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1822號
TCHM,110,金上訴,1822,20220518,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月芮其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宏宇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水源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卉瓴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翊


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原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819號、106年度偵字第454
3、17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丑○○、午○○部分,均撤銷。【甲○○】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壹



萬壹仟玖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丑○○】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午○○】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捌仟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即子○○部分)駁回。
【子○○】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甲○○、丁○○曾參加京埠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京埠公司」 )等所營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知悉該互助聯誼會之吸 金模式,遂與郭永富陳采彤(上開2人經通緝中)共同基 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5 月間,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8樓成立「一畝田俱樂部 」,並為引介資金進入「一畝田俱樂部」,遂以該俱樂部之 名義,複製慈德宮互助聯誼會相關制度,而招攬互助會會員 ,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 由郭永富擔任執行長(總裁),綜理「一畝田俱樂部」之營 運及就所吸收資金之運用等事務;由陳采彤擔任財務長,負 責管理「一畝田俱樂部」之帳務;甲○○擔任互助會會首,負 責相關制度之設計、運作及在開標現場舉辦之說明會上臺致 詞、講解互助會制度以招攬會員,並提供其所申設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中權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供互助會會員匯款之用;丁○○(於103年11月 間退出)另招攬丑○○於103年5月底加入;丑○○復招攬午○○於 103年6月初加入;甲○○並另招攬虎大軍(已歿,由原審另為 不受理判決)於104年1月間加入,丁○○與同具前揭非銀行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集合犯意聯絡之丑○○、午○○、虎大軍等人均 負責招攬會員、在說明會對不特定人講解一畝田互助會之制 度及與該互助會有關之土地開發事宜,午○○並另擔任開標活 動之主持人;子○○於103年7月間起,經郭永富指派擔任「一 畝田俱樂部」之會計,負責協助陳采彤收取會款、發放互助 金、計算利息、獎金等帳務事宜,且提供其申設之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供匯款予互助會會員之用。渠等以「一畝田俱樂 部」名義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互助會運作方式如下: ㈠競標方式互助會:
每組互助會含會首甲○○共25個會員,會期為24個月,採內標 制,於每月18日開標,每月保證可獲取相當於投標金額2000 至2500元之利息,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如以投標金額 2000元為例,每會員首月需繳交新臺幣(下同)5000元管理 費(每月200元)及8000元會款,並可以折讓券折抵2000元 ,得標者可得1萬元與繳交會款月數之積數及預付5000元管 理費扣除每月200元管理費與得標會期之積數之會款【計算 式:1萬元×得標會期+(預付管理費5000元-每月管理費200 元×得標會期)】,未得標之會員則固定繳付8000元,得標 者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不需再繳交會款,「一畝田俱樂部 」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一及附 表三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各618萬2000元、2488萬3600元, 合計3106萬5600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一畝田俱樂部」 競標式互助會之各期得標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 12.5%至400%不等(報酬利率詳如附表六之1所示),屬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㈡固定標方式互助會
每組互助會含會首甲○○在內共25個會員,會期為24個月,  每會員每月繳交8000元會款(首月亦需預付5000元管理費)  ,保證每月利息2000元,得標方式為自動得標,得標之順序  由會員自行決定,得標者可得1萬元與繳交會款月數之積數  及預付5000元管理費扣除每月管理費200元與得標會期之積  數之差額【計算式:1萬元×得標會期+(預付管理費5000元  -每月管理費200元×得標會期)】,未得標之會員則需繳付  8000元會款,得標者得標後即可獲利了結,不需再繳交會款



