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0年度,31號
TPHV,110,金上,31,2022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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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洪彩美(兼蕭振道之承受訴訟人)

蕭幸娟
蕭明瑗
蕭翊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金上字第3
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㈠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萬0926元(計算式:88 1,105+864,620+114,867+115,167+115,167=2,090,926),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3萬26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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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