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719號
TCHM,110,金上訴,719,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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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芯慈



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張晉寧



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08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633號、第15678號
、108年度偵字第52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芯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由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肆佰柒拾玖萬貳仟零陸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晉寧幫助犯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張芯慈陽承志(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為配偶關係(2人 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結婚、106年3月9日離婚)。張芯慈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1 ,已於106年10月12日停業,以下稱貫華公司)負責人(自94 年起迄103年12月14日),並負責貫華公司之行政(含財務 )業務,陽承志則始終係貫華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3年1 2月15日起接替張芯慈任貫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及貫華 公司所屬美國GuanHua Corporation(下稱:GuanHua、股票 代號:GHGH)、CMK Gaming International Inc.(下稱:CM KI、股票代號:CMKI)負責人。張芯慈陽承志均明知貫華



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 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 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張芯慈陽承志竟共同基於違反 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103年2月起至106年8月間,利用貫華 公司從事博奕遊戲、軟體設計,並因而接觸澳門、菲律賓賭 場事業,張芯慈亦因陽承志係臺中市大屯扶輪社社員,而結 識其他扶輪社社員及其友人之機會,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 投資下列投資方案:㈠貫華公司在美上市之特別股:以投資 貫華公司在美國上市之特別股,約定投資期限為3個月至24 個月,期滿本金贖回,無論盈虧,保證可固定獲得每月以投 資本金2%至6%,或3個月以投資本金15%(年利率24%至72%) 計算之紅利;或保證2年後上開特別股股價將炒作至高價, 倘若低於原購買價格(每股美金2元),則保證以原購買價 格之2倍金額(即每股美金4元)買回前揭特別股,換算年利 率為50%以上,而與陽承志共同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投資 如附表一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㈡澳門、菲律賓賭場 及其他:以提供資金供上開賭場放款,賺取賭客手續費,抑 或投資賭場貴賓廳為名義,約定投資期限為12個月至24個月 