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416號
TPHV,111,抗,416,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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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抗 告 人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抗 告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抗 告 人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2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三日所為 一0九年度司聲字第二七九號裁定均廢棄。
二、抗告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 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抗告人陳佳鎮之訴訟費用額 依序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貳仟零 肆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貳仟零肆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 陸元,及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 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廿三日起,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自民 國一一0年一月廿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勝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抗告人陳佳鎮負 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惠勝公司),權利義務仍屬同一而具法人之同一性 ,其法定代理人則變更為簡昭政,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茲據簡昭政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第1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因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對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 倘當事人中任一人對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其 效力自應及於全體訴訟當事人。本件抗告人陳佳鎮(下稱陳 佳鎮)以其與抗告人惠勝公司、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量公司)及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間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訟爭事件)判決確 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 處分)友嘉公司、惠勝公司應給付陳佳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下同)161萬8888元、4751萬8743元各本息(下 稱原處分),惠勝公司聲明異議,原審裁定將原處分關於確 定惠勝公司應給付陳佳鎮之訴訟費用額超過2375萬9372元本 息部分廢棄,更為裁定大量公司應給付陳佳鎮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2375萬9371元本息,駁回其餘異議(下稱原裁定)。 陳佳鎮、惠勝公司及大量公司分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 說明,效力及於未提起抗告之友嘉公司,爰將之併列為抗告 人,合先敘明。
三、陳佳鎮、惠勝公司、大量公司抗告意旨分述如下: ㈠陳佳鎮部分:惠勝公司、大量公司分擔訟爭事件歷審訴訟費 用,經扣除伊應負擔12萬9617元、友嘉公司負擔161萬8888 元後,為4751萬8743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 及第3項之規定,按其等各自爭買附表1、2所示不動產(下 稱各自爭買標的物)範圍之價額(惠勝公司15億1180萬3610 元、大量公司456萬5500元)比例計算,原裁定以平均分擔 方式計算,顯有違誤等語。
 ㈡惠勝公司部分:訟爭事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伊僅須與大 量公司共同負擔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判決(下稱 本院更審判決)廢棄改判陳佳鎮請求確認伊對於附表1編號3 、23、25、30、3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優先承買權 不存在部分之訴訟費用,且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 規定,由伊與大量公司平均分擔,故伊應負擔之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分別為206萬7362元、310萬9043元。至第三審訴訟 費用,因陳佳鎮請求確認大量公司對於附表1編號29所示不 動產(下稱編號29土地)優先承買權及一併承買權均不存在 、惠勝公司對於系爭土地一併承買權不存在部分,業經最高 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622號判決(下稱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 )駁回陳佳鎮之上訴確定,且陳佳鎮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 字第593號判決(下稱本院前審判決)主文第3、4項無不利於 其部分之上訴,亦經最高法院另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 裁定駁回,故第三審訴訟費用1844萬8368元,應由陳佳鎮



擔一半,其餘922萬4184元始由伊與大量公司平均分擔等語 。
㈢大量公司部分:本院更審判決命訴訟費用由伊與惠勝公司負 擔係屬錯誤,伊無庸負擔該訴訟費用。縱認伊應與惠勝公司 分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 ,應按各自爭買標的物範圍價額之比例計算。原裁定命伊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且顯失公平等語。四、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 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 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有關 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 訟費用之 裁判定之,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無從更為 為不同 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104年度台抗字第 938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05號裁定意旨參照)。五、經查:
