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73號
TCHM,111,聲,1073,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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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詹富鈞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南投縣○○鎮○○里0鄰○○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 主罪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0年9月2日裁定限制住居於臺中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因上開住居所租約到期,被 告即將遷出,目前尋得被告之堂弟○○○所有址設南投縣○○鎮○ ○里0鄰○○巷00號之房屋可無償使用,爰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 居住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110年9月2日裁定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樓,因被告陳明其上開住居所租約到期,被告即將遷出,目 前尋得被告之堂弟○○○所有址設南投縣○○鎮○○里0鄰○○巷00號 之房屋可無償使用,有刑事變更限制住居陳報狀、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聲明書影 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 進行,並防止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該擬變更之住居處 所既係被告自行陳明,尚不致造成被告日後審理及收受訴訟 文書之困擾。是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並檢具事證,表明確 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 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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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