不等,期滿本金贖回,無論盈虧,保證可以固定獲得每月以 投資本金3%(年利率36%)計算之紅利,或以投資貫華公司、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義,約定投資期限為12個月,期 滿本金贖回,無論盈虧,保證可固定獲得每月以投資本金1% 至3.5%(年利率12%至42%)計算之紅利,而與陽承志共同招 攬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不含編號42-46由陽承志單獨招攬之 廖俊岳)投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 示,廖俊岳部分係張晉寧幫助陽承志所招攬)。投資人投資 上開投資方案後,即以陽承志張芯慈或貫華公司名義,與 投資人簽署「特別股認股協議書」、「投資協議書」、「買 賣暨委託管理契約書」,有時更交付以陽承志張芯慈或貫 華公司為發票人之擔保本票予投資人,用以擔保投資款,因 而招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為獲取上開投資方案中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而同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投資內容,以 此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金額共達1億1963萬9880元。二、張晉寧張芯慈胞弟,亦在貫華公司擔任遊戲軟體企劃人員 ,明知陽承志張芯慈上開非法對外招攬投資計劃,仍基於 幫助之犯意,於103年至106年間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三編號 4-8所示之5個銀行帳戶交予陽承志張芯慈,作為從事上開 違法吸金或轉帳使用,且亦居中協助陽承志張芯慈與洪御



博、楊世郁廖俊岳完成投資契約之簽訂及款項之交付,而 幫助張芯慈陽承志違法吸金。 
三、嗣經檢察官於107年3月19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搜索相關處所,扣得張芯慈持有之合作金庫五權分行、臺中 銀行澳門分行外幣帳戶、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港幣帳戶存摺3 本、快遞收據2張、陽承志之相關事件記事及自白書1份、貫 華公司文件資料1份、張芯慈名片1張、記憶卡、SP16G隨身 碟、SanDisk32G隨身碟、NusLim硬碟、Transcend硬碟及隨 身碟各1個,Microsoft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華碩(S5 10U)筆記型電腦各1台、Meitu手機(含電源線,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Apple手機(含電源線,門號0000 -000000)各1支、筆記本4本、本票1本、貫華公司張芯慈識 別證1份、貫華公司資料2本、貫華公司雜項資料4件、AP手 錶、HUBLOT手錶、GRAHAM手錶各1支、張芯慈簽發予蔡婕嬬 之本票(票面金額:港幣250萬、票據號碼:WG0000000號) 1張,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保全扣押裁定,經該院以1 07年度聲扣字第9號准予扣押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其中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張芯慈提供適當擔保後 解除扣押)。
四、案經楊世郁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查證人楊世郁等人在調查站所為之調查筆錄,均屬上訴人 即被告(下稱被告)張芯慈、被告張晉寧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被告張芯慈張晉寧之辯護人主張不 得作為證據,且核無得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上開證人 在調查站所為之調查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二、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 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