 ㈠陳佳鎮以惠勝公司、大量公司、友嘉公司(下合稱惠勝等3公 司)為被告,請求確認附表1、2所示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不 存在,經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 決)陳佳鎮敗訴,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陳佳鎮負擔。陳佳 鎮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請求確認惠勝等3公司就附表1、 2所示不動產一併承買之權利均不存在,及確認陳佳鎮與友 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公司》間就附表1、2所示不動 產於103年12月24日拍定所成立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本院 前審判決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並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友嘉公司負 擔1/19,餘由陳佳鎮負擔。陳佳鎮、友嘉公司各自提起第三 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將本院前審判決關於駁回陳 佳鎮請求確認①惠勝公司對於系爭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② 惠勝公司對於除系爭土地外之附表1、2所示不動產一併承買 權不存在;③大量公司對於附表1、2所示不動產除編號29土 地外之一併承買權不存在之上訴(漏載追加之訴),暨確認 陳佳鎮與友力公司間就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12月2 4日拍定所成立之買賣關係存在,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 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並駁回陳佳鎮、友嘉公司其他上訴 ,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陳佳鎮、友嘉公司其他上訴



部分,由陳佳鎮、友嘉公司各自負擔。另陳佳鎮就本院前審 判決主文第3項、第4項無不利於其部分之上訴,經最高法院 另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 費用由陳佳鎮負擔。就最高法院上開廢棄發回部分,嗣經本 院更審判決廢棄改判陳佳鎮勝訴(至陳佳鎮對於惠勝等3公 司追加請求確認陳佳鎮與友力公司間就附表1、2所示之不動 產於103年12月24日拍定所成立之買賣關係存在部分,業經 陳佳鎮撤回),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 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惠勝公 司、大量公司負擔。惠勝公司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判 決、裁定附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7至83頁、第149至150頁 ),訟爭事件確定判決未於裁判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陳佳 鎮自得聲請原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訟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億7831萬9700元(即附表1、2所示 31筆土地、9筆建物之拍定總金額),陳佳鎮起訴預納第一審 裁判費1229萬8912元、第二審裁判費1844萬8368元及複丈費 暨建物測量費1萬1600元(合計1845萬9968元)、第三審裁 判費1844萬8368元及律師酬金6萬元(按陳佳鎮就最高法院1 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事件聲請 該院核定律師酬金共為6萬元,即發回前、後第三審律師費 用各3萬元,應加計為該訴訟費用一部),有陳佳鎮提出之 繳款收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裁定在卷可稽 (見原處分卷第85、87、89、91、159頁),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正。
㈢茲就訟爭事件各當事人應負擔陳佳鎮已支出各審級訴訟費用 額,分述如下:
 ⑴第一審判決陳佳鎮全部敗訴,陳佳鎮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 判決友嘉公司對於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不存 在,友嘉公司就該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駁 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應依該判決主文第3項自行負擔其上訴 之第三審訴訟費用,並依本院前審判決主文第9項諭知,負 擔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9分之1即161萬8888 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229萬8912元+第二審訴訟 費用1845萬9968元)×1/19=161萬8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⑵又陳佳鎮上訴第二審,經本院前審判決認大量公司對於編號2 9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而駁回陳佳鎮之上訴,陳佳鎮提起 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就該確 定部分,陳佳鎮應依本院前審判決主文第9項諭知,負擔第



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9分之18,按編號29土地 之拍定金額與附表1、2拍定總金額比例計算應負擔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訴訟費用額依序為3萬1,696元【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2,298,912元×18/19×4,565,500( 編號29土地拍定金額)÷1,678,319,700(附表1、2拍定總金額 )=31,696元】、4萬7573元【計算式:第二審訴訟費用18,45 9,968元×18/19×4,565,500(編號29土地拍定金額)÷1,678,31 9,700(附表1、2拍定總金額)=47,573元】,合計陳佳鎮就該 部分(關於對大量公司敗訴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萬9269元(計算式:31,696+47,573=7 9,269)。
 ⑶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廢棄本院前審判決發回更審部分,本院 更審判決改判確認惠勝公司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陳佳鎮上訴部分)、確認惠勝公司除系爭土地外其餘如附 表1、2所示不動產之一併承買權不存在及確認大量公司除編 號29土地外之其餘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之一併承買權不存 在(追加之訴部分),並於主文第5項諭知上開廢棄部分, 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 確定部分外)均由惠勝公司、大量公司負擔。本院更審判決 主文第5項所指「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即指上開⑴友嘉公司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161萬88 88元;⑵陳佳鎮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7萬9269元。   
