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44號
TCHM,111,聲,1044,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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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武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武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武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6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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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