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 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 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 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 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 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 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 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不含上開一部分),檢察官、 被告張芯慈張晉寧及辯護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 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 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 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 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 、被告張芯慈張晉寧及辯護人等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張芯慈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芯慈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我 確實有在貫華公司內任職,只是擔任行政庶務相關的工作, 證人楊世郁都是聽她先生洪御博講的,基本上我跟楊世郁是 沒有接觸過。洪御博的部分,我不清楚洪御博在104年3月間 有投資80萬元、每年固定紅利12%,這部分我沒有參與內容 ,也不清楚洪御博104年10月28日的時候有投資50萬元、每 年固定紅利有18%,我也沒有參與這個內容。陽承志用我名



義辦的手機對話內容,涉及到專業的投資內容,我根本不懂 上面寫的公司名稱,所以我也沒有聽過,我沒有向證人洪御 博及楊世郁招攬美國上市特別股,也沒有向他們保證用原價 格金額2倍買回或換取同等價值之股票,104年12月25日我也 沒有跟洪御博及楊世郁簽署任何契約,我後來沒有在公司任 職,也沒有插手或是介入公司的業務經營,洪御博及楊世郁 所述都不是事實。當時貫華公司我已經不是掛名的負責人, 我更沒有義務及理由去跟任何人或任何公司簽署任何契約, 這當中我也沒有獲得任何的利益,所以我沒有動機要去簽這 個契約或者是招攬它,針對洪御博LINE的對話內容,對話內 容不是我傳的,是陽承志表達的訊息,而且我根本不知道這 些內容,我怎麼會傳這些訊息給他,且證人洪御博也證明LI NE的對話有可能是陽承志蔡婕繻的部分,蔡婕繻把她跟我 前夫陽承志接觸的過程全部都複製、轉嫁在我身上,蔡婕繻 說都是我,但是蔡婕繻實際上提出的LINE內容,都是蔡婕繻陽承志的對話,如果今天如蔡婕繻所述,我向蔡婕繻招攬 這麼大的金額,蔡婕繻為何提示不出一個我約她見面的證據 ,由此可見,從頭到尾蔡婕繻就是跟陽承志直接在接觸,當 時陽承志叫我過去,我到現場的時候他們已經在那裡了,陽 承志、蔡婕繻他們早就洽談好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之間的 協議。