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
上 訴 人 吳易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0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聲明廢棄該
判決關於命其給付違約金部分。查本件違約金屬定期給付(詳如
附表所示),給付終期為各該借款本金清償日,故給付期間不確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衡諸民
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之同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
,一般理性國民理當遵循確定判決就私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
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
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告之權利並因被告之履行給付而消
滅;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原告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無得再事爭執
主張其權利存在。是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可作為推定訟爭權利
存續期間之依據。而依通常情形,各審級多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
宣示判決。又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審通常程
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2年。茲以第二審辦案期限屆滿之日為
本件第二審判決宣示日推算,被上訴人請求自110年10月28日起
給付違約金(見原審卷第9頁),算至第二審辦案期限屆滿,即
上訴人提起上訴之111年4月14日(見本院卷第11頁)後2年屆滿
時,歷時2年5月17日,可認按被上訴人之請求計算,於二審宣判
時,其請求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萬7253元(詳如附表所
示之計算式)。此項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得上
訴第三審之標準,可認本件如無特別情事,應屬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事件。則第二審宣示判決日為判決確定日,據此推定被上訴人
權利存續期間應為2年5月17日,該期間內之債權總額為25萬725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第二審上訴範圍之訴訟
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5萬7253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
500元(見本院卷第12頁),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 違 約 金 上訴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 期間 利率 1 207萬8,289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7萬8,289元×0.016=3萬3,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2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萬元×0.016 =3萬2,000元 3 2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萬元×0.016 =3萬2,000元 4 15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50萬元×0.016 =2萬4,000元 5 2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萬元×0.016 =3萬2,000元 6 3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00萬元×0.016 =4萬8,000元 7 15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50萬元×0.016 =2萬4,000元 8 2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萬元×0.016 =3萬2,000元 總計 1,607萬8,289元 25萬7,253元 備註 推定權利存續2年5月17日即29月17日,違約金計算公式為(17/31×0.2+6×0.1+23×0.2)×3.71%÷12=0.016(小數點以下第4位四捨五入),再乘以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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