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512號
TCHM,111,上訴,512,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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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佳玟



選任辯護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佳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佳玟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 國111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11年6月2日,3個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11年6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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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