陳冠瑋的部分,104年12月19日我沒有跟陳冠瑋簽署 任何契約,陳冠瑋所述不是事實,陳冠瑋是洪御博及洪御博 太太的朋友,所以沆瀣一氣,事實上我根本沒有跟陳冠瑋簽 約,那時候我已經不是公司的負責人,我也沒有公司的大小 章,或許是陳冠瑋主觀上的認知有誤會或誤解;另我未曾招 攬曾資玉何明哲孫玉龍廖文維參與投資云云;選任辯 護人等則為被告張芯慈辯護稱:「起訴書認為被告張芯慈共 犯的主要理由,係被告張芯慈有掌管貫華公司的財務,事實 上檢察官起訴招攬的時間是在103年2月到106年8月,這段時 間公司的會計跟出納是黃靜君跟楊伊婕,依照公司本身資金 的進出及存摺、帳戶的保管等關於財務的部分,是由何人決 定公司資金的進出等等,最清楚的一定是會計,因為只有會 計會接觸到這方面的事情,故她們二人的供詞應該可以證明 ,被告張芯慈到底有無介入公司資金進出的決定、帳戶及印 鑑的保管,他們在原審的證詞已經講得很清楚,事實上有關 公司資金的進出、一些印鑑、存摺的保管及款項進出的決定 ,都是由陽承志負責,被告張芯慈也沒有這個權利,公訴意 旨稱被告張芯慈是財務長,與事實不符。證人陽德中是陽承 志的弟弟,他的供詞也說得很清楚,事實上被告張芯慈確實 沒有為上開陳述的這些有關公司財務的決定事宜,故起訴意



旨以被告張芯慈是貫華公司的財務主管,由此延伸被告張芯 慈應與陽承志有相關的犯意聯絡,此與事實不符。楊世郁跟 洪御博的部分,洪御博在投資貫華公司之前就已經投資徐琮 傑,後來也是洪御博先投資了貫華公司遊戲軟體的部分,那 一部分他本金拿回去了,洪御博事實上對於整個投資過程很 清楚,不需要別人跟他教這一點,而且他太太的部分,都是 洪御博跟她講的,洪御博的太太前後供詞都很清楚,被告張 芯慈沒有跟洪御博太太做什麼接觸,都是洪御博跟他太太講 的,洪御博本身對這個情況都很瞭解,所以洪御博後來的說 法是說,在春水堂聊天的時候被告張芯慈有提到特別股,事 實上洪御博本身很清楚,不需要誰跟他講,也不需要被告張 芯慈跟他講,所以這段被告張芯慈是否認有所謂跟洪御博談 到特別股,後來洪御博這部分針對被告張芯慈,其實很容易 理解,事情爆發之後陽承志跑掉了,洪御博不針對被告張芯 慈要針對誰?所以洪御博這部分供詞是有問題的,當然LINE 的部分是本案一個主要的點,但是洪御博講的,他這部分講 的事實上是在原審問出來的,洪御博連LINE裡面的語音對話 都不能確定是跟誰講的,連語音都不能確定,這個電話很多 人在用,所以洪御博不確定是陽承志或是否是其他的人,連 語音對話都無法確定,更何況是文字的傳導,洪御博根本不 知道是誰傳的,所以這個LINE的資料,在本案中是不能作為 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至少不能作為補強這些證人供詞的補強 證據。陳冠瑋的部分,主要的補強證據也是來自LINE,但是 剛剛提過,LINE本身其實不能作為本案的補強證據,因為不 能確定那個LINE是誰做的、誰談的、誰去傳這個資料的,也 因為一樣的問題,因為陽承志已經跑掉,所以陳冠瑋會指稱 是被告張芯慈跟他簽約,其實是可以想像的,事實上被告張 芯慈也是否認,並無所謂跟陳冠瑋去說明案情、說明投資內 容,或是所謂跟陳冠瑋招攬的問題。關於蔡婕繻的部分,其 中有二筆都是期滿之後再去轉約的,不是新投入的資金,所 以這一部分不能算到吸金的規模裡面去,如果這一部分扣掉 ,事實上投入的本金部分大概只有8000萬元,而非公訴人所 謂1億1000萬元,蔡婕繻為何一直說被告張芯慈是招攬她的 ?理由是基於在被告張芯慈是負責人,事實上客觀上來講, 被告張芯慈不是貫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這一點連公訴意旨 都認為被告張芯慈不是實際負責人,財務也都沒有管,所以 蔡婕繻這部分的說法,已經跟目前相關的證人供述沒有吻合 ,因為蔡婕繻是在103年4月開始接觸,這段時間被告張芯慈 本身就是登記負責人,蔡婕繻也一直以為登記負責人都是被 告張芯慈,所以這是可以想像的,是陽承志蔡婕繻招攬,



但是因為發現貫華公司本身的登記負責人是別人,所以基本 上會希望把被告張芯慈給拉進來,蔡婕繻才會要求陽承志在 她每次簽約時,一定要通知被告張芯慈,被告張芯慈都是臨 時被通知過去簽約的,剛剛被告張芯慈自己也有說明過,所 以本案應該不是被告張芯慈蔡婕繻招攬的,本案檢察官起 訴這些投資人非常的多,可以說百分之95以上都沒有講到是 被告張芯慈跟他們招攬的,所以她光這個也不對,而且當初 104年剛接觸的時候,被告張芯慈還未滿30歲,陽承志已經4 0歲,而且是扶輪社的社員,能夠入到扶輪社,一般認為社 經地位都是非常高,以蔡婕繻這樣已經有投資經驗的人,也 不是小孩,怎麼會接受一個年輕小姐的招攬而去投資?一定 要老闆本身出來,蔡婕繻一直以被告張芯慈是實際負責人等 等理由,說被告張芯慈招攬,應該不是事實。蔡婕繻一直強 調她的損失非常大,但如果以蔡婕繻投資,後來沒取回的本 金,計算後大概是5000多萬元,但依照蔡婕繻的說明,蔡婕 繻取得的紅利金額相當驚人,如果算到105年8月12日的話, 加上那天之後蔡婕繻承認陸續有拿到的部分,事實上蔡婕繻 已經拿回5100多萬元,蔡婕繻或許有損失,但不是想像中那 麼樣大,這一點請合議庭併予斟酌。