 ⑷本院前審判決為陳佳鎮部分勝敗之判決,陳佳鎮就其敗訴部 分及對本院前審判決主文第3項、第4項無不利於其部分均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106年3月14日通知其就敗訴部分上訴之上 訴利益應以附表1、2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1844萬8368元,此有本院民事庭通知在卷可稽 (見本院前審判決卷四第163頁)。可知陳佳鎮對於本院前 審判決主文第3項、第4項部分之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而僅 就其敗訴部分之上訴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自無庸就最高法院 另以1622號裁定駁回該部分上訴應負擔之第三審訴訟費用, 併入計算陳佳鎮應負擔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額範圍,應 先敘明。至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陳佳鎮部分勝敗,將陳佳鎮 請求確認惠勝公司對系爭土地一併承買權不存在、大量公司 對編號29土地優先承買權及一併承買權不存在部分之上訴駁 回,並於主文第3項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陳佳鎮其 他上訴部分,由陳佳鎮負擔,因陳佳鎮就本院前審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範圍包括原訴與追加之訴(確認如附表1、2所示 不動產之優先承買及一併承買之權利均不存在,及確認陳佳



鎮與友立公司間就附表1、2所示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部分) 敗訴部分,則計算陳佳鎮就最高法院1622號判決勝敗比例部 分,自應將附表1、2所示不動產拍定總金額加倍計算,再依 敗訴部分(包括陳佳鎮請求確認大量公司對29地號土地之優 先承買權及一併承買權不存在、優勝公司對系爭土地之一併 承買權不存在)之拍定金額所佔比例,計算陳佳鎮就該部分 敗訴而就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847萬8368元(陳佳鎮繳納 前揭第三審訴訟費用及應加計訴訟費用之律師費3萬元)應 自行負擔之金額。準此,陳佳鎮應負擔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額為660萬7559元【計算式: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8, 478,368元×〈1,191,147,700元《惠勝公司對系爭土地一併承 買權拍定金額》+(4,565,500×2《按編號29土地拍定金額各計 算大量公司對該土地優先承買權及一併承買權》)(1,678,3 19,700×2《按附表1、2拍定總金額各計算優先承買權及一併 承買權》〉=6,607,559元】。惠勝公司認訟爭事件第三審訴訟 費用應由陳佳鎮負擔半數,並無足取。  
 ⑸本院更審判決主文第5項未諭知惠勝公司與大量公司分別負擔 訴訟費用之比例,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按其 人數平均分擔,陳佳鎮繳納訟爭事件歷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律 師費用共4923萬7248元(計算式:12,298,912+18,459,968+ 18,448,368+30,000=49,237,248),故惠勝公司、大量公司 各應分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為2046萬5766 元【計算式:(49,237,000-0000,888-79,269-6,607,559) ÷2=20,465,766】。另惠勝公司就本院更審判決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駁回, 自應依該裁定主文第2項另負擔其上訴之更審後第三審訴訟 費用3萬元(即律師費用)。 
 ⑹綜上,陳佳鎮就訟爭事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68萬6828元 (計算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79,269元+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額6,607,559元=6,686,828元);友嘉公司就訟爭 事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61萬8888元(即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額161萬8888元);大量公司就訟爭事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為2046萬5766元;惠勝公司就訟爭事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為2049萬5766元(計算式:20,465,766元+30,000= 20,495,766)。
 ㈣本院更審判決主文第5項既已諭知「前開廢棄部分,第一、二 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均由被上訴人即惠勝公司、大量公司負擔」,依上說明 ,自不容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更為不同之酌定,大 量公司抗辯:本院更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應由伊與惠勝公司



負擔部分,係屬錯誤,伊無庸負擔訴訟費用,並與陳佳鎮各 自指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按惠 勝公司與友嘉公司各自爭買標的物範圍之價額比例計算應負 擔之費用,均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友嘉公司、大量公司、惠勝公司應依序給付陳佳 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1萬8888元、2046萬5766元、2049 萬576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加給自原 處分送達翌日起(即友嘉公司、大量公司均自110年1月23日 起,惠勝公司自110年1月27日,見原處分卷第230至232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處分誤算惠勝公 司應給付陳佳鎮4751萬8743元本息、原裁定誤算大量公司、 惠勝公司應依序給付陳佳鎮2375萬9371元、2375萬9372元各 本息,均有違誤,兩造各自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理由 雖非可取,然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不能維持,仍應認本件 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及原處分均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抗告均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附表1: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 