  ,「一畝田俱樂部」於如附表二及四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  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各1672萬8000元、  1517萬6000元,合計3190萬4000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  一畝田俱樂部」固定標式互助會之各期得標會員可獲得之約  定報酬年利率高達12.5%至300%不等(報酬利率詳如附表  六之2所示),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㈢50萬元專案:
會員投資以50萬元為1單位,以1年或2年為1期,每單位每月  可獲得1萬元利息,期滿可領回本金,「一畝田俱樂部」於  如附表五所示期間,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五所示投資人吸收資 金共計3700萬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一畝田俱樂部」50 萬元投資專案之會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24%(報 酬利率詳如附表六之3所示),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二、甲○○、丁○○、丑○○、午○○、子○○與郭永富、陳采 彤即共同以上開方式招攬互助會會員,並以舉辦說明會、餐 會、活動及開設課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介紹上述投資方式, 宣稱加入成為會員於得標或期間滿時可領回本金及獲取優渥 利息,且會員隨自己或介紹他人入會之會數可分為「會員、 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等不同位階,並依此計算享有之 獎金,以資鼓勵會員招攬他人入會,另以郭永富所營不動產 公司有投資、從事土地開發案,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上開互 助會並繳納資金,迄104年9月間止,收受款項達新臺幣9996 萬9600元,甲○○等人並因前揭行為各取得薪資或兼有獎金之 不法所得:甲○○取得413萬3950元;丁○○取得52萬1000元; 丑○○取得30萬600元:午○○取得18萬8600元:子○○取得34萬8 000元。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指揮偵辦,經子○○於105 年12月16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下簡稱臺中市調查處)調查時主動提出如附 表十編號1至15、17至20所示之物;及由調查官於106年4月2 6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各至如附表十㈡、 ㈢、㈣所示查扣地點對丑○○、午○○、丁○○執行搜索,而扣得如 附表十編號21至30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三、案經丙○○、辰○○○(已歿)、辛○○、卯○○、己○○、戊○○、○ ○、乙○○、巳○○(已歿)告訴;壬○○告發暨臺中市調查處移 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子○○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甲○○、午○○



於調查處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而上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言詞 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 情形,故依上開規定,被告甲○○、午○○於調查處之陳述無證 據能力。
二、被告子○○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甲○○、午○○於偵查 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查:
 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指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不因偵訊 證人當時被告不在場,未親自詰問證人而受影響(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6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午○○於1 05年12月16日及106年4月26日偵查中以證人地位所為之證述 (見他7467卷二第160頁反面-161頁反面、偵4543卷第93頁 正反面),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具 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 、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 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證人午○○上開於偵 查中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 力。
 ⒉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  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而刑事審 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 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 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 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 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 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 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參照) 。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 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 、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 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自應依同 法第186條關於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 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 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 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 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  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 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 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 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傳  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被告已放棄 其反對詰問權,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 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前揭 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 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 詰問,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  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依同法第158條之3之 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97年度台上字21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午○○在檢察官訊問及在原審時 ,分別以被告身分所為涉及其餘被告之陳述,並無證人依法 應具結之問題,且於原審審理時,均給予傳喚共同被告甲○○ 、午○○到庭交互詰問之機會,參照前揭說明,被告子○○等人 之訴訟基本權既已獲得保障,本院審酌共同被告甲○○、午○○ 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 ,此部分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傳聞法則 之例外規定,應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午○○辯護人 爭執告訴人巳○○104年11月20日檢事務官偵詢筆錄(見偵671