另外被告張芯慈並未招 攬曾資玉何明哲孫玉龍廖文維等人投資,公訴意旨僅 憑渠等之供述,無其他補強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渠等所 稱被告張芯慈有聽到,亦不等同被告張芯慈有參與本件招攬 投資。另有關投資或續約部分,均將被告張芯慈列為共犯, 亦顯有違誤。從整個事件的證據來看,被告張芯慈本身很單 純是陽承志的太太跟女友,甚至在後期,像陽德中講的,中 後期以後幾乎沒有看到被告張芯慈,被告張芯慈事實上已經 沒在公司,公司都是陽承志在掌握,被告張芯慈除無招攬行 為外,對陽承志之招攬行為亦無認識或犯意聯絡,自無所謂 構成共犯可言。故公訴及上訴意旨認為被告張芯慈有招攬本 件或是跟陽承志共犯,都與事實不符,請求鈞院斟酌書狀所 載及歷次說明,為被告張芯慈無罪判決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張芯慈陽承志、貫華公司均非銀行業者,亦非證券商 ,且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為被告張芯慈張晉寧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張芯慈陽承志共同以招攬不特定人投資:㈠貫華公司在 美上市之特別股:以投資貫華公司在美上市之特別股,約定 投資期限3個月至24個月,期滿本金贖回,無論盈虧,保證 可固定獲得每月以投資本金2%至6%或3個月以投資本金15%( 年利率24%至72%)計算之紅利;抑或保證2年後上開特別股股



價將炒作至高價,倘若低於原購買價(每股美金2元),則 保證以原購買價之2倍金額(即每股美金4元)買回前揭特別 股,換算週年利率為50%以上。㈡澳門、菲律賓賭場及其他: 以提供資金供賭場放款,或賺取賭客手續費,抑或投資賭場 貴賓廳為名義,約定投資期限12個月至24個月不等,期滿本 金贖回,無論盈虧,保證可固定獲得每月以投資本金3%(年 利率36%)計算之紅利,或以投資貫華公司、戲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為名義,約定投資期限12個月,期滿本金贖回,無論 盈虧,保證可固定獲得每月以投資本金1%至3.5%(年利率12 %至42%)計算之紅利,而與陽承志共同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 人(不含編號42-46由陽承志單獨招攬之廖俊岳)投資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廖俊岳部分係 張晉寧幫助陽承志所招攬),茲分述如下:
楊世郁、洪御博、陳冠瑋蔡婕繻部分:   ⑴證人楊世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陽承志張芯慈我是透過我 先生洪御博認識,見過幾次面,我在104年10月間投資50萬 ,因為洪御博在104年3月已經投資80萬,每年利潤是12%  ,每月支付1次,期限是1年,我覺得有利可圖,這部分是陽 承志或張芯慈跟我先生洪御博解說的,但我不是很確定,我 先生洪御博就將該「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書」拿回家讓我簽 約,簽好後由他拿回貫華公司,我都是以匯款方式從我的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之後,我就將50萬匯入應該是張晉 寧跟洪御博說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後我有拿到契約書 ,每年可以獲利18%,每月支付,1年到期。我在104年12月2 5日轉合約,104年11月、12月初張芯慈先跟洪御博講他們公 司要在美國上市,每股兩塊美金賣我,我買2萬股,張芯慈 說兩年後可以以兩倍現金給我或換取同價之股票,由我自己 選擇,後來我就匯81萬8800元,相當於當時匯率的4萬元美 金,這個是洪御博跟張芯慈用LINE確認的金額,後來有簽約 ,是在市民廣場旁的春水堂大樓6樓簽訂「特別股認股協議 書」合約,當時是我跟張芯慈簽約的,洪御博在旁邊,當時 張芯慈有跟我大概講他們要在美國上市,就是合約說的內容 ,張芯慈說他們會去炒股價,會炒很高,如果股價沒有炒很 高,會返還本金的兩倍給我,這些合約上都有載明。我並沒 有實際購買貫華公司遊戲軟體,我們就是投資,貫華公司固 定給我們紅利。(問:此部分投資是不用管貫華公司經營之 盈虧,都能獲得固定報酬紅利?)是,因為他們並無說明虧 損我們要負責。LINE對話內容都是洪御博與張芯慈Sindy 就是張芯慈。4萬美金包括50萬元合約轉過去等語(參106年 他7895卷二第161至162頁反面)。其於原審審理到庭作證亦