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63 旱 2417.63 全部 3364萬9000元 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7 旱 1335.42 全部 1858萬4000元 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8 田 445.21 全部 621萬元 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6 田 2056.01 全部 2861萬2000元 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7 田 977.58 全部 1361萬6000元 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8 旱 389.95 全部 542萬8000元 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9 田 72.84 全部 102萬3500元 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0 田 200.59 全部 280萬6000元 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1 田 144.79 全部 202萬4000元 1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2 旱 698.32 全部 972萬9000元 1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7 田 43.69 全部 62萬1000元 1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2 田 180.33 全部 251萬8500元 1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3 建 2339.14 全部 3255萬6500元 1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4 田 763.61 全部 1062萬6000元 1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5 旱 881.86 全部 1228萬2000元 1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6 旱 531.56 全部 740萬6000元 1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7 田 1295.40 全部 1803萬2000元 1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8 田 1206.08 全部 1679萬元 1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9 旱 2682.30 全部 3732萬9000元 2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0 旱 657.57 全部 915萬4000元 2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1 旱 979.15 全部 1362萬7500元 2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4 旱 1633.16 全部 2273萬5500元 2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4 旱 21069.37 全部 2億9319萬2500元 2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5 旱 1399.59 全部 1948萬1000元 2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6 旱 40873.13 全部 5億7370萬1200元 2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8 旱 548.04 全部 763萬6000元 2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0 旱 6151.11 全部 8560萬6000元 2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1 旱 1566.32 全部 2180萬4000元 2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2 旱 3250.02 121/1200 456萬5500元 3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9 田 13302.60 全部 1億8511萬5500元 3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5 旱 9452.75 全部 1億3292萬8500元 合計: 16億2938萬9700元
附表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樓層面積合計 1 66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工業用鋼造 1層樓房 1 層:15506.62 合 計:15506.62 附屬建物 雨 遮: 185.63 全部 2878萬元 2 66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0層樓房 地下層: 30.00 全部 27萬元 3 65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避難室、辦公室、梯間、水箱、空調機械室 鋼骨造 3層樓房 3樓層: 941.39 地下層: 382.38屋頂突 出 物: 195.47 1層樓: 914.30 2層樓: 835.77 合 計: 3269.31 全部 691萬元 4 84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廠房、電器室、廁所、木造、鋼骨造、鋼架造、鐵架造 1層樓房 1層樓: 744.46 合 計: 744.46 附屬建物 雨 遮: 2537.01 全部 603萬元 5 85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守衛室儲藏室、管制室 加強磚造、鋼造、木造 1層樓: 114.6 合 計: 114.6 附屬建物 雨 遮: 156.42 全部 110萬元 6 87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棚子 1層樓: 62.4 合 計: 62.4 全部 12萬元 7 87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電器放置設備、辦公室、棚子、水塔、廁所 夾 層: 1319.29 占用鄰 地736 : 184.76 占用鄰 地739 : 44.08 占用鄰 地747 : 233.20 1 層: 224.86 合 計: 1996.19 全部 367萬元 8 87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車棚 1 層: 463.09 占用鄰 地584 : 41.63 合 計: 504.72 全部 85萬元 9 863-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2層樓房、 木構造、 招待所 1樓層: 182.48 2樓層: 102.08 合 計: 284.56 附屬建物 陽 台: 10.71 全部 120萬元 合計: 48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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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