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1年度,485號
TCHM,111,抗,485,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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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8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王森永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1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已繳清苗栗 地檢110年執字第834號的易科罰金,請重新裁定。且抗告人 於111年4月2日甫生下男嬰,請從輕量刑。爰請求撤銷原裁 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 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 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 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 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 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 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



043號、第105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經原審法 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19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判決確定之宣告刑,附表 編號1為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2為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 罰金。經核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計刑期為有期徒刑9 月,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係在本件各宣告 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9月 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原裁定已參酌 抗告人所犯罪名與犯罪手段俱不相同,且侵害法益性質不同 ,而無責任非難重複等一切具體情狀,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酌減1月) ,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核屬原 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至於抗告人主張已繳清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易科罰金款項乙節,因所謂「裁判確定 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 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 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 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 畢(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4號),固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 ,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 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 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是抗告人執以指摘 原裁定不當,容有誤會。
㈢又原審裁定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雖未予抗告人以陳述意 見之機會,惟原審裁定後,抗告人已具狀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請求以前揭理由撤銷原裁定已更定較輕之應執行刑,足認 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已以書面陳述意見,而無未保障抗告人 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6號刑事 裁定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其外部性界限



  之範圍,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就其裁量權之行 使,尚無瑕疵可指。本件抗告以其於111年4月2日甫生下男 嬰為由,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王森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起至108年9月10日 109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1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判決 日期 110/01/20 110/12/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27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3/03 111/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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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