為同上之證述(參原審卷二第240至256頁)。 ⑵證人洪御博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檢察官問:104年 3月18日有無在這時間匯款80萬元到貫華公司國泰世華帳號 ?)有。投資檯底公司。這是之前徐琮傑的公司,徐琮傑的 公司是指貫華公司,那時候我本來就已經有認識他們,是我 主動提出我要投資,我本來就知道這個東西。因為我本來就 有在投資國外的檯底公司,當時是徐琮傑的公司,徐琮傑沒 有要收,所以我主動跟RICO陽承志這邊說我想要投資,那筆 錢徐琮傑退給我,我就把錢轉到貫華公司,因為他們兩個公 司還是有分開的。我原本在幫陳衛華醫師的天之寶生技公司 做行銷,陽承志他們好像也有投資這家公司,我跟張晉寧某 部分工作上會接觸到,所以我知道他這邊有這些業務,我就 主動請他幫我跟楊承志接洽。因為陽承志張晉寧的姊夫, 而且徐琮傑有跟我講過他們這些公司在國外本來就有做檯底 公司的業務。因為負責人是張晉寧的姊夫,我跟陽承志沒那 麼熟,只好委託張晉寧處理這件事情。當時是徐琮傑跟我說 貫華公司也有做檯底公司的投資,我一開始知道這件事是因 為我本來就先投資徐琮傑的公司80萬元,我跟徐琮傑吵架, 他把錢退給我,當時我跟張晉寧因為陳衛華醫師的業務關係 有接觸,我跟張晉寧聊天的過程中張晉寧跟我說貫華公司也 有這部分的業務,所以我就委託張晉寧去幫我處理。(檢察 官問:這個投資你有無跟你太太楊世郁講過?)有。我介紹 她,她像我一樣把金額轉到貫華給我們指定的帳戶裡面,張 晉寧再把合約書給我們簽完之後上繳公司,約兩、三週後才 給我們。跟剛才一樣,因為都是投資檯底公司,我已經先投 資了,所以我直接跟她說明。(選任辯護人廖威智律師問: 第35頁這份特別股的協議書你是如何跟楊世郁介紹?)我知 道貫華公司他們生意好像做得還不錯,他們想要以集資方式 在那斯達克先上櫃再上市,所以我跟楊世郁說如果有點閒錢 不然就放一點在這裡面。(選任辯護人廖威智律師問:你跟 楊世郁前後投資貫華公司這幾份合約,如果過程中對於投資 內容不清楚或有疑問時,你都向何人確認?)主要跟張芯慈 接洽比較多,頂多是請張晉寧幫我跟陽承志張芯慈約時間 。其實我跟他們也認識,我可以直接約,我是怕他們太忙, 才透過張晉寧。當時是因為我離開陳衛華醫師的公司,我想 做場地出租的業務,貫華本身好像有一些場地可以這樣做, 所以我後來跟張芯慈春水堂那邊聊天,要跟她談這部分的 合作,我們才聊到特別股的部分,所以後來特別股的部分我 都是針對張芯慈。我之前投資的80萬元因為提前解約本金有 拿回來,所以沒有提告,特別股的錢裡面有我的80萬元,有



再加上楊世郁的錢,我們二人的錢加起來,用楊世郁的名義 去簽約。(審判長問:你的意思是說,貫華公司的意思是這 個投資是保本的,你們就負責領息?)對。(審判長問:你 跟楊世郁的理解是投資貫華公司會保本、保息?)對。(受 命法官問:【提示中檢106年度他字7985號卷二第149頁反面 LINE對話,並告以要旨】這是否是與貫華公司人員對話?Si ndy是何人?)是。被告張芯慈。(受命法官問:這個對話 內容是你跟張芯慈在講特別股的事情?)對。特別股簽約是 在貫華公司簽的,市民廣場旁邊那棟大樓的6樓。(受命法 官問:當天簽約時有誰在場?)我們夫妻跟張芯慈。(受命 法官問:特別股的內容是簽約之前就跟你們提過,還是當天 才講的?)之前就提過,張芯慈在我跟她要接洽場地業務時 就有聊到這塊,我覺得可以做,所以有跟她詢問LINE的這些 內容,後來我才決定投資」等語(參原審卷二第257頁至第2 78頁),並有楊世郁之104年10月28日、104年3月23日買賣 暨委託管理契約書、貫華公司簽發之TH0000000號、TH00000 00號本票、104年12月25日特別股認股協議書、「貫華Sindy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翻拍照片、104年10月22日、同年1 2月25日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楊世郁開立於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07偵15678卷一第381至4 06頁、107偵15678卷二第233至234頁、107偵15678卷二第24 3至244頁、106他7985卷二第146至159反頁、107他1823卷第 23至77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證人楊世郁及洪御博上開所 述,應堪採信。
