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52號
TCHM,111,侵上訴,52,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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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AB000-A110390(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代 理 人 李依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詹富鈞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
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所涉犯之罪,屬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 人A女為本案被害人,依上述規定得參與本案訴訟,為瞭解 訴訟程序之情形,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 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犯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 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 7931號案件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以 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 25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6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被 告提起上訴後,現於本院審理中。被告所涉係屬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而聲請人A女為本案之被害人,其 於本院於111年5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聲請參與本 案訴訟,參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 ,自屬於法有據,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反對之 意見。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尚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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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