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41號
TCHM,111,聲,114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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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兆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兆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兆杰(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 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1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 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 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 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 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 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 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 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 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方兆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0/05/04 110/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8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判決 日期 110/12/16 110/1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0/12/16 111/03/31 (撤回最高法院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4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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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