卷一第7-8頁)及告訴人辰○○○105年5月29日臺中市調查處筆 錄(見偵671卷一第143-145頁),均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 據能力;另被告丑○○之辯護人亦爭執告訴人辰○○○上開於調 查處之陳述,認係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告訴 人巳○○、辰○○○均已死亡,本院審酌其等於上開時間就被告 甲○○、午○○、丑○○上述犯罪事實所為證述,當時距離犯罪事 實發生日未久,對案發經過記憶猶新,可立即反應所知,不 致因時隔日久遺忘案情,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 ,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 或事後串謀而迴護被告之機會。而觀告訴人巳○○、辰○○○上 開筆錄之製作,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是其等上開證 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證述,又查無其他證 據足使本院認其等上開證言有何違法取供之情事。依上開條 文及說明,告訴人巳○○、辰○○○上開證述內容,性質雖屬傳 聞證據,但就上開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 察其信用性,該等筆錄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上開 筆錄內容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蓋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 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 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應認證人巳○○、辰○○○上 開證言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 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除前開證據 能力之說明以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 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 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甲○○ 、丑○○、午○○、子○○固均坦承各於前揭時間加入「一畝田俱 樂部」,且就「一畝田俱樂部」以上開3種方式運作,及就5 0萬元專案投資所收受款項之金額均不爭執,然均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各辯稱如下:
 ㈠被告甲○○辯稱:我有擔任會首,有向「一畝田俱樂部」會員 講解互助會內容,但這是為了要籌措資金投資土地,並無招 攬不特定人加入,只有在開標時對會員重申這些是關於土地 開發。我是為了投資土地才加入,主觀上沒有違反銀行法的 意思。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 部分確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 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㈡被告丑○○辯稱:我是為了集資購買土地,沒有擔任講師,  只曾在開標時跟在場的會員做經驗分享,簡單說明土地投資  如何運作,不是講解互助會制度,並未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  入「一畝田俱樂部」,我只有招攬丙○○等3 人,本案互助  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確有向會員  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 金額浮誇。我只是為了要投資土地,主觀上沒有違反銀行法 的意思,且單純跟互助會,並沒有違反銀行法云云。 ㈢被告午○○辯稱:我沒有擔任講師,只有在上土地開發課程  時,上台當個開頭,介紹要上台的講師,我沒有講解互助會  制度及土地開發事宜,甲○○曾委託我在開標日當主持,我  只是看著講稿念,我純粹要投資土地,沒有違反銀行法之意  思,也沒有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  沒這麼多,就50萬元專案部分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  所示投資款,但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㈣被告子○○辯稱:我有擔任會計、協助收取會款、發放互助  金、處理帳務。我原本就在共犯郭永富所營之「21世紀不動 產」工作,是他派我去支援「一畝田俱樂部」,去之前我向 他確認過,他說沒有違法性,我只是領人薪水,我不知道違 反銀行法。本案互助會所收受款項金額沒這麼多,就50萬元 專案部分確有向會員收取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投資款,但起 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浮誇云云。
二、經查:
 ㈠「一畝田俱樂部」係依事實欄所述之模式運作互助會等情, 為被告甲○○、丁○○、丑○○、午○○、子○○所坦認,且據①證人 壬○○【見交查671卷一第8頁反面-9頁反面】、②證人巳○○【 見交查671卷一第7-8頁反面】、③證人乙○○【見交查671卷一



第12頁正反面、62-63頁;他7467卷一第230-231頁反面;交 查671卷二第56頁正反面】、④證人林世珩【見交查671卷一 第135-137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62-163頁】、⑤證人辰○○○ 【見交查671卷一第143-145頁反面】、⑥證人甲○○(原名: 辛○○)【見交查671卷一第149-150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5 9-160頁反面】、⑦證人卯○○【見交查671卷一第151-153頁; 他7467卷二第162、163頁正反面】、⑧證人戊○○【見交查671 卷一第154-156頁;他7467卷二第159-160頁】、⑨證人林源 泉【見他7467卷二第115-118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66-67 、70-71頁】、⑩證人黃淑蘭【見他7467卷二第104-106頁反 面;交查671卷二第73頁正反面、76-77頁】、⑪證人郭建宏 【見他7467卷二第94-96頁反面;交查671卷二第83-84、88- 89頁】、⑫證人乙○○【見交查671卷二第93-95、102-103頁反 面;原審卷四第125-162、166頁】、⑬證人葉時坤【見他746 7卷二第91-93頁;交查671卷二第107頁正反面、110頁正反 面】、⑭證人丙○○【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2-43頁反面;交查 671卷二第113頁正反面、116-117頁;原審卷三第172、200- 218頁】、⑮證人陳秀盆【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7-48頁反面 ;交查671卷二第119頁正反面、123-124頁】、⑯證人丙○○【 見他7467卷一第70-73頁反面;他7467卷二第136-137頁反面 、131-133、140-142頁反面】於調查局詢問兼或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巳○○、壬○○ 提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地籍圖謄本、競標單(樣本) 、互助會會單、互助會約定條款、互助會得標金額計算表【 見他6681卷第5-10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被告甲○○ 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見交查671卷一第14頁】、新 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證人巳○○帳號0000000000 000之帳戶)【見交查671卷一第14-16頁】、甲○○一畝田俱 樂部之名片【見交查671卷一第15頁】、一畝田俱樂部旅遊 折讓券1紙【見交查671卷一第16頁】、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2紙(證人巳○○)【見交查671卷一第17頁】、會員獎勵辦法 【見交查671卷一第18頁】、互助會收據【見交查671卷一第 20-21、21-1、39-43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 會員:乙○○【見交查671卷一第22-26、44頁正反面】、互助 會會單-會員:金金金【見交查671卷一第45、47、51頁】、 互助會獲利金額計算表【見交查671卷一第46、48頁;臺中 市調查處卷第98頁反面-99頁】、合庫存款憑條【見交查671 卷一第48頁】、互助會收據-會員:千頌伊、多金、麒麟、 金金【見交查671卷一第50、52頁】、一畝田俱樂部旅遊折 讓券、服務折讓券【見交查671卷一第232頁】、互助會總獲