⑶證人陳冠瑋RAY)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有 無參加張芯慈陽承志張晉寧招攬之投資項目?)有,是 張芯慈先跟洪御博招攬美國貫華公司的投資案,我跟洪御博 交情很好,他跟我分享,後來我跟張芯慈約在他們The One 大樓辦公室碰面,時間在104年12月29日,因為我是25日生 日,所以我記得很清楚,且當天就簽約,合約也是寫29日, 碰面時是張芯慈跟我說明這個特別股認股協議書的內容,也 有敘述如果這間美國貫華公司上市後沒有達到預期股價,願 意用一倍的價格返還投資款,預期股價是10塊到20塊,當時 我買1萬股,每股2塊美金,這些都是張芯慈跟我說明。我於 104年12月28日匯款65萬9640元到貫華公司國泰世華五權分 行帳戶內,我是先匯款隔天才去簽約,因為洪御博夫妻比我 先匯款1百多萬,也簽約完,我才知道流程這樣。我跟張芯 慈簽約前就接觸了,但在簽約時才討論投資部分」等語(參 106年他字7985卷二第244至24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 證稱:「事發至今已經5年了,我補充幾點,楊世郁跟洪御



博去簽約的時候我也在場,當時我們先匯款才去簽約,被告 張芯慈有跟我們做特別股的說明,在去之前我們已經知道, 在現場被告張芯慈又再完整跟我們做說明,的確有提到保本 、保息的部分」等語(參原審卷二第279頁)。此外並有陳 冠瑋之交易明細表、104年12月29日特別股認股協議書、由 證人洪御博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張芯慈陳冠瑋存款 憑證各1份(107偵15678卷一第489至499頁、106他7985卷二 第246至251頁)附卷可參。
⑷證人蔡婕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經徐琮傑介紹才認識張芯慈陽承志徐琮傑張芯慈陽承志很會投資賺錢,徐琮傑 就安排一個飯局吃飯,當時有徐琮傑、我跟我先生、張芯慈陽承志,當時我們只有認識吃飯,後來張芯慈打電話給我 ,張芯慈跟我聊到他們很會賺錢,她老公投資眼光很好,張 芯慈後來常常約我跟她出去吃飯,去上插花課增進感情,後 來就叫我們夫妻可以投資她們,最開始張芯慈跟我提到可以 投資澳門賭場,說每個月可以獲利好幾億的港幣,要我們投 資250萬港幣,每個月可以拿到250萬港幣的3%,後來我們有 簽約,我用我名下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匯款到一個梁先生澳門 中國銀行帳戶,張芯慈說梁先生是他的股東,所以要我匯款 到她指定的帳戶,分紅會匯款到我香港匯豐帳戶或是我臺灣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有時分紅臺幣,有時分紅港幣,張芯慈 說剛好有臺幣就給臺幣,有港幣就給港幣。澳門之後我又有 陸續投資菲律賓賭場,張芯慈菲律賓賭場也是他們在經營 的,後來我投資張芯慈所說的菲律賓巴比倫賭場,這個投資 方案也是採每個月分紅的方式,比澳門賭場利潤更好,每個 月可以分百分之3點多,我陸續投資菲律賓賭場應該有1千多 萬港幣。張芯慈也有帶我去誠品春水堂樓上及THE One樓上 的臺灣貫華科技公司看公司狀況,告訴我公司營運狀況很好 ,員工有上百人,讓我有信心,可以繼續加碼。投資賭場到 期後,張芯慈會說服我投資別的,並且先簽好約,等到期後 ,張芯慈會先將投資款匯給我,再叫我匯到新簽好約的合約 所指定的帳戶,開始新的合約。請張芯慈簽本票是要證明她 所提的投資方案是沒有問題的,每個合約都會附張芯慈所開 立的一張本票,張芯慈另外有跟我說可以投資貫華公司的特 別股,她是說臺灣貫華公司要到美國上市,我總共就是簽4 次特別股投資協議書,簽約時張芯慈陽承志都有在場,他 們有拿厚厚的一疊英文資料給我,說那是他們公司在美國上 市的資料,都是英文,我跟我先生都看不懂,都是張芯慈口 述給我們知道,可以按月分紅投資款的6%」等語(參106他7 985卷一第153至158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認



