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曾恒生(曾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宏(即陳振芳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6日向本院聲請交付11 1年5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以比對開庭筆錄內容等語。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宏(即陳振芳之承受訴訟人)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即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83號), 雖已訂於111年5月31日進行言詞辯論,惟該言詞辯論期日尚 未屆至,自無從交付111年5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供聲請人比 對開庭筆錄內容是否詳實記載。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