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56號
TCHM,111,聲,1056,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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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本享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本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童本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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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