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66號
TCHM,111,聲,1066,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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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瀞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瀞云因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 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胡瀞云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 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 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 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訊問時聽取受刑人言詞陳述對 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後,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 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定應執 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胡瀞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共18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7日至101年10月15日 101年10月9日 101年9月28日至101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等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等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 (編號1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銀行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4月 (共11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9、10月間 101年7月15日至102年1月30日 103年2月間某日至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等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9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7年度簡字第1376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17日 107年1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702號 107年度簡字第13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7日 107年5月9日 108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51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23號 (編號1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共8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共36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間某日至104年11月15日前某日 103年7月間某日至103年9月15日前某日 103年2月間某日至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5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5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 108年度簡字第696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 108年度簡字第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412號 (編號1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共24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間某日至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4年9月至11月間 101年9月間某日至102年5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1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25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59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 108年度訴字第2531號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9月18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 108年度訴字第2531號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2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 (編號1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7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間某日至102年3月15日前某日 104年4月23日至104年12月11日 104年3月27日至104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591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1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13日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44號 (編號1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號14至1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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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