利計算表【見交查671卷一第234頁】、一畝田3-1期詳細介 紹說明【見交查671卷一第235頁】、訂購意願書【見交查67 1卷一第236頁】、一畝田宣傳單【見交查671卷一第237-244 頁】、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段178、180、184、189、190、193 、278等7筆地形圖【見交查671卷一第245頁】、土地所有權 狀6紙【見交查671卷一第246-251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 會約定條款(會員:玉祺)【見交查671卷一第252、254頁 】、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會員:曉(示其)【見交 查671卷一第253頁】、互助會會單-會員:金金金【見交查6 71卷一第255頁】、一畝田相關帳戶(現金提領)明細表【 見交查671卷一第257頁】、合庫中權分行105年11月9日合金 中權字第1050003792號函及檢附之被告甲○○之開戶基本資料 、帳戶交易明細【見交查671卷一第325-329頁】、合庫中權 分行106年1月13日合金中權字第1060000001號函及檢附之大 額通貨提領紀錄、存款憑條【見交查671卷二第2-5頁】、合 庫文心分行106年2月23日合金文心字第1060000620號函及檢 附之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存款憑條1紙【見 交查671卷二第7-9頁】、合庫港都分行106年2月23日合金港 都存字第1060000687號函及檢附之存款憑條、大額通貨交易 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見交查671卷二第11-13頁】、合庫文 心分行106年4月28日合金文心字第1060001476號函及檢附之 存款憑條【見交查671卷二第15-17頁】、郭永富之名片及照 片【見他7467卷一第11-14頁】、一畝田廣告看板【見他746 7卷一第44-45頁】、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收據-會員:德哥 【見他7467卷一第119頁】、互助會收據1紙-乙○○【見他746 7卷一第236頁】、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帳號查詢(帳號:00 0000000000號、戶名:月子綺)【見他7467卷二第78-87頁 反面、90頁】、103年6月18日下午「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現 場」錄音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08頁正反面】、103年6月2 3日10時20分「一畝田俱樂部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見他7 467卷二第119-123頁反面】、某年月日「一畝田俱樂部會場 」譯文【見他7467卷二第128-129頁】、互助會會單-會員: 林龍【見他7467卷二第132頁】、互助會會單-會員:溫龍【 見他7467卷二第132頁反面】、空白之標單【見他7467卷二 第133頁】、互助會收據-會員:林源泉【見他7467卷二第13 4頁正反面】、證人林源泉手繪「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現場 」【見他7467卷二第135頁】、固定標先得標及後得標會員 之報酬計算表【見他7467卷二第189頁】、一畝田俱樂部會 員入會申請單-會員:謝礎駿【見他7467卷二第196頁反面】 、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會員匯整表【見他7467卷二第197頁



