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33號
TCHM,111,上更一,33,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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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輝


王智勇



黃煌松


黃孝仁


上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朱貴律師
鄭伊純律師
林孟毅律師
參 與 人 黃煌松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煌松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建輝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扣案之  黃煌松存於臺灣銀行霧峰分局現金新臺幤204萬601元及黃煌 松所有土地為黃煌松所有,且其有取得本件被告林建輝犯本 件之罪所得,而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 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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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