張芯慈陽承志徐琮傑介紹他們給我們認識的。徐琮傑 約我們跟張芯慈陽承志在誠品的一個泰式餐廳吃飯認識的 。徐琮傑說這二人是他老闆,飯後張芯慈就跟我要了手機號 碼,後面就跟我聯繫後續的投資相關事情。張芯慈找我投資 時,張芯慈有特別提到她是老闆,而且張芯慈是公司的負責 人,我這裡有張芯慈傳給我的資料。從頭到尾張芯慈跟我接 洽張芯慈就說她是負責人,而且張芯慈傳給我的資料也可以 佐證張芯慈就是負責人。我是在103年5月開始投資,那時一 開始投資的是澳門賭場,是張芯慈跟我招攬的,是張芯慈找 我的,一起去他們的公司,接洽事宜都是張芯慈陽承志他 們二人一起的。後來我有投資貫華公司的美國上市,是張芯 慈跟我招攬的,張芯慈跟我說他們公司要在美國上市,股票 現在投資的話,未來會翻到40倍,現在是最好的投資進場機 會,她只找幾個好朋友投資而已。從頭到尾都是張芯慈找我 去,去到他們公司之後陽承志才會出現,要招攬的話,就是 他們二人一起。查通聯查得到是我跟張芯慈的電話簡訊,這 是LINE的,我匯的任何一筆款項,都會跟張芯慈說我錢匯了 ,張芯慈付了紅利,也都是會傳訊息跟我說她匯給我,而且 我匯的錢都是匯到張芯慈指定的戶頭。徐琮傑沒有跟我招攬 ,徐琮傑是介紹張芯慈陽承志給我們認識。(檢察官問: 有關妳早先投資的澳門賭場及菲律賓賭場的部分,妳是把錢 匯到澳門那邊的帳戶,那些帳戶妳是如何知道的?)張芯慈 給我的,張芯慈寫在合約書上面,我照合約書上面匯的。( 檢察官問:協議書、本票是如何拿到的?)張芯慈約我去他 們公司,陽承志也在旁邊,張芯慈開給我保證的,陽承志擔 保。他們二人都在場。後來我有投資貫華公司在美國發展特 別股的投資,這些特別股的款項,我也是有把錢匯到張芯慈 指定的帳戶」等語(詳原審卷二第319至331頁),並有蔡婕 繻之交易明細表、103年5月20日、103年7月22日、103年9月 29日、104年8月10日、105年3月24日投資協議書、104年7月 2日、擔保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CHNO000000、TH0000000、105年3月24日(20萬元美金) 、105年3月24日(250萬元港幣)、104年7月2日、105年6月 30日、105年7月15日特別股投資協議書、擔保本票票據號碼 TH0000000、TH0000000、CHNO000000、WG0000000號、台灣 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聯邦銀行支票號碼:UA0000000號 )、匯豐銀行匯款單(107偵15678卷一第198至238頁、107 偵15678卷一第251至305頁、107偵15678卷二第187至226頁 、106他7985卷一第82至110頁、106他7985卷二第268至307 頁)等在卷可憑。




⑸稽之證人洪御博、楊世郁陳冠瑋蔡婕繻之證述內容,可  知陽承志與被告張芯慈自103年2月起至106年8月間,利用貫  華公司本身從事博奕遊戲、軟體設計,因而接觸澳門、菲律  賓賭場事業,且陽承志係臺中市大屯扶輪社社員,結識其他  社員及其友人,被告張芯慈陽承志即以附表一、二所示之  投資方案,招攬洪御博、楊世郁陳冠瑋蔡婕繻參與投資  ,並以保本、保息及獲利豐厚,來吸引投資人。被告張芯慈  雖辯稱是陽承志用其名義辦的手機,對話內容亦非其與上開  證人之對話,其根本不知道這些內容云云,惟此部分並無證  據足以佐證,何況我國對於申辦手機門號並無限制,何以共  同被告陽承志要借用被告張芯慈之名義申辦手機門號?且證  人洪御博於原審明確證稱中檢106年度他字7985號卷二第149  頁反面LINE對話,Sindy即是被告張芯慈,而對話內容是其  跟張芯慈在講特別股的事情,亦與被告張芯慈所辯不同,又  上開證人均證述被告張芯慈確有直接對渠等為招攬投資,而  上開對話亦係有關投資之內容,顯可相互佐證,而即便上開  對話有部分係陽承志所為,惟亦無解於被告張芯慈確有與陽  承志共同招攬此部分之投資無訛。故被告張芯慈對外招攬參  與上開投資方案,堪予認定。
曾資玉何明哲孫玉龍廖文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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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