正反面】、推薦(新會)單【見他7467卷二第198頁反面】 、一畝田俱樂部支出證明單【見他7467卷二第199頁反面-20 3頁反面】、階層圖(含試算獎金)【見他7467卷第204頁反 面】、總會數表【見他7467卷二第206頁正反面】、一畝田 俱樂部照片-含其樓層指示牌及內部陳設【見臺中市調查處 卷第66-70頁反面】、一畝田傳單【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85- 86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偉哥【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3-94 頁】、互助會會單-偉小寶【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4頁反面 】、互助會收據12紙-胡凱麟、金金金、麟麟、金金、乙○○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5-98頁】、互助會總獲利計算表【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8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名片、真蒡 咖啡麵包烘培有限公司月逸美名片【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98 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互助會支出證明單匯整表【見臺中 市調查處卷第129-133頁】、化名姓名對照表【見臺中市調 查處卷第139頁正反面】、互助會會單-偉哥【見臺中市調查 處卷第140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卯○○【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1、142頁】、互助會會單-鄧小貞【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1頁反面】、互助會會單-范楊啟【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 142頁反面】、一畝田互助會收據-卯○○【見臺中市調查處卷 第143頁正反面】、互助會收據-小瑋【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 144-14 5頁】、一畝田俱樂部6月份會錢明細表【見臺中市 調查處卷第152頁反面-153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 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會員:小鈞、子綺-月等人【 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53頁反面-154頁】、專案設定匯款資 料【見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57頁】、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入會 申請單-金龍【見偵4543卷第2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 人:子○○;見偵4543卷第28-33頁】、一畝田俱樂部7月份會 錢明細表-會員:鄧小貞等【見偵4543卷第159頁反面-160頁 反面】、一畝田俱樂部會員入會申請單-許召楚【見偵4543 卷第50頁反面】、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定條款-陳采彤【 見偵4543卷第173頁反面-174頁】、互助會會單及互助會約 定條款-卯○○【見偵4543卷第60頁反面-61頁】、互助會會單 (含互助會約定條款)-玉如如【見偵4543卷第61頁反面-62 頁】、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6月份會錢明細表-黃國龍等【見 偵4543卷第68頁反面】、顏佳玲之化名姓名對照表【見偵45 43卷第70頁】、互助聯誼會得標獲利表【見偵4543卷第80-8 2頁】、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6份【見偵4543卷第83-86頁】、 會員債權分配計算表(含計算式)【見偵4543卷第87頁反面 -88頁】、晉升辦法明細表【見偵4543卷第88頁反面】、會



員聯絡電話【見偵4543卷第89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6 月份會錢明細表-會員:郭桂爾等人【見偵4543卷第103頁正 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 細表-含計算式(104年1月開標)-會員:杉哥、子綺-月等 人【見偵4543卷第104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6月份會錢 明細表-會員:玉祺等人(104年2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 第105頁正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 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2月份開標)-會員:卯○○、悅嘉-月 等人【見偵4543卷第106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3 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會員:淑 金等人(104年3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07頁正反面】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 104年3月份開標)-會員:卯○○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 08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3月份會錢明細表(104 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會員:小貞等人(104年4月份新 會)【見偵4543卷第109頁正反面】、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 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4月份開標)-會 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0頁正反面】、一畝田俱樂 部2015年3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3月1日-104年3月31日)- 會員:微邡等人(104年5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1頁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 (104年5月份開標)-會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2頁 正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6月份會錢明細表(104年6 月1日-104年6月30日)-會員:張應富-水源等人(104年6月 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3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明細 表(104年6月份開標)-會員:歐陽彥楚等人【見偵4543卷 第114頁反面】、一畝田俱樂部2015年7月份會錢明細表(10 4年7月1日-104年7月31日)-含計算式、會員:鄧小貞等人 (104年7月份新會)【見偵4543卷第115頁正反面】、競標 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104年7 月份開標)-會員:卯○○等人【見偵4543卷第116頁-117頁】 、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表( 104年7月份開標)-會員:小梅-王等人【見偵4543卷第123 頁】、競標應收續繳金額及固定標應收、應付續繳金額明細 表(104年8月份開標)-小梅-王等人【見偵4543卷第124頁 】、甲○○之化名姓名對照表【見偵4543卷第127頁】、化名 姓名對照表【見偵4543卷第129-132頁】、一畝田俱樂部互 助會會員入會申請單-林昱成【見偵4543卷第164頁】、互助 會會單-承承【見偵4543卷第178頁】、筆記本內容(手寫) 【見偵4543卷第192頁反面-194頁反面】、臺中市調查處機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第3177號)【見偵1 7246卷第45-46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93 8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丑○○、顏佳玲、艾生貴【見偵17246 卷第47-4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丑○○;見偵17246 卷第50-54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午○○;見偵17246 卷第55-5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7246卷第60-64頁 】、支出證明單影本【見原審卷四第257-302頁】在卷可稽 ,復有臺中市調查處108年8月13日中法機一字第1086055684 0號函附之一畝田現場說明會錄音光碟2片【見原審卷二第89 頁及原審卷二末之證物袋】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15、17 至30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一畝田俱樂部」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9條之1等規定:
 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富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