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李霈柔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天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12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追加被告俄羅斯航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㈠追加被告俄羅斯航空之完整名稱及營業所,㈡追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㈢對追加被告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定有明文。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第1項亦有明文。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提出民事準備㈡狀記載追加被上訴人 (應係追加被告)「俄羅斯航空 設香港大屿山暢航路1號香 港國際機場旅客1號航站樓6S005辦公室(如附件),法定代理 人Evgeny Ditrich設同上(如附件)」,所提附件2紙,第1紙 為維基百科「俄羅斯航空」,其中記載「總部俄羅斯莫斯科」 、「2022年3月8日,因應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俄航決定即日起 暫時停飛除白俄羅斯外的所有國際航線」(見本院卷第121頁 ),顯然「俄羅斯航空」僅為網路資料之中文翻譯名稱,並非 追加被告之完整名稱,又其總部既位在俄羅斯莫斯科,則其營 業所應在俄羅斯莫斯科,似非香港;至附件第2紙資料記載「 香港 銷售處…香港大屿山暢航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旅客1號航站 樓6S005辦公室機場辦事處」(見本院卷第123頁),該址僅為 香港銷售處或香港機場辦事處,似非追加被告之營業所、法定 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追加被告之完整 名稱及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主文㈠㈡所 示。上訴人於111年5月20日民事準備㈡狀固記載「變更後之上 訴聲明」、「實體部分」,係將上訴及追加之訴混合記載,宜 就上訴及追加之訴分別列載;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對追加被
告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主文㈢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在本院提起之追加之訴。
另上訴人應陳明追加被告之組織型態,及我國法院對追加被告 有審判權(國際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