 (116.86/7,818.64=0.0000000) 149463 /00000000 (116.86/7,818.64=0.0000000) 217902 /00000000 (170.37/7,818.64=0.0000000) 二房 共有人 劉淵漢 劉錦賜 劉錦章 劉又誠 劉秀俊 劉俊傑 劉嘉祐 劉家銘 負擔比例 833329 /0000000 (651.55/7,818.64=0.0000000) 416671 /00000000 (325.78/7,818.64=0.0000000) 416671 /00000000 (325.78/7,818.64=0.0000000) 416671 /00000000 (325.78/7,818.64=0.0000000) 416671 /00000000 (325.78/7,818.64=0.0000000) 416671 /00000000 (325.78/7,818.64=0.0000000) 208335 /00000000 (162.89/7,818.64=0.0000000) 208335 /00000000 (162.89/7,818.64=0.0000000) 三房 共有人 劉振枝 劉澤嘉 劉淑觀 劉淑孟 劉亞倫 劉詩怡 李肇唐 李文琪 負擔比例 414868 /00000000 (324.37/7,818.64=0.0000000) 655114 /00000000 (512.21/7,818.64=0.0000000) 337156 /00000000 (263.21/7,818.64=0.0000000) 337156 /00000000 (263.21/7,818.64=0.0000000) 841297 /00000000 (657.78/7,818.64=0.0000000) 497120 /00000000 (388.68/7,818.64=0.0000000) 125828 /00000000 (98.38/7,818.64=0.0000000) 125828 /00000000 (98.38/7,818.64=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